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清是四川省兴文县旧城改造五期工程2号小区房屋被拆迁人,2号小区房屋拆迁的补偿是拆一还一点五。拆迁人《三鼎房地产公司》与被拆人都是照此补偿签订的。
照此补偿计算,黄河清被拆房屋240㎡,应该补偿360㎡,但因黄河清曾反映2号小区的房屋拆迁有违法违规行为。拆迁办主任罗某怀恨在心,就不准黄河清照拆一还一点五的补偿签订协议。

因此三鼎房地产公司就只给了黄河清两套房,一套为中山国际壹号楼13一7,面积100.57㎡,另一套为120㎡,折价44.8万元现金补偿,合计220.57㎡,少补偿了139.43㎡。黄河清不服,递交行政诉讼状,告罗某违规干预、打击报复。法院不立案,说只能用民事诉讼告三鼎房地产公司。
黄河清就照法院说的,递交民事诉状。原告黄河清,被告三鼎房地产公司,诉讼请求:确认2号小区房屋拆迁补偿是拆一还一点五。照此计算,原告被拆房屋240㎡,应该补偿360平方米。但因罗某的干扰,被告只补偿了原告两套房,合计220.57㎡,少补偿139.43㎡。现要求被告补足少补偿的139.43平方米。

二、请确认120㎡那套房,被告折价44、8万元现金补偿,被告只支付了29万元,还欠15.8万元,要被告补清欠款。
三、原告房屋过渡费,被告已支付到2019年6月,要被告继续支付到拆迁补偿安置全部完清为止。
原告提交了三份证据:一是征地拆迁服务中心的回复证明2号小区正式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补偿是拆一还一点五。二是2号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证明拆迁人与被拆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补偿是拆一还一点五。三是被告写的《黄河清过渡费领取清单》,记录了黄河清与儿子黄胜勇领钱的时间和金额。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应该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可是兴文县法院(2024)川1528民初172号却判决驳回原告黄河清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原告黄河清承担本案诉讼费1730元。
原告黄河清认为这是不以事实为依据,不以法律为准绳,枉法判决,请求法院撤销判决书,重审。
法院回复说判决是对的。判决是对?是错?让事实来说明!
假设判决是对的,那就是:一、被告已经补偿了原告360㎡,没有少补偿139.43㎡;二、折价44.8万元现金补偿,被告已经全额支付,没有欠款。
可是被告只给了原告两套房(1套是中山国际壹号楼13一7,面积100.57㎡,另1套120㎡,折价44.8万元现金补偿)合计220.57㎡,还差139.43㎡。请问审判员王庸鸿还有139.43㎡的补偿在哪里?
关于折价44.8万元现金补偿,《黄河清过渡费领取清单》上只有2014年11月13日、2015年2月14日,两次合计29万元是黄胜勇领取的折价款。请问王庸鸿这还有15.8万元是何人、何时领取的?

两问王庸鸿都无言以对。
审判员王庸鸿既不能说出,也无证据证明被告的补偿还差139.43㎡的房屋在哪里;被告折价44.8万元现金补偿还欠15.8万元,王庸鸿既不能说明,也无证据证明是黄胜勇领取的。事实胜于雄辩,事实充分说明兴文县法院(2024)川1528民初172号判决书是不以事实为依据,不以法律为准绳,枉法判决,是典型的冤假错案!
国家相关部门三令五申要彻查冤假错案,强调要及时纠正冤假错案,深挖原因,要让制造冤假错案的人付出代价。可是兴文县法院充耳不闻,拒绝纠正冤假错案。
法律法规尊严不能辱,公民权益不能侵犯。兴文县法院无视铁证枉法判决的行为必须追究,相关责任人要付出代价,以捍卫法律尊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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