近日,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沙土镇大刘庄行政村宋海村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引发关注,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法院此前均判决承租方张电锋败诉,案件背后的土地征收红线认定、村委会出具的多份矛盾证明及虚假证明、行政机关履职边界等问题,成为基层土地纠纷中典型的争议焦点,也折射出乡村土地管理与司法裁判衔接中的诸多现实问题。
2010年9月,张电锋与同村村民张桂芳的弟弟签订《证明》,实质为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张电锋租赁张桂芳名下67.5平方米空地,双方约定租赁土地仅作平地使用,张桂芳需使用时承租方无条件退回。2012年前张电锋按年支付100元租金,双方无争议。追溯更早,在2012年之前,张电锋实际是与多家门市房主人口头约定租赁后方土地,用于搭建厨房,其自行垫土一米多深,并在上面建设了简易房。后张桂芳一方反悔,双方才重新签订了这份《证明》条。2012年5月,沙土镇政府以“城乡增减挂钩”名义租赁该村74.53亩土地用于富康新村建设,其中包含张桂芳家8.32亩土地,案涉67.5平方米地块是否在该征收范围内,成为后续纠纷的关键节点。
土地征收后,张电锋以土地已被征收、原租赁关系法定解除为由停止支付租金,同村约20余家同类租户也均按此终止租赁关系,且张桂芳一家已领取政府发放的用地补偿款。2017年9月,张桂芳要求张电锋返还土地遭拒,双方就此产生纠纷。但纠纷的真正导火索,源于2019年。自2019年起,村委会为张桂芳一方出具了多份相互矛盾的虚假证明,由此引发了长达数年的诉讼漩涡。2020年,张桂芳以侵权责任纠纷、排除妨害纠纷将张电锋诉至法院,法院以土地权属争议应由政府处理为由驳回起诉。但在此期间,张桂芳一方曾砸毁张电锋搭建的房屋,张电锋多次向上级部门上访,后经镇政府调解,双方签署了相关协议,然张桂芳一方随后反悔。


在张桂芳诉张电锋侵权责任纠纷(2020)鲁1702民初2533号判决书已认定原告证据张桂芳及其弟弟张电军和家人位于沙土中心卫生院西的土地于2012年5月被菏泽市牡丹区沙土镇政府租赁用于富康新村建设,原告不能证实其全家土地为9.72亩, 随后,沙土镇政府未组织实地勘测,仅依据当地村委会证明,于2024年6月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案涉939平方(约1.4亩)土地为张桂芳、许先红、张福祥享有承包经营权,该决定书随后成为张桂芳以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再次起诉的核心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土地未被纳入法定征收范围,双方租赁关系未解除,张电锋未按约定返还土地、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一审判决解除租赁关系、张电锋返还土地并支付租金及占用损失,二审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均维持原判。但该判决结果引发诸多争议,核心矛盾集中在四大方面。
其一,村委会为张桂芳出具多份矛盾证明,且存在明显虚假,土地权属及征收事实表述相悖,是导致本案陷入诉讼深渊的核心原因。2020年7月,村委会曾证明张桂芳家8.32亩土地已全部被征收,后又出具证明称其拥有9.72亩土地,其中1.55亩未被征收且包含案涉地块。更关键的是,村委会还为张桂芳的邻居出具了虚假证明,以此启动诉讼程序。 但据74.53亩征收土地勘测图显示,该地块四至边界为东接沙土中心医院墙、南邻门市房后墙、西靠大路、北临大路,且土地东边实际测量尺寸为90多米,与村委会声称的107.5米长度存在巨大差距,实测面积与缺口面积合计无误差,且勘测图标注的土地尺寸根本无法形成9.72亩的面积。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缺乏勘测数据支撑,内容虚假,真实性存疑,直接误导了后续的行政与司法程序。





其二,土地征收红线认定存分歧,生效裁判与本案认定相冲突。已生效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1126号、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7民终949号民事判决,已确认74.53亩土地被征收用于富康新村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事实为法定免证事实。但本案一、二审法院依据牡丹区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查询结果,认定案涉土地未被法定征收,未结合生效裁判、勘测图等客观证据综合审查,双方对“法定征收备案”与“政府实际征收行为”的概念认定存在本质分歧。


其三,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勘测职责,当事人举证权利受影响。自2019年起,张电锋多次向沙土镇政府、村委会申请对案涉土地进行实地勘测,确认其是否在74.53亩征收红线内,但均被拒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乡镇政府负有协助调查、调处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定职责,其未组织勘测的行为,导致案涉土地的实际权属及征收范围无法通过实地核查确认,进一步坐实了虚假证明的影响,导致张电锋陷入维权困境。 同时张桂芳主张的土地宽度等数据与实际不符,关键证人证言也出现反言,进一步加剧了案件事实认定的难度。
其四,诉讼时效与法律适用引争议,公平原则适用存考量。张桂芳一方早在2019年便因村委会出具虚假证明引发诉讼,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起诉,归人民政府处理。后其又以租赁合同纠纷重新起诉,张电锋认为本案已远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 同时,张桂芳已领取政府土地征收补偿款,其土地权益已获保障,法院判令张电锋支付租金及占用损失,是否构成双重获利、违背《民法典》规定的公平原则,也成为案件的重要争议点。此外,该案一、二审法院均未对案涉土地进行实地勘察,仅依据书面材料作出裁判,审判程序的合理性也受到质疑。
这起看似标的不大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实则触及了基层土地治理的多个关键环节。从村委会滥用职权、出具虚假证明,到行政机关土地勘测、权属认定法定职责的落地执行,再到司法裁判中对法定征收与实际征收的界定、生效裁判既判力的适用、诉讼时效的精准认定,每一个环节的衔接与规范,都直接关系到土地纠纷的公正解决,更关乎群众的合法财产权益。 乡村土地是基层治理的核心载体,此类案件也为基层土地管理、行政履职与司法裁判的协同完善敲响了警钟:唯有让基层组织证明更具公信力、行政机关履职更具规范性、司法裁判认定更具全面性,才能从根源上减少土地纠纷,让法治成为乡村土地治理的坚实保障,真正维护基层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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