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债权人因业务繁忙在债权申报期间未申报到期的债权,如何救济?
答:债权人未在债权申报期间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参考重整方案,按同性质债权等比例清偿。
法律依据:
《破产法》第九十二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问:债权人因业务繁忙在债权申报期间未申报到期的债权,如何救济?
答:债权人未在债权申报期间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参考重整方案,按同性质债权等比例清偿。
法律依据:
《破产法》第九十二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