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仲兵

《中原网》2026年02月04日报道:七旬夫妇驾“三无”老头乐闯红灯被撞,获赔36万引热议:守规方为何赔巨款?
上海这起交通事故,老头乐一方被交警认定负50%主要责任;轿车司机绿灯通行,因未减速观察,承担33.3%次要责任,后座大爷也担16.7%责任。
进入诉讼程序,老头乐夫妇竟索赔70余万元。
法院依据“优者风险负担原则”,也即“生命权大于路权”进行判决,认为机动车更危险,避险能力更强,义务更多,即使无过错,也要承担赔偿。最终,由保险公司赔付36万元。
此案最终以判决赔款收场,确实不如莆田版彭宇案的撤诉那般“气正风清”了。
金仲兵:莆田版彭宇案26日开庭,禁不住的毒树之果
金仲兵:从莆田版彭宇案,看路权平等与强弱双标

虽然法院自认并非“和稀泥”,但质疑声仍占主流。
核心争议集中在权责对等与司法公信力层面,这代表了一定的民意,也是现行法律与现实相冲突、需要正视并得到回应的部分。
从上帝视角看,“生命权大于路权”是一个有温度的法律原则,指的是在车、人处于平等路权状态时,骑行或步行为弱者,驾车方为强者,司机有义务礼让。
从行人和骑行视角说,爱护和珍惜自己生命的不应是别人,而是自己。基于此,骑、行者更要主动观察路况,不能以路怒症与司机拼勇气。

总之,强和弱是相对概念,比如在老头乐与行人之间,它就成为强者,对行人安全也会造成危害。所以不论何方,因其法治意识淡薄、明知故犯而发生事故时,法律就应守住“是非分明”的底限。对弱者,要淡化“生命权大于路权”,强化对违章行为的处罚力度,给当事双方、也给社会树立法律的公信力。
反观这起案件,执法和司法部门以一贯之地“默契配合”,先后鼓励弱者违法,极易误导、默认碰瓷有理的严重后果——不论谁出钱,这种司法逆流都不应该发生。
也应看到,近年来社会戾气横生,也漫延到了公路上,不但车辆和行人皆路怒症频发,以车为工具报复社会的公路暴力也已出现。此时,更需要精细且有温度的司法实践,及时平息公路上的底层互害行为。

与一般认知不同,此案的律师解读显然完全倾向于法官,其依据就是现行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这是当下的主流实用主义思维,也称为法律机械主义,俗称“法条复读机”。做为一般律师,“法条复读机”是必备技能,无可厚非。
身为一线执法者、特别是各级法官,如果也将“法条复读机”视为职业定位,就会结出无数的“毒树之果”——本案如同诸多类案一样,法官毫无疑问是依据交警的责任认定而给出司法判决的。这个一般流程符合程序正义,但结果正义却难以兼顾。当然,其会受到法律这个上层逻辑的约束。
“生命权大于路权”是一个法理命题,深刻理解并应用于实践,需具备穿透能力。比如,交通执法的粗暴认定方式,是否会伤及相对方?法官的判决,会否给社会道德带来负面影响?
结合时下风气细细品味,在法律机械主义中,有多大成分是把持公器却尸位素餐的法官们籍此达到宁可无功、但求无过,并实现躺平摆滥、减轻个人试错压力的理论法宝?
俨然已经趋势化者,即为思潮,回头难矣。受此所束,多数律师和法官只能生为“律匠”,却难为法学专家。可怕的是,已由此衍生诸多冤假错案。
与《未保法》同理,法律理应保护弱者,但不能鼓励和纵容“弱者”之恶。极端的爱心泛滥,失去的是公平,却换不来“人文主义”和“以人为本”的精神内核。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