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江西农民工刘某芬与万某晶签订《地坪劳务分包合同》,以“包工不包料”方式承接沈阳大学图书馆无机磨石地面施工,总劳务费107万余元。万某晶支付86万元后,剩余21万余元承诺2023年结清。
2023年,刘某芬多次催要无果,于2024年向沈阳市大东区法院起诉,却遭万某晶以“工程质量问题”反诉索赔100万余元。尽管万某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质量问题系刘某芬施工导致,一审法院仍判决刘某芬承担100%责任,赔偿100余万元。刘某芬不服上诉到中院,二审法院虽改判其承担50%责任,赔偿金额降至50余万元,但刘某芬仍对判决提出多项质疑:
1.一、二审法院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先后认定劳务班组承担100%及50%责任,责任划分是否合理、合法?
2.万某晶反诉主张已产生维修金额232084.62元,法院判定金额为231538.5元,该金额差异对应的事实依据是什么?法院未明释;
3.与案件无关联性的证据被作为责任认定依据,律师调取的证据反未被采纳,证据采信逻辑是否合理、合法?
4.该工程已投入使用一年多且超质保期7个月,鉴定机构出具的“预估修复费用”及“无法确定质量问题唯一原因”的报告,能否作为责任认定依据?
5.设计图纸规定厚度为20mm,现场施工实际执行厚度为13mm,该行为是否构成偷工减料?若构成,省去的费用去了哪里?是否造成质量安全隐患?相关事项有待核查?
劳务清包施工合同
刘某芬是江西上饶人,在天津做地坪施工多年,2022年7月刘某芬经朋友介绍去沈阳大学图书馆做了一个地坪劳务分包的项目,他没想到,这场看似常规的劳务合作,会让他陷入“追薪不成反赔钱”连累多个农民工家庭生活的困境,更让他困惑的是,法院的判决结果与他手中的证据链始终无法对应。


(地坪劳务分包合同,刘先生提供)
合同签订后,刘某芬带领数十个工人于2022年7月进场施工,全程按照万某晶提供的材料和技术交底要求作业,于2022年12月27日完成全部施工内容。2023年1月,万某晶的现场负责人刘某涛、总包方沈阳港华建设集团项目左经理与刘某芬共同对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并无提出质量异议,并办理了退场手续。同年8月4日,案涉工程随沈阳大学图书馆整体通过交工验收,9月5日图书馆正式投入使用。



(现场检查验收工程量,刘先生提供)

(开馆庆典新闻发布,刘先生提供)
按万某晶和刘某芬签订的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后,万某晶应在7个工作日组织验收,并支付劳务费的97%,然而万某晶没钱支付求刘某芬代她向工人致歉。


(支付合同、万某晶向工人致歉,刘先生提供)

(未支付工资情况,刘先生提供)
追讨劳务费遇反诉,质量问题成争议焦点
截至2022年底,万某晶仅支付86万元劳务费,剩余21万余元承诺2023年结清,但经刘某芬多次催讨无果,2024年,刘某芬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料万某晶随即反诉,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索赔99.2万余元,包括已发生的维修费23.1万余元、预估修复费67.5万元及鉴定费8.6万余元,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质量问题系刘某芬施工导致。

(催讨记录,刘先生提供)
一审期间,刘某芬向法院提供了部分材料质量问题、原基础地面质量问题,及现场其它环境因素等影响质量问题的证据,万某晶于2025年3月申请司法鉴定,此时已超过合同约定质保期7个月,《司法鉴定报告》,确认地面存在裂缝、小凹坑、局部色差等问题,但明确“无法确定产生质量问题的唯一原因”;同年6月5日,《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预估后续修复费用为67.5万元(此笔费用并未发生,只是鉴定造价公司预估费用)。


(司法鉴定报告)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
2025年6月,大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万某晶支付刘某芬劳务费20.8万余元及利息,同时判决刘某芬支付万某晶全部索赔费用99.2万余元。


(一审判决书,刘先生提供)
刘某芬不服一审判决,于2025年9月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提供了新证据,法院并未采纳,二审法院只是认为,现有证据无法确认质量问题系刘某芬单方导致,质量问题可能涉及垫层结构、材料、施工工艺等多方面原因,一审判决全部责任由刘某芬承担有失公允,遂改判双方各承担50%责任,刘某芬仍需赔偿49.6万余元。刘某芬对此判决仍有异议,其咨询法官“对方未提供任何有力证据证明是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且工程已验收合格,为何劳务班组要担责、有瑕疵鉴定报告为何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不是涉案工程的证据为何能作为定案依据”,“我方提供的真实证据为何没有采纳”等问题,未获明确解释。

(总包原基础问题,新证据)

(二审判决书,刘先生提供)
万某晶提供的维修证据与沈阳大学图书馆地点不符,存在提供虚假证据的可能性,为何不是涉案工程证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维修地点与涉案工程不符)
期间,刘某芬多次向万某晶反映材料质量、基层不平、色差等问题,但未获解决。合同约定为“劳务清包”,材料由万某晶提供,施工参数亦由其指定,刘某芬认为材料及基础问题非其责任范围。


(向万某晶提出总包原基础质量问题,刘先生提供)


(材料色差问题,刘先生提供)


(材料重量误差过大,刘先生提供)
刘某芬在在调取证据过程中发现,设计图纸无机磨石面层厚度为20mm,万某晶对刘某芬的技术交底无机磨石面层厚度为13mm,无机磨石面层厚度直接减了3分之一,这也是产生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技术交底资料,刘先生提供)

(设计图纸资料,刘先生提供)
证据链与判决的矛盾:施工者的三大困惑
第一个争议为劳务方是否应承担材料相关责任。合同明确约定承包方式为劳务清包,材料由万某晶提供,且施工参数由对方指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二条内容,建设工程合同中劳务分包方仅对劳务质量承担责任,材料质量相关责任应由发包方承担。同时,刘某芬提供的《工程洽商记录》中记录“2022年10月,A楼一层混凝土地面出现大面积起砂、强度不足问题,系总包施工所致,由港华公司(总包单位)负责固化处理”,且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盖章确认。刘某芬认为案涉地面质量问题与总包单位的基础施工相关,与其施工行为无关。

(工程洽商记录,刘先生提供)
第二个争议为验收合格的工程,为何被认定存在质量问题。案涉图书馆工程包含“地面无机磨石”在内的16项内容,均被确认“符合设计要求”,验收结论明确为“同意交工”,作为一个劳务施工班组,只对现场施工工艺负责,对材料质量和材料使用的永久性不应承担责任。

(单位工程交工验收证明,刘先生提供)
案涉工程已通过整体交工验收并投入使用近一年多,施工班组是否应承担质保期以外的责任。
第三个争议为存在瑕疵的司法鉴定报告为何能作为裁判依据。《司法鉴定报告》中,多处将案涉工程实际使用的“无机磨石”表述为“水磨石”,且未明确质量问题唯一原因,但法院仍以此报告为裁判基础,判定刘某芬承担50%的责任。
判决已生效,劳务方寻求后续解决
目前,二审判决已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刘某芬作为农民工班组负责人,仍需结清数工人工资,如今不仅未拿到剩余劳务费,反而面临高额赔偿,经济压力巨大。他已整理好相关证据,准备向法院申请再审,并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希望重新核查案件事实,明确责任边界。
此事关乎农民工血汗钱与司法公平,盼相关部门关注该事件,重新核查责任归属,助刘某芬追回工程款,不让劳动者流汗又流泪,守护基层从业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