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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刚:我方再审申请理由成立,高院裁定提审!

通常而言,当法院作出一方胜诉、另一方败诉的判决的时候,往往是败诉一方继续上诉或申请再审的居多,很少有当事双方均不服判决,

通常而言,当法院作出一方胜诉、另一方败诉的判决的时候,往往是败诉一方继续上诉或申请再审的居多,很少有当事双方均不服判决,均上诉或申请再审的情况。

上述这些常见或少见的情况在我做律师的执业生涯中均遇到过。今天我聊聊后面这种少见的情况。

在我们律师团队办理的一件非常棘手的建工诉讼案件中,二审法院大幅违法砍减我方当事人应得的工程款数额,变相判决我方大幅败诉。对于这种猖狂违法的二审判决,以我的个性,我方必然要穷追猛打,申请再审。但我们没想到作为胜诉一方的对方当事人竟然也不服该二审判决,也向某高院申请再审,再审理由振振有辞。

本案二审判决的错误不少,其中有些法律争议问题在现行建设工程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的答案,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对同一类问题,不同判决”的情况。但幸运的是,本案中的某些法律争议问题在我的建设工程资料库里,以及在我编著的《建设工程司法鉴定裁判规则50讲》这本书里已有所涉猎和研究,因此极大地节省了我们律师团队的研究论证时间。

当高院的专业法官仔细审查了我们双方各自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后,最终认为我方的申请理由依法成立,对方当事人的申请理由依法不成立,因此正式作出再审《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高院“提审”。

回顾本案,我有时感觉心力憔悴,非常期盼基层法院的某些法官能否谦虚、依法办案?非常期盼基层法院里能否多一些像高院那样的敬业、专业法官?这样可以尽量减少各方后续不必要的诉累。

我有时候真希望律师这个职业能够“自然”地消失,前提是公检法均能依法办案。那样的话,人民群众就不需要律师了,律师这个职业就可以顺其自然地退出历史舞台。但这种美好的愿景真的能够实现吗?

【作者: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吴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