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6日。
征求意见稿明确,数字虚拟人服务涉及自然人敏感个人信息(如肖像、声音等)的,需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取得个人单独同意,并以显著方式告知处理目的、必要性及潜在风险。针对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取得监护人单独同意,且用户撤回同意后,服务提供者需立即删除相关信息并注销数字虚拟人。
此外,征求意见稿禁止利用数字虚拟人侵害他人人格权,包括丑化、污损他人形象,或未经允许生成高度仿真的虚拟人物。对于利用虚拟人诱导未成年人沉迷、过度消费或传播不良信息的行为,将予以严厉打击。
征求意见稿划定了数字虚拟人服务的“禁区”,明确禁止以下行为:
违法内容传播: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煽动分裂、传播虚假信息、淫秽色情、教唆犯罪等;
侵权行为:不得利用虚拟人形象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冒用公众人物姓名、肖像;
诱导性服务:禁止提供虚拟亲属、虚拟伴侣等可能诱导未成年人建立不健康关系的服务;
规避监管:不得利用虚拟人绕过实名认证机制,逃避法律监管。
服务提供者需在虚拟人展示区域全程标注“数字人”标识,并建立内容审核、风险监测及应急处置机制,确保服务合规。
征求意见稿确立了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多部门协同监管的机制。电信、公安、文旅、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数字虚拟人服务进行全链条监管。地方部门需配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服务提供者需与技术支持者、使用者签订协议,明确数据安全责任,并采取技术手段(如人工智能审核、人工巡查)加强内容管理。同时,需建立用户申诉机制,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法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将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等处理,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服务,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后果的,罚款金额提升至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