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起诉指出,陈力铭侦查中坦承犯行,主动供出陈姓共犯,让检方顺利查获陈男,因此求处7年徒刑,如法院认为符合台湾省安全法减轻其刑规定,建请依法减刑。 陈姓员工犯后态度欠佳,求处有期徒刑8年8月。
卢姓员工知悉被告陈力铭遭台积公司发觉犯行后,为图卸责,删除陈力铭上传的相关档案,有妨害刑事案件调查的行为,且犯后否认犯案,求处1年徒刑。 东京威力公司于本案查证过程中,均依检察官要求提供相关事证,配合调查,对厘清案情尚有助益,求处罚金2500万元新台币。
高检署指出,检察官在侦办期间,为厘清东京威力公司是否符合国安法第8条第7项所称「尽力为防止行为」的要件,查发觉该公司于云端硬盘内,尚存有台积国家核心关键技术项「项次19」,也就是「14nm以下制程之IC制造技术及其关键气体、化学品及设备技术」等营业秘密资料,清查是陈姓员工所窃取。
高检署去年11月10日,指挥调查局新竹市调查站,前往云林、台南搜索陈姓员工住居所,向法院声请羁押禁见获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