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起航:亿元公益工程的初心与异变伏笔
2013年,一项总投资近亿元、面积约12000亩的省内异地占补平衡项目在沟某村实施,由神木市公某湾林场申报、土地整理中心组织推进,目标为增加耕地、改善农业生产条件。2015年4月项目完工后,土地整理中心向公某湾林场移交土地7002亩,向沟某村移交2750亩,此移交方案成为后续矛盾的起始点。
榆林市国土资源部门当年的立项批复文件显示,项目开发范围主要为林场未利用地,且文件中强调“严禁占用林地,确需占用须经林业部门同意”。规划涵盖土地平整、水利、电网、道路及农田防护等配套工程,兼顾了农业生产与生态保护。
然而,项目后续的实施情况与村民对初期规划的理解产生了差异。根据村民反映及相关材料,公某湾林场将整理形成的7000多亩耕地,以“长柄扁桃低产林改造”的名义,移交给了神木市生态保护建设协会及其会长张某龙。村民们对此提出疑问:低产林改造项目通常涉及荒山荒地,为何使用了此次整理形成的大面积耕地?同时,村民反映村内已有林木在项目过程中被处理,这与他们对项目兼顾生态保护的预期存在出入。这些情况引发了村民对项目操作合规性及土地用途的关注。
同期,榆林市林业部门批准该协会实施11199.57亩长柄扁桃低产林改造项目。这两个项目在实施中产生了关联。土地使用权发生了转移,但村民反映,在此过程中其知情权与参与权未得到充分体现。时任村支书杨某清及部分村民较早对项目操作提出不同意见,并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但村民表示其关切未能得到预期的明确回应。
公某湾林场在项目申报和土地移交中的角色与操作,是村民关注的重点。村民认为其具体做法及依据有待进一步澄清。张某龙及其协会通过项目获得大面积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也引发村民对项目透明度及公益目标落实的讨论。这些情况使该工程的实施成为村民持续关注的议题。
二、权益沦陷:公益协会背离宗旨的经营乱象与权益损害
项目移交后,生态保护建设协会对相关土地的使用情况,受到沟某村村民的持续关注。根据村民提供的材料反映,协会在接收土地后,其实际使用方式与村民理解的公益项目初衷不完全一致。
据材料显示,2017年至2022年间,协会先后将土地用于药材种植、粮食作物种植、畜牧活动并将耕地对外租赁。村民反映,相关经营活动据称每年能产生600万元租金收益,这笔款项的去向未向村民明确说明。作为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人,沟某村村民未能享有相应的土地收益,这与公益项目初衷不完全相符。
村民王某治反映,原公某湾林场负责人与协会负责人存在工作关联,涉及土地承包及租金事宜。而据公开报道,相关单位负责人表示十年间未从该地块获利。村民认为两种说法不一致,引发对经营管理及收益情况的进一步关注。协会负责人张某龙虽称项目为村里带来效益,但村民表示未直接受益,亦对某尾河附近建设可能影响生态表示关切,并对其行为合规性提出疑问。
针对村民反映的情况,市委宣传部门发布说明指出,经核查,生态协会未出租土地、无经济收入,并说明有部分村民因损毁林木被依法处理。这与村民反映的土地租赁及租金收益说法存在不同。面对双方陈述差异,以及土地被长期使用、村民未获预期收益、租金情况未明等问题,时任村支书杨某清等人持续收集提交材料,反映对土地用途、协会经营及收益情况的关注,希望问题得到进一步核查澄清。
三、维权长跑:法律与行政程序中的坚守与困境
为厘清土地权益与租金收益,杨某清与村民长期反映诉求。2015年10月,相关信访评议认为村民反映的“协会侵占土地谋利”问题“与事实不符”,并称土地已承包给协会。村民对此持有不同看法,指出合同签订前未充分征求意见、内容存疑,且评议未充分回应租金等核心问题。虽多次补充材料,评议结论未作调整。
此后,村民通过法律程序寻求解决。2025年,沟某村民小组向神木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土地归村集体所有,并提交了勘界图、合同等证据材料,同时提及租金收益未明问题。法院经审查认为,该纠纷属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依法应由相关部门处理,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故裁定不予受理。
2025年,沟某村民小组因不服神木市相关部门不予受理其土地确权申请的决定,向榆林市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该决定在事实与程序上存在问题,并再次就项目操作、土地权属及租金收益提出疑问。神木市相关部门在答辩中主张该申请属重复申请。村民则认为,决定所依据的林权证已于2019年注销,权属认定因而存疑,且租金收益作为关联事项应一并调查。
榆林市有关部门于2025年经审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此前神木市相关部门的不予受理决定,责令其依法重新处理。复议机关认为原决定认定事实与依据不足,村民申请符合受理条件,这为进一步通过法定程序厘清土地权属与相关收益问题提供了程序支持。目前,相关事项仍在依法处理中。
四、权益之思:公益项目不容偏离本质
神木相关问题历时已久,核心涉及集体土地权益保护、公益项目规范运作、收益分配与基层监督等多方面事项。村民持续关注土地移交程序的合规性、项目实际执行与初衷的契合度,以及相关租金收益的具体情况。村民反映其知情权、参与权、收益权未能充分实现,租金去向未明也进一步引发关注。此状况若持续,既影响村民权益,也可能对相关工作产生一定影响。
此事引发对公益组织运作规范、涉农项目监管及资金管理的关注。公益组织的收益分配与资金使用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有必要完善监督机制,建立收益公示制度,强化从审批、移交到经营、分配的全链条监管,切实维护集体与农民权益。村民长期通过合法渠道反映诉求,体现了依法解决问题的努力。期望有关部门对土地权属、项目操作及租金流向等进行核查,依法厘清事实,并以此推动相关制度完善,使惠农政策与公益项目更好落实,助力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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