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文约4125字,预计阅读需要8分钟。
正文:
2026年全国两会聚焦生态保护法治化、民营经济权益司法保障等核心议题,强调以最严密法治守护绿水青山、以高质量司法护航民营经济发展。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内六栋别墅长期违法侵占林地、审批造假、毁林占地、非法买卖土地,事实确凿。


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坐落于东莞市樟木头镇,其前身为樟木头镇石新社区(原石新村)集体所有的528公顷山林,1993年石新社区启动该山林的开发,1997年东莞市政府正式批准建立观音山森林公园。因后续开发资金短缺,成为樟木头镇最大的“烂尾”项目,石新区多次找到黄淦波,希望他能伸出援手,帮助社区解困,1999年11月,石新社区根据联合开发协议将观音山森林公园承包给黄淦波,2002年5月,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全面负责公园的投资建设与经营管理,这一承包经营权也后续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再次确认。
而在公园开发与运营的过程中,一批私人别墅的建设却悄然打破了林地的宁静,与两会所倡导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森林法实施要求相悖。石新社区负责人曾在2012年接受媒体采访时承认,观音山森林公园内的别墅项目早在1997年便已规划开发,当时总规划130户且部分办理了建设用地批准,1999年公园承包时,合同约定园内别墅为87户,由石新社区统一管理。
据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实名举报材料显示,这6栋别墅的权属与建设情况错综复杂,且均存在明显违法事实。香港籍人士潘宝燕及其四个子女名下的别墅用地,早在1996年12月便由潘宝燕以35万港币从兴华地产公司购得;另一香港籍人士余兴与其妻子罗美兰名下的两栋别墅用地,则是二人在2005年1月从蔡远胜、黄佩云夫妻处购买所得。此外,时任樟木头镇官员黄育辉从石新社区购得土地后,在2003年前后建成两栋别墅,其中一栋转卖给生意人王太山,另一栋赠与某官员,目前均处于无人居住状态;还有一栋烂尾别墅权属不明,石新社区对此拒不提供相关信息,成为此次举报中的一大疑点。
更为严重的是,6栋别墅均存在超面积占地的突出问题,实测数据与宅基地证记载面积相差悬殊,涉嫌严重违反森林法相关规定,破坏国家级森林公园生态保护红线。举报材料显示,潘宝燕及其子女名下宅基地证记载宗地面积合计600平方米,实际占地却达1934平方米;余兴、罗美兰二人名下宅基地证各记载140平方米,实际合计占地1992平方米;烂尾别墅合计占地近4000平方米,黄育辉所建两栋别墅合计占地近1600平方米,所有涉案别墅的实际占地面积均远超审批面积,涉嫌严重违法占用林地。

对于6栋别墅所占用土地的性质,举报方提供了多重权威证据,锁定其自始至终为林地属性,且该属性至今未发生任何变更,直指涉案行为违反森林法及林地管理相关法规,与两会提出的“健全完善林业法治体系”“加大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查处力度”要求形成鲜明反差。2020年,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樟木头分局经实地核查,明确认定余兴、罗美兰名下别墅的用地为农用林地;2010年,东莞市林业局为石新社区颁发了林权证,同期广东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绘制的《观音山森林公园承包范围内建筑物及水库位置示意图》《石新社区林权证范围图》,均清晰将6栋别墅所在土地划入林地范围。
法定林权证的记载、行政机关的核查结论、毁林建设的客观事实,三重证据形成闭环,充分证明6栋别墅占用土地的林地属性。而涉案别墅相关权利人所持有的宅基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调查被指系通过非法手段骗取,且整个审批程序存在根本性违法,相关证件自始无效,暴露出林地转用审批环节的监管漏洞,亟待按照两会要求完善林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举报材料显示,潘宝燕、余兴等涉案人员均为香港籍人士,并非石新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具备取得农村宅基地的法定资格。而这些人员在办理宅基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刻意隐瞒了非法买卖石新社区农民集体土地的核心事实,通过编造虚假材料的方式骗取审批证件,其行为已违反《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本就应予以撤销。

