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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帆律师:重疾险拒赔“轻度颅脑手术”怎么办?

一、案情简介2023年9月,西安市民张先生为孩子投保了一份少儿重大疾病保险,主险保额30万元,附加轻中度疾病保障。合同约

一、案情简介

2023年9月,西安市民张先生为孩子投保了一份少儿重大疾病保险,主险保额30万元,附加轻中度疾病保障。合同约定,在等待期后若被保险人确诊符合条款定义的“轻度颅脑手术”,保险公司应按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给付保险金。

2024年5月,孩子因突发头痛、意识模糊入院,经检查确诊为烟雾病(脑底异常血管网病),医生建议行联合血管搭桥术以改善脑供血。

术后恢复情况良好,出院诊断明确地记载了“开颅手术”以及“切开硬脑膜”。

家属随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主张该手术属于“全麻下的颅骨钻孔手术或经鼻蝶窦入颅手术”的范畴符合“轻度颅脑手术”赔付条件。

不过保险公司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认定所实施的手术为“小骨窗开颅术”,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障范围,故不予赔付。这个时候提出,即便构成手术,也需排除外伤性因素,而本案未充分证明非外伤所致。

面对拒赔,张先生陷入困惑:明明做了开颅手术,为何就不算“轻度颅脑手术”呢?这究竟是医学上的判断问题,还是保险公司在玩文字方面的游戏呢?

二、保险合同如何定义“轻度颅脑手术”

我们来看这份保险合同对“轻度颅脑手术”的具体约定:

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颅骨钻孔手术或经鼻蝶窦入颅手术。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同时约定:“本公司对‘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轻度颅脑手术’、‘无颅内压增高的微小良性脑肿瘤’及‘植入大脑内分流器’四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三项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乍看之下,这一条款,似乎清晰明了——只要做了全麻下,(且特定类型的颅脑手术,即可获赔。但细究起来,其结构与逻辑,却隐藏着多重法律方面的争议点。

首先这是一个典型的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这就是说,普通人不太能清楚弄明白“颅骨钻孔手术”有没有微创技术,这时候法院更倾向采纳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

其次该条款将四种情形并列,并且设定“仅赔付一项、其余责任终止”这样的机制,实质上构成了隐性免责条款。表面上是在列举可赔的项目,实则通过排他性的设计来限制赔偿的总额,以一种变相的方式减轻了保险人的责任。这类条款虽然没有直接写明“不赔”但在效果上却等同于责任的免除。

我在法院做民商事审判时,审理过不少类似案件。作为原审法官,我清楚这类条款容易引发争议:一方面保险公司觉得这是风险管控的必要举措;另一方面,患者家属常常分不清医学术语和保险术语的区别。而一旦有分歧,举证责任就在保险公司那边,他们得证明对这些复杂条款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若保险公司无法出示录音、录像、签字确认书或其他具备有效性的证明材料,用以证明其履行了相应的说明义务,那么此条款或许会被认定为“不构成合同内容”。

更进一步地,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强调:“保险公司拟定医疗保险产品条款,应当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不得在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或者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换句话说,保险公司不能因为治疗方式的进步,(例如微创手术代替传统大切口),就拒绝理赔。不然的话,就仿佛在鼓动落后的医疗手段,这和现代医学的发展规律是相互抵触的。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轻度颅脑手术”是否能够成立,不应仅仅由保险公司一方单独地依据其内部的标准来进行判定,而应当将临床的实际情况、普遍被采用的诊疗规范以及公平的原则相互结合起来进行综合的认定。

三、如何判断自己是否符合“轻度颅脑手术”的理赔条件

很多当事人问我:“何律师我做的手术,到底算不算‘轻度颅脑手术’呢?”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则涉及三个层面的审查,分别是:医学事实方面、合同约定方面、司法实践方面。

1.医学层面:手术记录说了算

最关键的证据,是由医院出具的手术记录单。需注意此并非出院小结,亦非诊断证明,而是一份,详细地记载了手术过程的原始文书。

比如说有个案例,患者做了“神经内镜下颅底病损切除术”。保险公司一开始以“没做开颅”为理由拒绝赔付。可是法院查看手术记录后发现,手术中清楚写着“切开头皮,接着用铣刀取下骨瓣,接下来剪开硬脑膜,接着暴露病变组织”的操作步骤,这些步骤完全符合开颅的医学特点。最后法院判患者能拿到理赔

所以,请务必保留完整的住院病历,尤其是,手术记录(含步骤描述),麻醉记录(确认是否全身麻醉),影像学报告(CTMRI),出院诊断。

2.合同层面:关键词拆解分析

回到本案条款:“全麻下的颅骨钻孔手术或经鼻蝶窦入颅手术”。

我们可以逐字拆解,

全麻:必须有麻醉记录佐证,

颅骨钻孔手术:医学上又称“颅骨钻孔减压术”或“立体定向穿刺术”,常见于脑出血引流、活检等;

经鼻蝶窦入颅手术:多用于垂体瘤切除,无需开颅,属微创术式。

关键在于,“颅骨钻孔”是否必须使用电钻呢?是否允许在现代神经导航系统辅助之下进行精准穿刺呢?倘若手术名称为“XXX入路肿瘤切除术”,不过在实际操作中进行了颅骨开窗,可否将其视作“钻孔”?

