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母公司。2018年11月12日,这两个公司共同发布了《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创新管理办法》这个文件。以下是这个文件第六章中的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二条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中航集团设立创新奖,原则上每两年评定一次。中航集团创新办公室负责制定奖励评审程序和评价方案,聘请专家组织评审工作。
第三十二条:中航集团及二级企业员工为第一或第二作者在以下刊物上发表论文、出版著作(列入各级部门立项的教材除外)者,按发表所在刊物影响力级别给予奖励。
(一)国际刊物(SCI、EI、ISTP、SSCI、A&HCI)(不包括会议论文),每篇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元;
(二)国家核心期刊(以北京图书馆出版的核心期刊目录最新版为准),每篇奖励金额不超过3000元;
(三)国家级期刊,每篇奖励金额不超过2000元;
(四)省/部级专业期刊,每篇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元。
2019年6月,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的员工魏恺在国家级期刊《祖国》2019年第12期上发表了《关于相对论的浅析》这篇论文。根据《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创新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如果在国家级期刊上发表一篇论文,发表论文的员工就能获得不超过2000元的奖金。
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根据《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创新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所有的奖项都要进行评审。于是,这两个公司对相关的奖项进行了评审。在评审的过程中,这两个公司让人对《关于相对论的浅析》这篇论文进行了打分。结果,这篇论文的分数不够。因此,这两个公司不给予魏恺相关的奖励。
第一:公司文件的第三十二条已经对发表论文的奖励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关于相对论的浅析》这篇论文已经符合这一条第(三)项的奖励标准。
第二:公司文件的第二十六条中没有提到,要在满足这一条的基础上,才能根据公司文件第三十二条的标准进行奖励。
第三:公司文件的第二十六条中只提到相关的奖项要进行评审,但没有提到如何评审,也没有提到要对论文进行打分。
于是,魏恺把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这三个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2年3月2日,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魏恺的仲裁请求,并出具了川劳人仲案【2022】27号仲裁裁决书。之后,魏恺向双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年6月7日,双流区人民法院驳回了魏恺的诉讼请求,并出具了(2022)川0116民初3006号民事判决书。之后,魏恺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11月9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魏恺的上诉请求,并出具了(2022)川01民终15006号民事判决书。之后,魏恺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3年1月1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魏恺的再审申请,并出具了(2022)川民申9539号民事裁定书。之后,魏恺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2023年5月8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不予抗诉,并出具了川成检民监【2023】78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之后,魏恺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2023年7月5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不予复查,并出具了川检控民复【2023】166号不予复查决定书。
于是,魏恺以个人的名义开了重庆恺星博闻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11月8日,这个公司发布了《重庆恺星博闻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创新管理办法》这个文件。除了公司的名称不同之外,《重庆恺星博闻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创新管理办法》这个文件的内容和《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创新管理办法》这个文件的内容相同。这两个文件中的第二十六条的内容相同。这两个文件中的第三十二条的内容也相同。之后,这个公司也让人对之前的那篇论文进行了打分。这个公司打出来的分数和之前的那两个公司打出来的分数也相同。对于同一篇论文,这个公司同样以这篇论文的分数不够为由不给予魏恺相关的奖励。
于是,魏恺把重庆恺星博闻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告,向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4年6月17日,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决:重庆恺星博闻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魏恺支付奖金2000元。并且,渝中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24)渝0103民初17405号民事判决书。
两个相同的案件,两个不同的判决结果。这两个案件的区别在于:被告的身份不同。一个案件的被告是两个国有企业和其中一个国有企业的分公司,另一个案件的被告是魏恺自己开的公司。那么,国有企业和仲裁委员会、法院、检察院之间是否存在一些关系?对此,我们不作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