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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忠诚协议的效力!可以要求强制履行吗?

在当代婚姻关系中,夫妻忠诚协议逐渐成为部分配偶寻求婚姻稳定的方式。此类协议通常约定,若一方发生婚外情等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

在当代婚姻关系中,夫妻忠诚协议逐渐成为部分配偶寻求婚姻稳定的方式。此类协议通常约定,若一方发生婚外情等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则应承担经济赔偿、财产分配不利后果或放弃子女抚养权等责任。然而,此类协议的法律效力究竟如何,已成为婚姻家庭法领域值得深入探讨的议题。

一、法律定位:倡导性规范而非强制性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该条款明确了夫妻间忠实义务的法律地位,但其性质属于倡导性规范,旨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非创设可诉的强制性法律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文件中明确指出,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当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司法实践角度考量,人民法院对忠诚协议纠纷通常采取不受理的立场。

二、效力限制的法理基础

忠诚协议之所以难以获得法律强制力保障,源于多重法理考量。首先,婚姻关系本质属于身份关系,其内涵的情感因素难以通过契约形式完全规制。若赋予忠诚协议强制执行力,可能导致婚姻关系过度契约化,削弱婚姻的情感基础。

其次,忠诚协议的履行可能涉及隐私权保护等法律问题。为证明协议违反行为,当事人可能采取侵犯隐私权的方式获取证据,此种取证方式不仅可能构成违法,更可能激化夫妻矛盾,导致关系进一步恶化。

此外,子女抚养权的确定遵循独立的法律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因此,忠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的约定,不得违反"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这一基本原则。

三、财产约定的参照适用

虽然忠诚协议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其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仍具有参照意义。《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忠诚协议可以作为证明一方存在过错的重要证据。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综合考虑协议内容及案件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予以适当照顾,但这种照顾并非直接依据协议约定,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

四、理性看待协议价值

从法律视角审视,夫妻忠诚协议更多体现为道德承诺的性质。其价值在于通过书面形式强化夫妻对婚姻忠诚的重视,但不能完全依赖此类协议保障婚姻稳定。婚姻关系的维系,本质上仍依赖于夫妻双方的情感基础、相互信任和共同努力。

对于确有意愿通过协议形式明确夫妻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可选择依法订立规范的夫妻财产约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此种财产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可在离婚时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