这些问题,没有统一答案,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倾向性的裁判规则:只要实质性地,穿透颅骨,并进入颅内进行操作,而且是在全麻下完成的,即应被视为符合条件。

比如在某案中,患者接受“小骨窗开颅术”。保险公司以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为由拒赔。但法院指出,“小骨窗”仅是手术入路方式略有不同,本质仍属开颅手术;且其治疗目的是针对非外伤性脑部疾病,与保险条款初衷相符。因此法院最终判应予赔付

3.司法层面:类案检索增强说服力

在我担任保险公司法律顾问期间,曾参与过多起理赔争议的内部评估。我发觉公司风控部门时常借助“学术性论文”或是“专业人士的意见”来对手术类型进行界定,不过这在法庭之上并非拥有绝对的权威性。

相反,法院更看重两点,是否存在通行医学共识,是否符合一般人合理期待?

一位母亲为孩子购置了重疾险,结果孩子实施了一个微创手术的搭桥手术,却遭受到了拒赔。她询问道:“难道非得等到孩子病情持续恶化,需进行大切口的手术之时,才能够获得赔付吗?”此问题直接触碰到了保险制度的本质——其是用来防范风险的,而非嘉奖拖延治疗的行为。

正因如此,这几年越来越多法院开始适用《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这条规定的精神,同样适用于手术方式的认定:不能因技术的进步,导致旧有条款滞后,就剥夺患者的理赔权利。

四、保险公司常见的拒赔理由及专业反驳观点

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我发现保险公司拒赔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经典话术”上。以下是常见抗辩及其法律回应:

拒赔理由一:“手术名称不符合条款列明的术式”

“您做的不是‘颅骨钻孔手术而是‘XXX入路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反驳观点:

该主张将“手术命名”与“手术本质”给弄混啦。在现代医学里,手术名称呢,常常能体现出入路,亦或是技术路径,而不是关乎到底是不是真的进入到颅腔。只要手术,从本质上讲涉及到颅骨打开、硬脑膜切开、颅内进行干预,并且是在全麻状态下开展的,那就应当被视作符合“轻度颅脑手术”的特征。

除此之外,《保险法》第十七条要求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若未就“何为颅骨钻孔手术”作出通俗解释,仅以专业术语搪塞,该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

拒赔理由二:“属于小骨窗开颅术,明确除外”

“条款中虽未写明小骨窗’,但我们内部解释将其排除在外。

反驳观点:

此系典型的“隐形免责”。若合同未将“小骨窗开颅术”列为除外责任,仅通过事后解释加以排除,违反《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关于“重大利害关系条款需提示说明”的规定。

更重要的是,《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禁止保险公司设置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赔付条件。小骨窗手术是神经外科常规术式,创伤更小、恢复更快,若因其“微创”属性就被拒赔,显然不合理。

拒赔理由三:“无法排除外伤因素”

病历未明确说明,并非因外伤所引起,或许存在着以往的头部撞击经历”

反驳观点:

此种质疑,属于典型的“倒置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之规定,保险人主张免责之时,负有举证之责任。

换言之保险公司不能仅仅凭借“怀疑”这一情况就予以拒赔,(必须得提供医学方面的证据,用以证明本次的手术乃是由外伤所引发的。不然的话,就应当将其推定为非外伤性的手术,使其能够被纳入到保障的范围之内。

拒赔理由四:“已赔付其他项目,不能再赔此项”

“我们已按‘脑动脉瘤赔付根据‘四项择一条款,不再承担‘轻度颅脑手术责任

反驳观点:

此涉及“多项责任竞合”这一问题。若两项赔付所指向的,是不同的病理状态,或是不同的治疗行为,就应分别进行计算。例如患者既已确诊脑动脉瘤,与此同时又独立地实施了符合标准的颅脑手术,这二者并非同一事件所导致的结果,不可强行将其合并。

况且“择一赔付”(其本身属于限制责任之条款,若未显著地予以提示,亦有可能被判定为无效。

结语

作为一名毕业于985高校法学专业的执业律师,也曾是一名审理过数百件保险纠纷的员额法官,我始终坚信:保险的本质是风险共担,而非文字游戏。

当我们签下那份保单之时,我们所买的,不单单只是那些数字,而是一份能让人安心的东西——孩子生病之际,不必为费用而纠结;亲人离世之时,不至于落得倾家荡产的下场。不过当真正急需这份保障的时候,却因一句“不符合条款”而被拒之门外,那种失落之感,远远比经济上的损失更为沉重。

这几年随着微创技术逐步推广,越来越多患者选择创伤相对更小、恢复更迅速的手术方式。不过一些保险公司依旧沿用十年前的条款定义,甚至想以“未使用传统手术刀”“不属于传统术式”等理由逃避赔付责任。这种做法,既违背保险该有的保障本意,也不断让公众对保险行业的信任度降低。

值得欣慰的是,司法裁判正在逐步纠正这一偏差。越来越多法院意识到,保险条款不能成为保险公司逃避责任的“挡箭牌”。正如我在某次庭审中所说:“我们不能要求患者为了获得理赔,特意选择更痛苦、风险更高的治疗方式。”

作为曾经站在审判席上的法官,如今站在当事人身边的律师,我的立场从未改变:法律保护的是诚信,而不是精明的文字陷阱。

如果你正面临类似的理赔困境,请记住,不要轻易接受拒赔决定,保存好全部医疗资料,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争取合法权益。

毕竟每一次成功的理赔,不仅是个人权益的实现,更是推动整个行业向更加公正、透明方向迈进的一小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