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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票骗局牵出亿元集资诈骗 九年“程序空转”调查

引言2015年,安徽天长市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曹进荣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称华某祥、胡某芬二人使用一张面值600万元的虚假商

引言2015年,安徽天长市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曹进荣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称华某祥、胡某芬二人使用一张面值600万元的虚假商业承兑汇票,用于偿还其1845万元借款中的部分债务,涉嫌票据诈骗。此后九年中,曹进荣多次报案,天长市公安局先后四次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2024年1月,滁州市公安局作出刑事复核决定,认定天长市公安局原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责令重新作出决定。同年4月,天长市人民检察院仍维持不立案结论。截至2025年,陆续有新受害人出现,该案涉及总金额已超过1亿元。本文基于当事人提供的报案材料及相关法律文书,梳理案件关键事实与程序经过。

一、1845万借款埋下的600万假票陷阱

1. 借款背景2015年前,华某祥、胡某芬二人以绿化工程中标、高息回报为名,累计向曹进荣借款1845万元。多名同镇民营企业主亦有类似出借行为,涉案金额最初统计为9141万元,后陆续新增受害人,截至2025年已超过1亿元。

2. 假票抵债工程结束后,曹进荣多次催款。2015年6月1日,华某祥、胡某芬向其交付一张面值6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并出具《保证书》,承诺“如有虚假,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3. 假票主要疑点(据报案材料)

出票人异常:出票人“德州市晶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利,在出票日(2015年5月25日)前已因伪造假承兑汇票被判刑入狱,企业已破产吊销。

合同问题:随附的《产品购销合同》供方为空白,无签字盖章。

保函问题:随附的《商业承兑汇票保兑保函》中,建设银行德州分行查无经办人“王芳”“王涛”,且公章名称不规范(多出“市”字)。

购买价格:胡某芬在公安机关承认:该汇票是花费20万元购买的。

另案判决中的反常表现:法院就另案判决中,胡某芬没有主张以600万汇票冲抵欠款,仍然认可欠曹进荣1845万元。曹进荣为此先后向天长市建设银行及德州市建设银行咨询核实。天长市建行工作人员指出该汇票存在多处明显疑点。随后,曹进荣在律师陪同下前往德州市建设银行进一步核查,银行工作人员明确告知:(1)票据上账号信息错误;(2)所载地址不实;(3)该行从未出具过《商业承兑汇票保兑保函》;(4)德州市辖区内所有建设银行均无“王芳”“王涛”这两名工作人员。以上核实过程均有随行律师见证并可作证。据此可认定,该汇票系伪造,胡某芬等人对此应为明知。

二、九年“程序空转”时间轴

2015-2016年:曹进荣三次向天长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原大队长朱某鹏报案,均遭拒绝。

2020年7月:向经侦大队钱某报案,被要求“去山东找出票人”,未立案。

2020年8月:求助天长市公安局苏某,转交胡某有办理。胡某有调查后称“假票转过多人,其中一人去世,线索中断”,并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天公(经)不立字〔2020〕33号),理由为“没有犯罪事实”。

2023年9月:曹进荣再次就集资诈骗报案,天长市公安局再次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天公(经)不立字〔2023〕67号)。

2024年1月:曹进荣等人向滁州市公安局申请复核。滁州市公安局作出《刑事复核决定书》(滁公刑复核字〔2024〕2号),认定天长市公安局所作决定“主要事实不清”,撤销其刑事复议决定,责令30日内重新作出决定。

2024年4月:天长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立案监督审查通知书》(天检立监控申通〔2024〕5号),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不立案符合法律规定。

三、当事人质疑与核心诉求

1. 质疑办案过程中存在外部影响据曹进荣称,胡某芬的亲戚王某群曾任天长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主管领导(现政治部主任),另一亲戚孙某进曾在滁州市担任领导职务。曹进荣怀疑这些关系可能对办案产生干预,并称胡某芬曾向他人炫耀“公安局大门随时为我开”。

2. 质疑办案逻辑矛盾

线索中断问题:警方曾以“前手持票人死亡”为由中断线索。曹进荣认为,根据《票据法》第十三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与出票人或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经济损失认定:警方称“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曹进荣认为,对方用假票意图消灭600万元债务,即为实际损失。

3. 核心诉求

对华某祥、胡某芬以诈骗罪或票据诈骗罪立案侦查。

追究其虚构工程、非法占有借款的行为(总额超亿元,涉及多名民营企业家)。

申请异地立案或由上级部门督办。

四、案件典型性与关注焦点

1. 程序空转的基层样本滁州市公安局已明确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责令重新决定,但天长市公安机关及检察院后续仍维持不立案结论。该案反映出基层公检法在涉票据、涉借贷式诈骗案件中,立案标准认定僵化、监督配合机制有待完善等问题。

2. 票据诈骗的低门槛漏洞一张出票人已入狱、购销合同空白、保函公章不规范、当事人自认花20万元购买的假汇票,仍被用于抵消600万元债务。商业承兑汇票在民间借贷场景中的风控与核实机制存在明显短板。

3. 集资诈骗的熟人伪装涉案超过1亿元,15名以上受害人多为同镇民营企业主。胡某芬等人利用高息回报、展示名表名包、声称有领导干部亲属关系等方式,构建信用幻觉,具有典型的熟人圈层集资诈骗特征。

结语:一位民营企业家的最后呐喊

一张花20万元购买的假汇票,像一座大山,压了曹进荣整整九年,它牵出的,是超亿元的涉案金额,更是十几位民营企业家支离破碎的信任。跨越九年,历经四次不予立案、一次上级公安机关责令重查、一次检察院维持不立案。此案不仅涉及巨额财产损失,更暴露出基层刑事立案程序中“上级指令与地方执行脱节”的现实困境。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保护,不能止于文件与口号,而应落实在每一个具体案件的依法办理中。

在此我们呼吁,请上级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此案,尽快介入督办,或移交异地侦查,并对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干预、说情、包庇等行为,由有关监察部门依法核查。当事人已经等了九年,但他始终相信——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终究不该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