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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婚姻财产规划:内地与香港双重婚前协议的法律实务分析

引言面对跨境婚姻中的财产安排,单一法域的婚前协议往往力所不逮,而双重协议的策略则成为保障双方权益的关键。作为大湾区律师,

引言

面对跨境婚姻中的财产安排,单一法域的婚前协议往往力所不逮,而双重协议的策略则成为保障双方权益的关键。作为大湾区律师,在日常实务中,笔者越来越多地接触到涉及多重法域的婚姻财产规划案件。跨境婚姻中的财产安排远比单一法域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双方身份、资产分布地点以及不同法域的法律规定。去年,笔者处理了一宗涉及内地与香港的跨境婚姻财产规划案件,其中采取的“双重婚前协议方案”,或许能为类似跨境婚姻财产安排提供有益参考。

一、案件背景与核心法律需求

本案中,男方同时拥有美国绿卡和香港永久居民身份,其家族在香港设有家族信托。女方为内地居民,其主要资产包括深圳一套尚有贷款未偿还的房产,以及在香港购买的保险和名下车辆。双方计划未来长期在内地生活,准备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但男方的家族强烈要求,必须通过婚前协议明确约定“家族信托及其收益在婚后归男方个人所有”。与此同时,女方也希望保障其个人名下资产的权利。这段婚姻关系及婚前财产涉及中国内地、香港两个法域,且男方还拥有美国绿卡,使得财产安排变得尤为复杂。

二、跨境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分析

(一)内地法律对婚前协议的态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内地法院的实践中,对于婚前财产约定协议的认可度较高,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涉及限制他人人身权利或违反公序良俗,一般会被认定为有效。

(二)香港法律对婚前协议的态度

与内地不同,香港法律秉承英国普通法传统,对婚前协议的效力经历了从否定到逐步认可的过程。根据 SPH v SA [2014] (FACV No. 22 of 2013) 案例,法院确认了在处理离婚财务安排时会对婚前协议给予重要的考虑。这一前提是,该协议必须是在公平基础下双方自愿签署的且双方需充分理解协议的法律影响,同时,亦会考虑签署后,是否有发生双方不可预知的情况,使协议的执行变得不公平。评定一份婚前协议是否有效,应考虑以下因素:1.双方是否自愿签署2.双方是否有充分的信息披露3.双方是否已经听取律师建议4.协议内容是否公平和合法5.双方是否理解协议的含义。

同时,香港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保留了对配偶经济给养的裁判权,这意味着即使有婚前协议,法院仍可基于公平原则调整财产分配。

三、双重婚前协议方案的必然性

基于上述法律分析和客户需求,本案最终采用了分别在内地和香港签署婚前协议的双重方案。这一方案的选择是基于以下考虑:

(一)法律适用与管辖权的复杂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司法解释,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本案中男方虽为香港居民,但若长期在内地居住并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可能被认定为经常居所地在中国内地。对于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香港法院对离婚案件管辖权的确立基于三种情况:婚姻任何一方以香港为居籍;在申请离婚前三年内惯常居住在香港;或与香港有密切联系。一旦香港法院行使管辖权,它将考虑当事人双方在全球范围内的资产、收入和负债,而不仅仅局限于香港本地资产。

(二)资产所在地的法律要求

就境外资产在内地法院处理的可行性问题,目前《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限制内地法院在婚姻家事案件中分割处理境外资产,但实务中内地法院在审理涉境外资产的婚姻家事案件时,对于位于境外的资产在实际处理中存在一定的困境。

其一,法院分割处理资产的前提系对于资产权属情况的查明,但因目前尚未有相关的互助协定,故国内法院往往难以查明境外资产的权属等相关情况。其二,即便当事人提供了境外资产的权属证明,若双方当事人对于资产的价值及分割方式存在争议,则内地法院可能难以确定资产的实际价值,这也会对法院分割处理境外资产增加难题。

(三)跨境执行的实际困境

虽然现行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22年2月15日施行】,但由于安排为近三年颁布,深圳和香港暂未形成大量的裁判指引。且互认须内地和香港两地法院均配合参与,其最终能否得到承认存在风险。此外,若境内法院在婚姻家事案件中审查处理境外资产,还可能会面临法律适用复杂、审理周期不可控等客观问题。

四、总结

两地的婚前协议应在“核心条款上保持一致”,避免出现矛盾之处。同时,应根据不同法域的法律要求调整表述方式,以符合当地法律的规定。面对跨境婚姻财产安排,单一法域的解决方案往往不足,而多层次、多法系的综合规划,才能为婚姻关系提供稳健的财产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