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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表权的,该法人应承担责任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陈棪一、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民再176号民事判决 L某与A地产公司借款合同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陈棪

一、参考案例

(2023)最高法民再176号民事判决 L某与A地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二、案情简介

2013年7月3X日,L某与A地产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及《土地抵押合同》,约定:A地产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同意以土地抵押的方式向L某借款2000万元,借款支付方式为L某委托第三人B银行向A地产公司发放借款,A地产公司将案涉土地抵押给B银行后,L某书面通知B银行支付合同约定的借款等。

L某及时任A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W某在《借款合同》《土地抵押合同》上签字并加盖A地产公司公章。案涉土地亦办理了抵押登记,并取得他项权利证书,抵押权人为B银行。2013年8月X日,L某通过其与A地产公司在B银行的资金监管账户,委托B银行向A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W某的银行账户支付2000万元。同日,A地产公司向L某出具三份《收据》,载明收到L某支付的土地抵押借款。该三份《收据》均有A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W某签字,并加盖A地产公司的财务专用章。

借款期限届满后,A地产公司未依约还款,L某催款未果,遂诉至Q基层法院,请求法院判令A地产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等费用,Q基层法院审理后判决:1.A地产公司偿还L某借款本金2000万元;2.A地产公司向L某支付借款利息、违约金。该案再审过程中,N中级法院查明:(1)《借款合同》中加盖的公章经司法鉴定,与样本的公章并非同一枚公章;(2)W某在2012年10月X日申请变更为A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至2014年12月1Y日A地产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免去W某法定代表人的职务;3.W某已经支付L某借款利息80万元,N中级法院判决A地产公司偿还L某借款本金1920万元,并向L某支付借款利息、违约金。A地产公司不服申请再审,GX高院裁定撤销前述两份生效判决,驳回L某的起诉。L某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GX高院再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GX高院生效裁定,维持N中级法院的判决。

三、法院裁判观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A地产公司应否偿还L某涉案借款本息。

其一,L某与A地产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根据生效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L某在向A地产公司出借款项前已尽谨慎审查义务。A地产公司在知晓W某通过不正当手段将自己变更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后,未采取及时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发出相关变更声明等有效措施,致使L某相信W某签订案涉借款合同的行为足以代表A地产公司,应当由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其二,W某构成诈骗犯罪,但L某与A地产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并不因此而必然无效。刑民交叉案件应依案件事实确定民事责任,不能简单依照在先刑事审判直接确定民事责任。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责任并不必然按照生效刑事裁判结果认定,而应当根据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分析、判断,确定民事案件中的责任承担,不能简单依照在先刑事裁判直接确定民事责任。虽然案涉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本案借款系W某骗取L某1920万元,并认定L某系受害人。但在民事法律关系上,W某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还是属于A地产公司的行为,对于相对方的L某而言,仍应依据民事证据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予以认定。根据前述分析,W某签订案涉《借款合同》的行为足以代表A地产公司,其行为的后果应当由A地产公司承担。W某的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与其行为在民事上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认定,并不冲突,不能依据刑事判决认定案涉借款系W某骗取,就认定借款的主体是W某。A地产公司作为借款合同的相对方,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后果对其具有实质影响,其最终因合同诈骗犯罪遭受损失,故A地产公司在向L某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向W某主张赔偿。综上,A地产公司应偿还L某借款本金1920万元及利息等。

四、启迪意义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责任的认定并不必然依据已生效的刑事裁判结果,而应基于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判断,明确各方主体的过错程度,从而确定民事案件中的责任归属,不能简单地依照先前的刑事裁判直接判定民事责任。若行为人以法人名义订立合同构成诈骗犯罪,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表权的,则该合同对法人发生效力。当相对人要求未构成犯罪的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时,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定该法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行为人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