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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优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补差倒推机制的建议

【核心提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本质上都是由国家财政承担的一种社会保障,不管是养老金制度改革前的退休人员,还是

【核心提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本质上都是由国家财政承担的一种社会保障,不管是养老金制度改革前的退休人员,还是实行养老保险缴费机制后的退休人员,经费主要都是由国家财政承担。在缴费问题上它不同于商业保险。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由过去的财政直接兜底计发养老待遇,改变为以缴费的形式计发养老待遇,只能说是改变了养老保险的计算方法,并没有完全脱离对国家财政兜底的依赖。因此,不论是改革前退休还是改革后退休,养老待遇的享受应该是平等的。不能因为退休时间的问题而出现早退与晚退养老待遇断崖式落差。

养老金制度的改革起因是1992——1996年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养老保险缴费制度,机关事业单位仍然沿用1978年104号文件相关规定的办法执行,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双轨制。这个双轨制一个明显的区别就是一个由国家财政直接承担退休待遇,一个是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养老保险的缴费,然后按缴费多少计发养老金。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双轨制存在的巨大差距。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2014年10月1日开始,机关事业单位启动了养老金制度的并轨改革。

一、养老金制度并轨改革的初衷

关于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改革的初衷,在《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已经讲得很清楚:“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合理衔接”。这就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初衷。

两个关键词:平稳过渡、合理衔接。核心就是要使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虽然同改革前采取的计算方法发生了改变,但改革前后不同计算方法的养老待遇不能出现差距。就是说,既不能让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养老待遇水平低于改革前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水平,也不能让改革前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低于改革后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水平。也就是说,不论是老方法还是新方法,计算出来的养老待遇应该基本保持平衡,这样才叫“平稳过渡、合理衔接”。

二、当前养老待遇的现状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始于2014年10月1日,为了实现养老待遇的平稳过渡、合理衔接,实施了十年过渡期的衔接方法,现在十年过渡期已经结束了一年多。回看十年过渡期的养老待遇情况,群众把它概括为“三分法”、“十梯级”的奇特现象。

所谓“三分法”就是从时间上划分为“老人、中人、新人”三大群体。“十梯级”就是十年过渡期内形成的阶梯式落差。一个明显现象就是“老人”垫底,“中人”早晚退休待遇落差巨大。这个养老待遇的断崖式落差,早晚退休待遇差距大到几千每月,还有就是一年一个样。早退一年和晚退一年待遇都不会一样。关于这种巨额差距,大数据可以看到,这里为了节省笔墨就不具体例举了。这种因“退休时间”决定养老待遇高低的现象,早已成为人们心中难以释怀的痛点。

三、“多缴多得”的机械运用,出现了养老待遇计算的偏差

对于养老金的巨额差距,很多人都以“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作为理论辨析的依据,这实际上存在一种理解上的普遍误导,这些都是以形而上学的方法进行的解读。是没有区别“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前提条件的一种机械理解。这里有两点值得特别注意:一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必须以同一前提为基本原则。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时间节点是在2014年10月1日,即2014年10月1日才开始实行养老保险缴费,又拿什么去衡量这个标准?同样是为国家工作,只因为养老保险缴费的时间节点的问题,你怎么能说早退的就是“少缴、短缴”,晚退的就是“多缴、长缴”呢?显然这个说法是不科学的。二是同样是为国家工作,只能由贡献大小、工作年限的长短来决定退休待遇的高低,怎么能以时间节点作为退休待遇的决定因素呢?同时,社会主义制度的分配原则也是“按劳分配,多劳多得”,而不是以退休的时间来决定退休待遇的高低。更重要的一点是确定养老保险缴费制度本来就是才起步,但工作人员的退休是根据工作人员的法定退休年龄来退休的,鱼和熊掌不可兼得。所以,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过渡时期必须科学运用“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养老保险缴费原则。

顺便提一下,养老金的巨额差距,不仅仅是只有一个“多缴多得”的机械操作出现的偏差问题,还有计发基数、缴费指数等一些方面缺乏科学预判,所以导致养老金出现断崖式落差。

三、优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建议

对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十年过渡期出现的巨大差距的一些不合理现象,全国人大常委委员、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郑功成教授直言,这不是正常的差异,他提出了养老金应是“雪中送炭”,而非“锦上添花”。指出基本养老保险追求的是社会公平,应着力“补低扶弱”,优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还指出优化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重点是对两类群体的历史补差。

当前,机关事业单位重要的问题是采取优化措施,尽力化解“老人”和早退“中人”养老待遇相差悬殊的问题。补齐“老人”和早退“中人”过渡期内最高四、五千的待遇差距。

如何化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的差距?建议如下:

1、重新全面系统地审视养老金的计算规则和具体操作规则,进行一个系统化计算推演,力求做到科学合理,公平公正。比如计发基数问题,找到一个适合不同时间段退休人员的统一标准,既不让早退人员吃亏,也不让晚退人员占便宜。再如就是重新调整新老办法对比规则,改变当前这种养老金待遇“高低悬殊”的状况,真正达到“保低限高”的目的。

2、建立退休年限与工龄相结合的倒推机制。改变以往养老金的调整机制。按照工作人员的职级职称和工作年限,对养老金计发基数最高年限的退休人员采取限额调整办法。根据当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存在的因退休时间不同而出现的阶梯式落差,采取切实可行的待遇补差措施。这种“补差”应该是按退休时间而定,可采用百分比进行计算,比如,以同等情况的退休人员,只因退休时间的不同而出现的差距,确定以最高的为基点,进行倒推,每倒推一年退休的加个一定的百分点。假如以十年过渡期结束的2024年为1%,2023年就加一个百分点为2%,2022年为3%……以此类推,到2014年为10%。从全国各地的反映出来的情况来看,2014年前退休的人员养老待遇差距是没有多大差距的。所以可以倒推到2014年前退休的人员即可采用同一标准(声明,这点纯属个人看法)。至于有人提出2014年、2015年退休的“中人”低于2014年前退休的情况,可综合参照2014年前的标准进行补差。

3、统一政策框架,规范地方政策执行行为。由人社部、财政部制定统一调整幅度和规则,政策一杆子插到底,确保全国养老待遇的尺度基本平衡。

4、通过政策调整,对“老人”补齐历史欠账,理顺老办法;对中人全额兑现,统一核算,全国统筹。同时,建立正常调整机制,让养老金真正回归“互助共济、雪中送炭”的本质。

养老公平无小事,每一分差额,都直接影响着老百姓的安心钱、养老钱、保命钱,别让以时间节点的养老金规则寒了为国家奉献了一辈子的人的心,也不能让不合理的三六九等划分毁掉社会最基本的公平底线。

面对群众的呼声,面对现实的不公,唯有正视问题、直面矛盾、坚决纠偏,才能守住公平底线,重拾制度公信,让养老保障真正惠及每一位为国家作出贡献的辛勤奉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