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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网络安全法决定

10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10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该决定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法聚焦网络安全新形势与人工智能治理需求,标志着我国网络安全法律体系进一步迈向科学化、系统化。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负责人介绍,此次修改以“统筹发展和安全”为核心理念,在总结近年来网络安全立法实施经验基础上,重点完善了危害网络运行安全、数据信息安全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体系,并强化了与《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协同衔接。值得注意的是,修法专门增设条款回应人工智能治理需要,明确“国家支持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研究和算法等关键技术研发,推进训练数据资源、算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安全监管,促进人工智能应用和健康发展”。

从具体内容看,修改后的网络安全法呈现出三大亮点:

其一,强化人工智能技术支撑体系。法律明确提出推进人工智能训练数据资源、算力等基础设施建设,为算法研发提供基础保障,同时要求完善伦理规范,防范技术滥用风险。例如,通过建立算法备案制度、透明度要求和分类分级监管机制,确保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在内容生成、用户交互等环节符合主流价值导向,避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其二,健全网络安全责任链条。修法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对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网络运营者,最高可处1000万元罚款;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最高可处采购金额10倍罚款。同时,针对非法出售个人信息、未经安全审查使用境外产品等行为,细化处罚标准,完善与《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衔接规则。

其三,创新监管技术手段。法律支持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例如通过智能监测系统实现风险实时预警,或利用区块链技术强化数据溯源能力,推动网络安全管理从“被动防御”向“主动治理”转型。

此次修法背景源于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并推进《人工智能法草案》立法工作。此次网络安全法修改,正是将人工智能治理纳入国家安全战略框架的关键举措,既保障技术创新的“发展权”,又守住安全风险的“控制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强调,修改后的网络安全法将为人工智能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同时通过扩大法律域外适用情形,维护我国网络空间主权。随着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我国将形成以网络安全法为基础,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人工智能伦理规范等为补充的立体化治理体系,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构筑坚实法治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