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书院藏秦简(叁)》收录了审案断狱的司法文书。其中记载了一起盗卖市肆铺位的案件。根据古书定名惯例,整理者将其命名为“芮盗卖公列地案”,并判断文中的“二月辛未”是在秦王政二十二年发生的。
一、鹿门乱走团栾久,才到城门有鼓声文书中记录了该案件的查侦、审理、供词等内容。其中还保存着一些关于市肆的细节描述,为研究秦代市肆提供了难得的实例。
该案件发生在一个官府市场中,几个人都想承租一块空地,并打算将它开设成棺材铺。一个叫做芮的人和一个叫做朵的人都提出了申请,但都被主管官吏拒绝了。于是,他们指使一个叫更的隶臣去申请,但这次却得到了批准。
还有一个叫材的大夫也想要承租这块地,因为很多年前他曾经承租过这块地,但后来市场管理所占用了这个地方。现在市场管理所搬走了,地方空出来了,才想要再次承租。
《周礼·考工记》记载: “匠人营国,方九里,旁三门,国中九经九纬,经涂九轨,左祖右社,面朝后市,市朝一夫。”
实际上,材、芮他们其实已经有了自己的棺材铺,根据法律规定,他们不能再占用更多的土地,所以主管官吏不批准他们的申请。尽管没有得到批准,但材、芮然隶臣去申请。
后来,监察官吏检举了隶臣更承租店铺的事情,官吏讯问了一些人,发现更没有资格承租,芮和朵盗卖市场铺位的事情被揭露了,最后芮被定罪并判刑了。
根据《周礼·考工记》的记载,早在周代的都城营建中,市场规划是重点之一。市场的面积与朝庙的面积相同,都是一百步长宽的区域。根据《周官义疏·卷四十五》中的绘制平面图,市场由二十间屋围合成一“肆”,再由二十个“肆”围合成整个市场。
然而,根据已知的考古资料,目前并没有发现完全符合《考工记》规制的古城或遗址,大多数都是类似的布局方式。
在春秋至汉代,里坊制度逐渐确立,城市被分割为若干封闭的里作为居住区,商业和手工业则限制在定时开闭的市场中。
关于秦代市场建制,有几个文献经常被引用,如《史记》和《商君书》中提到的秦献公七年开始行“市”,以及秦代存在的“军市”和“重关市之赋”。其中,朱锦程认为“初行为市”指的是开始确立市场管理制度,而不是指开始建立市场本身。
根据考古发掘的结果,在秦雍城遗址中发现了一个市场遗址。该遗址呈近长方形,东西长约3480米,南北宽约3130米,总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
在雍城的北部,即今翟家寺村附近,发现了一个市场遗址,其平面形状接近长方形,东西长约180米,南北宽约160米,总面积约2万平方米。
二、雕车竞驻于天街,宝马争驰于御路市场周围有围墙,四面各有一道门。据考古学家发掘,雍城市场遗址是秦朝时期的一个商业中心。当时,秦朝继承了周朝的一些度量衡标准,其中包括“秦制”,也就是按照尺、步等长度单位进行计算。
在秦制中,1尺约等于0.231米,而6尺则为1步。通过这个标准,研究人员测算出雍城市场遗址的宽度约为东西130步,而长度则为南北115步,整个区域基本呈现方形的平面布局。
此外,遗址的面积略大于《考工记》所规定的长宽均为100步的规制,也就是说这个商业中心非常宏大,足以成为当时秦朝的经济中心。
此外,城市中的市场亦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例如雍城遗址的“市”有围墙和四面各辟一门,而孙机在《汉代物质文化资料图说》中,描述了成都出土的一块“市肆”画像砖,画面显示了一处市场的全景。
市场通常呈方形,围以阛墙,四面各有一门,门内大路纵横相交。市场中通常还会有“市楼”,即旗亭,在楼上设有鼓乐来掌管市场中的秩序。《西京赋》中有一处注释说,“旗亭”指的是上面有旗帜的市楼。因为在这里竖立了旗杆,所以称之为“旗亭”。
简文中,“列”的意思更倾向于商铺所占的地面,并着重强调商铺的行列布局,而“肆”则更倾向于搭建了棚盖或者房屋的商铺。
