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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员因病请假遭辞退 公司伪造自愿离职文件引热议

近日,深圳某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保洁员周梅燕的维权经历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因过敏性鼻炎因病请假并依规申请延期,却被公司以“假期

近日,深圳某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保洁员周梅燕的维权经历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因过敏性鼻炎因病请假并依规申请延期,却被公司以“假期超标”单方辞退,更被伪造“自愿离职”文件;劳动仲裁仅以形式化的签字证据驳回其违法解除赔偿诉求,低收入劳动者的维权困境与企业用工乱象、仲裁实质审查缺失问题,再次摆到公众面前。

周梅燕于2020年5月入职该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20日。据她回忆,2025年的休假流程本应清晰明了:“5月1号是劳动节,我当天请了假。管理员安排了1号、2号调休,3号我正式开始请假,原本计划10号就正式上班。”后因恢复不佳在微信内跟领导报备延期三天。然而,在履行正常请假手续时,她却遭遇了公司设下的“圈套”。据其亲口陈述,公司管理员以“公司有规章制度”为由,欺骗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了一堆材料。 当时,文员拿出一叠文件要求她签名,声称不签字就不批假。出于无奈,周梅燕在当时并未阅读内容的情况下签了字,却不知这正是后续被用作呈堂证供的“离职申请书”。

令人心寒的是,在她因病确诊过敏性鼻炎、身体尚未恢复期间,2025年5月12日,公司便以“假期超标”为由单方面通知辞退,且早已单方递交了辞工单。 当她试图核对文件时,才发现其中存在大量猫腻:一是签名被伪造,不仅有非本人书写的模仿签名,更有公司单方伪造的假证;二是内容被恶意篡改,离职申请中的所有内容均为管理员事后补写,完全违背了她的真实意愿。这种“空白文件”变“离职证明”的操作,彻底将她推向了维权的绝境。

在劳动仲裁阶段,该公司正是凭借这份落款日期为2025年4月1日的《辞职申请书》与《离职审批表》,主张周梅燕系“自愿离职”。尽管周梅燕当庭指出,文件中部分签名并非本人所签,且内容是管理员后补,但仲裁机构在未审查该“4月签名”与“5月实际离职”的严重时间矛盾,未深入调查所谓“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也未核实被强迫签字背后的胁迫事实的情况下,仅以形式上的签字为依据,便驳回了其要求支付42570元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求,仅支持了少量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及律师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用工合规性与仲裁实质审查的缺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次劳动关系相关事宜,双方存在明显争议。员工周梅燕主张,其已通过工作微信群履行了请假及假期延期的告知义务,且有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作为佐证;公司以审批假期为由要求其签署空白离职文件的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案涉离职文件中存在的非本人签名、事后补填的内容,均未获得其本人授权,无法代表其真实的离职意愿;同时公司在未与其进行有效沟通、未履行法定解除程序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针对上述主张,公司方持有不同意见,双方就案涉离职文件的效力、劳动关系解除的合法性等核心问题尚未达成一致。

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条明确要求仲裁机构应公正裁决、全面客观审查证据,不仅要看签字形式,更要结合背景事实判断意愿的真实性。在劳动者初步举证受胁迫后,理应要求公司就“自愿性”进一步举证。但本案中,仲裁机构未能摒弃“签字即有效”的形式化裁判思维,忽视了文件制作流程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未能真正践行实质公正的法定职责。

周梅燕的遭遇,并非个例,而是众多低收入、低法律认知的基层劳动者维权现状的缩影。保洁、保安、外卖员等基层岗位从业者,在劳动关系中本就处于弱势地位。部分企业正是利用这一点,通过提前让员工签空白离职文件、伪造签名、单方辞退等手段,系统性规避解除合同的赔偿责任,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而仲裁环节中机械采信书面证据、忽视实质公平的做法,更是让这些弱势劳动者的维权之路雪上加霜,凸显出当前劳动权益保护中,对基层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仍需加强。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尤其是弱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非成为企业规避责任的工具。企业作为用工主体,必须恪守合法用工底线,摒弃“形式合规掩盖实质违法”的侥幸心理;劳动仲裁机构更应回归法律本质,全面、客观审查案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基层劳动者的权益,关乎民生福祉,更关乎社会公平正义。从一纸劳动合同的签订,到离职环节的每一个流程,唯有让法律的约束落到实处,让监管的触角延伸到基层,让仲裁与司法的天平真正向弱势劳动者倾斜,才能杜绝“因病请假被辞退”“空白文件变离职证明”的乱象,让每一位劳动者都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让劳动权益从“纸面权利”真正变为“现实保障”。这不仅是对单个劳动者的权益维护,更是对整个劳动市场秩序的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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