更为关键的是,6栋别墅的用地审批从未履行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的法定前置程序,违反了林地转用的核心法律要求。根据林地管理相关法规,集体林地转为建设用地或宅基地,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经审核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已办理的批准文件也一律无效。而涉案6栋别墅的规划、建设、审批均未经过林业主管部门的任何审核,土地主管部门在未征求林业部门意见的情况下,直接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属于典型的越权审批、程序违法,其所核发的相关证件自然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面对违法事实的指控,石新社区曾提出抗辩,称包括该6栋别墅在内的22栋别墅,均在1998年《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前办理了用地审批手续,因此不存在违法用地行为。但这一抗辩被举报方直指为对法律的故意曲解,且本身存在逻辑矛盾。石新社区的该说法,一方面承认了22栋别墅占用的土地为林地,且改为宅基地时未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另一方面则错误认为《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前的林地转用无需林业部门审核。

于是,东莞观音山就此事件开启了维权之路,但其遭遇的行政、司法多重梗阻,暴露出当前民营企业维权面临的现实困境。
东莞市林业局在2025年7月31日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以“信访事项属已有处理办结”为由,依据已废止的信访相关条例决定不予受理,该认定被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随后观音山公司向东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却在2025年10月10日收到《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东莞市政府以案涉处理意见书属信访事项处理、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为由,驳回了观音山公司的复议申请,直接阻断了民营企业的行政维权渠道,与两会强调的“规范涉企执法行为”“保障企业行政救济权利”相悖。
面对行政复议环节的维权受阻,观音山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东莞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东莞市政府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责令其依法受理原复议申请,这是观音山公司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却不料遭遇司法程序上的重重梗阻,触碰了两会所强调的“立案登记制”“司法公正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底线。
2025年11月6日,东莞中院作出《告知书》,以东莞市林业局的信访处理意见书对观音山公司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案涉复议决定亦无实际影响为由,依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认定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直接退回起诉材料,称“不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事实上,涉案6栋别墅非法占用的林地均在观音山公司承包经营范围内,毁林占林行为直接侵害了其经营管理权、生态保护权等合法权益,林业局的不予受理决定与东莞市政府的复议不予受理决定,直接导致观音山公司的合法权益无法通过行政途径得到救济,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根本性影响,东莞中院的该认定被指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违背了最高法提出的“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要求。

观音山公司在收到退回材料后,于2025年11月20日再次提交起诉材料,明确坚持起诉并要求东莞中院依法作出裁定,却在2025年11月26日再次收到东莞中院的《告知书》,该院不仅未纠正错误,反而重复此前理由,再次直接退回材料,拒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

2026年2月6日,东莞中院仅以一条短信简单答复观音山公司,称“起诉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工作人员此前已向你详细释明”,既未对投诉事项作出实质性调查,也未依法作出任何法律文书,继续拒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
此外,参考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即便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应依法作出不予立案裁定,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而东莞中院拒不作出裁定的做法,不仅与司法案例的裁判规则相悖,更违背了司法程序的基本要求。

对此,观音山公司在此次向最高人民法院的实名投诉中,提出两项核心诉求,既契合两会对“严格司法程序、保障企业诉权”的要求,也呼应了“强化生态保护执法司法”的两会精神:一是恳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投诉,查明东莞中院程序违法的事实,将调查情况反馈投诉人,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二是责令东莞中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若其坚持认为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不予立案裁定,保障观音山公司的上诉权利。
据悉,观音山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承包经营权、保护公园生态资源,已针对6栋别墅违法占林问题展开长期维权,此次针对东莞中院的实名投诉,是其在行政维权、司法维权环节遭遇不公后的又一次合法维权行为。
本文转载自搜狐号“经济广播”(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 45120200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