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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世纪初全国农村税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主要内容再回顾

接上期连载:上世纪末期地方政府对农村税费制度的改革探索因无理论准备而搁浅(总第239期)。无论后农业税时代还是农村改革至

接上期连载:上世纪末期地方政府对农村税费制度的改革探索因无理论准备而搁浅(总第239期)。

无论后农业税时代还是农村改革至今,村级税费及农民负担问题的产生,归根结底是面对以土地制度为核心出现的农村经济社会新情况新问题,始终缺乏理论准备,具体体现是长期被奉为“公平”象征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流行语——“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极度扭曲经济关系和税费秩序。

始终缺乏理论准备就是奠基在国家、集体、家庭三者之间经济关系的税费秩序,始终没有建立起国家与集体、集体与家庭(经营者)之间的税费权利义务关系。

对于国家,具体的权利人就是征税机关。除此之外的征费机关应该被严格审视。征税机关的征税对象,也就是唯一纳税义务人是“集体”而不是家庭,不能越过“集体”直接向家庭征税。

对于集体,这是自农村改革至今都没有解决的问题,“集体”是“谁”(见本号村级组织、村级民主分论系列文章),即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经济联合社。

对于家庭,究竟由全体成员或某一成员或家庭代表作为市场主体,这是一个迄今为止都没有明确的问题。

本期主题:本世纪初全国农村税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主要内容再回顾(中国三农草根学说村级税费分论之八;总第240期)。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否得到真实施行,其村级税费与农民负担问题完全无法回避。对本世纪初全国农村税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主要方案再回顾,有助于解决该法真实施行面临的原则性和技术性难题(见往期文章)。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00年3月下发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4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由此拉开了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大幕。

(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规范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巩固基层政权,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期稳定。

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并保持长期稳定;妥善处理改革力度与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关系;实行科学规范的分配制度和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统筹安排,抓好改革试点的配套工作。

对于指导思想之一的“什么是集体土地经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迄今为止长期存在分歧。本号认为,“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分别是制定以土地制度为核心的三农政策的战略性与战术性方向。

其中,“社会主义”包括但不限于:1、坚定不移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2、集体土地经营甲乙双方的平等性;3、集体土地经营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4、集体土地经营必须实现国家的政策目标;5、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与义务不可分割;6、全面加强党的领导、民主集中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念原则在村级社会治理的法定落实。

“市场经济”包括但不限于:1、明确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宪法权利地位是否平等以及对全部国土制定统一的经营与管理原则;2、确立村经济联合社的市场主体地位(见《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修订为〈村经济联合社法〉的十个理由》等文章);3、通过市场交换取得土地经营权使用权;4、建立正常的土地租赁合同核心条款;5、集体成员不得无偿占有集体资产;6、中国农业农村经济公共服务体系不可或缺(图3图4)。

对于指导思想之二的“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迄今为止同样长期存在分歧。本号在“村级民主”分论部分,围绕核心理念共撰写30篇文章,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进行了观察、分析和思考。

核心理念之一是,“村级民主化”的根本方向是在明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经济联合社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唯一市场主体,是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定授予的唯一市场主体,是除国有企业外唯二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市场主体,是中国农业农村经济公共服务体系之基,是村级社会唯一正式组织前提下,在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框架下,如何有效实现全体村民的民主治理。

(二)试点方案的主要内容。

试点方案因省而异,但主要内容基本相同:“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项调整、两项改革。”

一是取消乡统筹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涉及农民的政府性集资,取消屠宰税。

二是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除遇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以上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部门和地方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

三是调整农业税政策。以第二轮承包土地作为计税面积,以1994年至1998年这5年的农作物平均产量作为计税常年产量,按照规定的税率(多数地方为7%)征收新的农业税。

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农业特产税税率按略高于农业税税率的原则确定,一个应税品目只在一个环节征税,计税土地上只征农业税不征农业特产税,严禁重复征税、平摊征税。

四是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村办公经费,除由集体经营收入中开支部分外,凡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改革后按正税20%的比例,征收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

村内举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实行一事一议,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监督使用。

改革共同生产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原用于村内统一组织的抗旱排涝、防虫治病、恢复水毁工程等项开支的共同生产费,按照“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由受益农户据实承担。

(三)农民负担测算到户。

按照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办法,新的农民负担测算到户,是以农户二轮承包计税面积上1994年至1998年平均常年产量,与每公斤1.1元的计税价格和8.4%的综合税率相乘,即得出该农户的农业税及附加总额。

但这一计算公式被附加了限制条件:每亩计税土地所承担的税赋总额不能超过100元;该农户新的税赋总额不能超过1997、1999、2001三年任意一年的合理负担总额。就是要保证实现乡乡减负、村村减负且减负幅度至少达到20%以上的目标。

归根结底,本世纪初全国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乡乡减负、村村减负且减负幅度至少达到20%以上,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规范集体土地经营,甚至迄今为止,究竟是各级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分配农村土地,还是村经济联合社市场经济行为的经营集体土地,一直存在巨大分歧。

本号文章延伸阅读:

中国三农草根学说文章——总论68篇、土地分论52篇、村级组织分论74篇、村级民主分论30篇。书稿连载,欢迎点赞、关注、转发、分享。网络平台均同名账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