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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证的“夫妻”闹掰!9岁儿子鉴定非亲生,女子索要抚养费,男子要求精神赔偿

湖南安化的龚某与罗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2016年1月,儿子小罗出生,出生证父亲栏登记为龚某。

湖南安化的龚某与罗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2016年1月,儿子小罗出生,出生证父亲栏登记为龚某。此后,龚某抚养小罗至2017年4月,后小罗随罗某回娘家居住。2025年,罗某起诉要求抚养小罗并支付抚养费,龚某申请亲子鉴定,结果显示小罗与龚某无生物学亲子关系。龚某认为罗某故意隐瞒真相,导致其误抚养非亲生子9年,遂起诉要求罗某返还抚养费、赔偿精神损失等共计37万余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龚某对小罗无抚养义务,其支付的抚养费属于罗某的“不当得利”,应予返还;罗某的欺骗行为严重侵害了龚某的人格权益,造成其精神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罗某返还龚某抚养费3.8万余元、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并承担鉴定费3050元、差旅费340元,合计约6.2万元。

法律分析

龚某与小罗无生物学亲子关系,不具有法定抚养义务。罗某故意隐瞒小罗非龚某亲生的事实,导致龚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了抚养义务,构成不当得利(罗某因龚某的支付行为获得利益,且该利益无合法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龚某有权要求罗某返还实际支出的抚养费(需提供转账记录、学杂费发票等凭证)。

罗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侵害了龚某的人格尊严和情感权益。龚某在抚养小罗过程中倾注了大量情感,得知真相后遭受严重的精神打击(如自尊心受挫、社会评价降低),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要件。法院结合罗某的过错程度(故意隐瞒)、损害后果(龚某的精神痛苦)及当地生活水平,酌情支持2万元精神抚慰金。

实务启示

婚姻中的忠实义务是底线:夫妻双方应坦诚相待,隐瞒子女非亲生的事实不仅破坏信任,还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及时固定证据:若怀疑子女非亲生,应尽早进行亲子鉴定(可在诉讼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或在诉讼中申请法院委托),并保留支付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避免证据灭失。

合理主张权利:抚养费返还需以实际支出为限,精神损害赔偿应结合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提出,避免过高主张导致不被法院支持。

优先保护子女权益:无论亲子关系如何,法院处理时会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确保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评论列表

杨生
杨生 1
2025-10-13 13:43
这这么一点点??彩礼退不退??为什么受伤的总是男人??花了那么多钱,

无字 回复 10-14 06:48
因为人家有复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