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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出台《昆明工匠人才培育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精神,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工匠人才培育实施办法》、省产改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精神,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工匠人才培育实施办法》、省产改领导协调小组《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 推进云南省工匠人才培育的若干措施》文件要求,近日,中共昆明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昆明市总工会、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印发《昆明工匠人才培育实施办法(试行)》,力争到2035年新增培育昆明工匠100名左右,形成梯次合理的县级工匠、昆明工匠与云岭工匠、大国工匠衔接贯通培育体系,为昆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人才保障和技能支撑。

《办法》强化组织协同,将昆明工匠人才纳入全市党管人才总体布局,建立由中共昆明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昆明市总工会牵头,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同的工作机制。深入实施科教兴滇、人才强滇战略,聚焦全市支柱产业和“8+N”产业链等产业需求,做实昆明工匠培育、认定、激励、管理等措施,有计划、有重点的每两年动态培育不少于20名市级工匠人才,通过系统化培育、多维度激励、规范化管理,推动各县(市)区、市级产业系统同步开展工匠培育工作,夯实工匠人才培育基础。

《办法》严格认定标准,精准确定培育对象。培育面向制造业等新质生产力领域的一线技术技能人才,需政治素质过硬,具有3年以上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在工匠引领力、成就力、创新力、专注力、传承力等方面具备明显发展潜力。制定培育方案,通过专题研修、项目攻关、技能竞赛、导师带徒等方式,依托工匠学院、实训基地、创新工作室等平台,对培育对象进行为期一年的系统化培养。

《办法》落实资金保障,市总工会设立工匠人才培育专项资金。对培育期满评价合格、获得昆明工匠证书的,市总工会给予专项奖励。鼓励各县(市)区、企业配套设立奖励资金,形成多层级的激励体系。构建联系服务机制,健全待遇保障体系,获得昆明工匠证书者享受走访慰问、健康体检、疗休养等服务,并优先推荐参评各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及更高层级的荣誉。同时,建立工匠人才退出机制,对不符合条件的撤销称号、终止待遇。

《办法》要求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渠道,加大对工匠人才培育工作的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弘扬工匠精神、重视工匠培养、支持工匠发展、争当工匠人才的良好氛围。将弘扬工匠精神纳入“大思政课”重要内容,教育引导更多职工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厚植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来 源:市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