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娱乐网

38万悬赏征集争议续:81.25%相似作品一奖一汰,投稿人弃再审仍盼复查讨公道

近日,标的额38万元的宜都市农产品品牌征集悬赏广告纠纷再起波澜。投稿人黄发清因原创作品与最终采用作品存在81.25%的高

近日,标的额38万元的宜都市农产品品牌征集悬赏广告纠纷再起波澜。投稿人黄发清因原创作品与最终采用作品存在81.25%的高度相似度,却遭遇“原创被淘汰、雷同作品获采用”的不公对待,2025年历经一审、二审败诉后,虽因“民告官胜诉率低、耗费精力成本过高”主动放弃再审,却仍希望通过媒体发声,呼吁社会各界关注、恳请宜都市相关政府部门及司法机关重新复查案件,为其原创成果讨回公道。

“与行政机关打官司,老百姓太难了。”黄发清坦言,放弃再审并非认可裁判结果,而是不堪漫长诉讼的精力消耗与成本压力,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会放弃捍卫自身合法权益——38万元悬赏征集本是公开公正的公共活动,自己的作品完全契合征集要求,却疑似被套用后遭淘汰,评审程序多处违规、司法裁判存在瑕疵,这些核心问题未得到解决,他始终难以释怀。

一、核心要害一:81.25%贡献率作品被淘汰,雷同作品获采用,评审“双标”引强烈质疑

2023年6月,宜都市农业农村局发起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名称及推广语征集活动,以38万元总奖金公开悬赏(其中金奖10万元;采用奖10万元)。黄发清于当年6月22日提交“宜枝都秀 + 山味宜都,一枝独秀”作品,创意完全贴合征集要求:“枝”字呼应宜都旧称“枝城”的历史;“枝”同“支”,隐喻全产业链支撑;“枝”含“枝叶繁茂”之意,关联当地柑橘特色农业;“山味”契合宜都52%山地占比的地理特征,精准匹配“全产业链、反映历史文化、地理特征、特色农业”的核心条款。

令人费解的是,2024年的评审中,该作品在初选阶段即被以擅自增设的“未体现农产品属性”标准为由淘汰。而活动最终采用的“宜滋都秀 + 宜都滋味,一枝独秀”,与黄发清作品核心结构、关键元素高度重合:品牌名称均为“宜X都秀”独创结构,仅替换中间字“枝”为“滋”;推广语均包含“宜都 + 一枝独秀”核心元素,仅将“山味”改为“滋味”。经专业比对,黄发清作品对采用作品的综合贡献率达81.25%,远超金奖作品的37.5%。

更值得关注的是,评审环节存在明显“双标”——最终获采用的作品完全未体现农产品属性,这一核心问题却未被评审方审查。该采用作品存在诸多缺陷:“宜滋都秀”四字语义割裂,违背构词逻辑,“滋”字指向泛化味觉,与“地域特色、全产业链”要求无关;“宜都滋味”表述模糊,无法体现农产品核心属性,被专业测评认定为“不符合推广语功能要求”。黄发清直指,该作品是主办方委托的承办方恶意套改其原创作品而来,核心目的是规避支付10万元金奖的义务,转而以“自主创作”名义套取宜都市农业农村局的10万元国家财政资金。这种“淘汰原创、套改套用、套取财政资金”的操作,既背离公开征集的诚信原则,更涉嫌违规使用财政资金、损害国家利益。

二、核心要害二:评审程序5大违规,数据矛盾+授权缺失,公开征集丧失基本公正

作为38万元高额悬赏的公共征集活动,评审过程及结果落地存在多处明显违法违规,完全不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要求:

1.  单方增设未公示标准,编造淘汰理由:原始征集启事仅明确3项要求,未提及“农产品属性”等相关内容,评审方却擅自以此为淘汰依据——该理由既无规则支撑,也与黄发清作品贴合特色农业的事实相悖。同时评审方恶意调整分值,将核心要求“全区域全品类全产业链”仅设为10分,凭空增设无细则的“反映农产品价值观”占50分,直接抹杀黄发清作品核心优势。

2.  核心事实数据矛盾:宜都市农业农村局在诉讼答辩中称“收到有效投稿8556条”“2024年6月28日举行专家评审会”,但在信访回复中却记载“从一万多条投稿中评选”“2024年7月2日组织专家评审”,投稿数量相差超1400条,评审时间相差5天,核心事实表述自相矛盾,被指“编造数据适配答辩主张”。

3.  评审授权缺失且无完整记录:承办方荆楚网络宜昌公司的合同职责仅为“启动仪式策划、媒体邀请”,无评审权限却实际主导评审;评审过程无评委签字、无打分明细、无讨论纪要,38万元高额悬赏活动未进行公证,不符合行业惯例,无法证明评审客观性。