《金布律》中记载:“在贾市里工作的人和官员,不允许挑选货币和布料;如果有人挑选货币和布料,则列伍长不会通报官员,而那些官员也没有尽职,他们都会被定罪。”
《说文·门部》记载: “阓,市外门也。
这条法律禁止商人和官员在贸易过程中,选择他们想要的货币或布料。如果他们违反了这项规定,并进行了选择,那么负责监管商贸的列伍长,就必须向上级官员汇报这个问题。
如果这些官员没有严格执行这条法律,则会被视为犯罪。这条法律保证了公平交易,并鼓励贸易参与者秉持诚实守信的心态。
在“芮盗卖公列地案”中,关于“列肆”的一些数据非常值得注意。首先是它的面积,案件中提到的“列肆”面积为“四百卅五尺”,这里的“尺”应该指的是“平方尺”。根据秦代的尺度换算,435平方尺约为23平方米,与现在的许多小商铺相似。
根据案件中的描述“分肆”,“買(賣)分四百卅五尺”,可以推断这个435平方尺指的是几个人共同经营店铺的一部分。根据古建筑木构屋架的特点,它大约相当于两个屋架之间的一个开间的大小。通过将这个435平方尺的店铺面积,与雍城市场遗址的面积进行对比,可以更直观地了解雍城市场的规模。
三、伎巧则惊人耳目,侈奢则长人精神此外,在另一个案件中,记录了一条关于房屋的信息:“以故鼠肆、室。肆、室直( 值) 过六百六十钱。”根据这些数据,我们能大致了解到当时商铺的租价情况。
为了对这个租价进行评判,可以参考《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中的《金布律》的记载。根据这个记载,不同等级的囚犯分别需要穿不同质量的褐衣,大褐一件用枲布十八斤,价值六十钱;中褐一件用枲布十四斤,价值四十六钱;小褐一件用枲布十一斤。
这种衣服在古代是穷人常常穿的,可能因为枲质地廉价,制作相对简单,所以价格比较便宜,穷苦人才能够买得起。由此可见,一间商铺的租价相当于十件优质衣服的价格。
在"芮盗卖公列地案"的文书中,提到了管理市场的官员,如"亭佐驾"和"亭贺"。他们负责管理店铺的承租权,并记录承租人的信息,以及判断他们是否有合格的承租资格。
在岳麓书院所藏的秦简《金布律》中也提到了市亭的管理权,例如买卖奴隶、马牛的人需要在市亭出示22钱作为交易的保证金。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王杖十简》中的一段记载"十余岁时,王室置市府,夺材以为府",这意味着市场管理的机构还有"市府"。
《西京赋》记载:“旗亭,市楼也,立旗于上,故取名焉。”
关于秦代的"亭"制度,朱德贵曾简要介绍过。"亭"的最高行政长官被称为"亭长"、"校长"或"亭啬夫",其下属机构有亭佐、求盗等,具体负责亭的社会治安和市场管理。
而城外则有"乡亭"和分布广泛于荒野的"亭",《汉书·百官公卿表》中描述了"乡亭"的情况,大致是每十里设立一个亭,亭内有亭长。
在秦代的"亭"制度中,最高行政长官被称为"亭长"、"校长"或"亭啬夫"。他们的下属机构包括亭佐、求盗等,主要负责管理城市中的社会治安和市场秩序。与此同时,城外还设有"乡亭",而荒野中也广泛分布着一些"亭"。
《汉书·百官公卿表》中描述了"乡亭"的情况,大致是每十里设立一个亭,亭内有亭长。十个亭构成一个乡,乡里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负责教化,啬夫负责听讼和收赋税,游徼则负责巡逻防止盗贼。
县级的行政区域大致方圆百里,人口稠密则减少亭的数量,人口稀少则增加亭的数量,这也是按照秦代的制度来设立的。
结语通过对“芮盗卖公列地案”司法文书的分析,可知文中的“肆”是指有地面建筑的商铺。“列”指商铺所占用的土地,并强调了这些商铺以成行排列的方式布置。此外,秦朝的商铺租金并不高,这有利于商业繁荣和国家税收收入的增加。
参考文献:《岳麓书院藏秦简(叁)》
《里耶秦简》
《汉书·百官公卿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