4.  “独立创作”主张纯属虚构,掩盖套改套奖事实:宜都市农业农村局称采用作品是“创意团队参考金奖作品创作”,但未提交任何调研记录、提案草稿等佐证,且金奖作品与采用作品无任何关联,“参考”说法牵强附会。反观黄发清原创与采用作品,核心结构、关键元素高度重合,且投稿时间远早于所谓“创意团队创作时间”,足以证明套改事实。主办方编造“独立创作”谎言,本质是掩盖其套取财政资金、规避支付金奖的真实目的,该行为涉嫌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理应严肃核查。

5.  评选结果未公示即孵化推广,违背公开监督要求:本次征集活动未将评选结果在官方平台公示,未设置异议反馈渠道接受社会监督,便贸然对存在瑕疵的采用作品开展孵化推广。这一行为不仅违反公共征集“公平、公正、公开”核心原则,违背同类活动公示监督的行业惯例,更剥夺了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进一步放大评审过程的不透明性,让“原创淘汰、雷同获奖”的争议更难平息。

三、核心要害三:两审裁判多重硬伤,二审存事实认定缺失、法律适用错误等致命问题

黄发清指出,相较于一审的程序违法,二审判决存在更为严重的瑕疵,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诉求审查等多方面存在致命问题,完全未对“作品相似性”“评审违规”“套改套取财政资金”等核心争议作出公正审查,具体体现在四大方面:

1.  事实认定缺乏证据,关键事实核查严重遗漏:一是二审错误认定“农产品属性是征集启事应有之意”,无视原始启事无相关表述的事实;黄发清当庭追问被上诉人“作品哪处未体现农产品属性”,被上诉人无法举证仅回避,二审却仍作出矛盾认定,同时忽视“采用作品未体现农产品属性”的评审双标问题。二是回避被上诉人“独立创作”举证不能的问题,对其声称有5版提案却无法提供草稿、修改记录的情况未审查后果,反而忽视作品高度相似、创作与淘汰时间重叠的关键事实。三是未审查被上诉人“参考金奖作品创作”的合理性,既未核实参考内容、授权依据,也未排查借用上诉人创意的可能。四是未依法审查信访件证据,遗漏黄发清当庭提交的含9项答辩漏洞的核心质证材料,导致关键事实未查清。

2.  法律适用确有错误,概念误用且回避核心条款:一是自行创设《民法典》无规定的“优等悬赏广告”概念,称“行为人对优等评定不得提出异议”;同时错误认定“农产品属性是征集启事应有之意”,回避单方增标违法性审查。二审判决书后续发布补正裁定,将黄发清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改为“不成立”,被指裁判文书“玩儿戏”、严谨性严重不足。二是回避《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核心条款的适用,未审查单方变更规则的违法性,仅笼统以“评审流程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定案。三是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同案同判”原则,未参照湖北省高院(2021)鄂民终1234号类案“单方增设评审标准构成违约,评审结果无效”的裁判规则。四是错误援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维持原判,该条款适用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情形,与本案一审程序违法、二审事实认定不清的实际严重不符。

3.  违反法律规定,实质剥夺辩论权利:一是错误否定一审超期送达答辩状的违法性,黄发清提交的证据证明一审答辩状距开庭不足24小时送达,被告关于“微信提交”的辩解无任何佐证,涉嫌虚构事实,二审却未回应程序瑕疵。二是违法将黄发清的核心补充意见认定为“不构成证据”,未组织质证;同时忽视被上诉人二审超期9天提交答辩状的违法情形,仍采信其无新事实新证据的答辩内容。此外,一审中承办法官还存在打断陈述、强制限制抗辩内容的行为,进一步剥夺了黄发清的辩论权利。

四、恳请:盼相关部门重新复查,还原创者公道,守公共征集底线

黄发清表示,放弃再审是无奈之举,但他始终坚信“公道自在人心”。此次通过媒体发声,并非刻意对抗,而是希望:

1.  恳请宜都市人民政府、宜都市农业农村局正视评审违规问题,重新核查征集活动评审全过程,公开完整评审记录及奖金使用明细(含资金来源、支付凭证等),重点核查“采用作品是否套改黄发清原创”“是否存在以‘自主创作’名义套取10万元财政资金”的核心事实,说明“雷同作品一奖一汰”的合理依据;

2.  恳请司法、检查机关关注本案裁判中的瑕疵,对案件核心事实(作品相似度、贡献率、评审违规)重新审查,保障原创者的合法权益;

3.  呼吁社会各界关注公共征集活动中的公平公正问题——公开悬赏征集的生命力在于诚信与透明,若允许主办方单方变更规则、纵容承办方套改他人创意、规避奖金支付义务,不仅会严重挫伤公众的创作热情,更会损害政府公信力,让公共征集活动失去存在的意义。

“我只是一个普通的创作者,耗费心血创作的作品契合要求却遭不公对待。”黄发清最后说,只盼相关部门能倾听普通民众的呼声,重新复查案件,让他的原创成果得到应有的认可,让38万元悬赏征集的契约精神得到坚守。

(免责声明:本稿件基于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整理,客观反映相关情况,不代表平台观点。如有不实信息,可提供佐证材料联系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