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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22 岁青年遭追打坠亡案:判决五年成 “法律白条”,被执行人恶意规避执行涉嫌拒执罪,家属恳请依法严惩

核心提要2018 年 7 月 11 日凌晨,重庆市江北区 22 岁青年汤大维在醉酒状态下,遭张金富、王兴隆持械持续追打,
核心提要

2018 年 7 月 11 日凌晨,重庆市江北区 22 岁青年汤大维在醉酒状态下,遭张金富、王兴隆持械持续追打,慌不择路逃至嘉陵三村后不幸高坠身亡,生命永远定格在 22 岁。案发后,张金富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死者父母汤文勇、韩翠梅历经两年艰难诉讼,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6 月 2 日作出(2019)渝 0105 民初 19477 号民事判决,认定张金富、王兴隆的追打行为与汤大维死亡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判令二人连带赔偿 148728.80 元。

家属于 2021 年就本案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21)渝 0105 执 19703 号。时至今日,判决生效已逾五年,相关赔偿款项仍未足额执行到位。更令人愤慨的是,被执行人王兴隆、张金富长期恶意转移财产、冒用身份、隐匿行踪、拒不申报财产,公然对抗法院执行,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痛失独子的父母年事已高、身心俱疲,在漫长维权路上耗尽心力。为还原案件真相、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受害者家属合法权益,现依据生效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相关事实,向全社会公开案件事实、审理经过、判决结果、执行困境及家属正当诉求,恳请新闻媒体、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共同关注,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依法追究拒执法律责任,让逝者安息、生者慰藉。

一、悲剧始末:一顿聚餐引发的致命冲突,22 岁青年殒命深夜堡坎下(一)事发背景:同事聚餐,邻桌生隙

死者汤大维,1996 年 8 月 6 日出生,殁年 22 岁,生前在重庆市江北区从事理发工作,在城镇连续居住且有稳定收入,系家中独子。原告汤文勇、韩翠梅为汤大维父母,家住重庆市合川区,以务农务工为生,家庭普通而和睦。

2018 年 7 月 10 日晚,汤大维因发放工资,邀约同事全喜万、黄佳灿、曾益波等人,在江北区观音桥嘉陵三村九九渔乐圈餐馆聚餐。席间,一名同行女性友人频繁劝酒,引发汤大维、黄佳灿不满,双方发生口角。

此时,被告张金富、张金林、王兴隆三人在邻桌饮酒。张金林见状上前劝解,但其兄张金富误以为弟弟被欺负,情绪失控,持啤酒瓶砸击桌面,与汤大维一方发生激烈言语冲突,矛盾瞬间激化。

(二)冲突升级:持械追打,步步紧逼

2018 年 7 月 11 日凌晨 1 时 30 分许,汤大维、黄佳灿、全喜万结账离开餐馆。张金富不顾张金林劝阻,手持啤酒瓶疯狂追赶,一路追至家乐福公交站,被张金林强行拉住。张金富挣脱阻拦,再次追上汤大维,直接挥拳殴打,双方随即发生扭打,后被张金林劝开。

混乱中,汤大维手机遗落现场,被张金富拾得。汤大维、黄佳灿、全喜万沿华新路向嘉陵三村方向逃跑,张金富仍不罢休,从路边烧烤摊抓起铁皮夹子继续追赶,再次被张金林劝回。张金林自行离开后,张金富为索要所谓 “医疗费”,邀约王兴隆打车直奔嘉陵三村,执意寻找并报复汤大维等人。

汤大维发现手机丢失,与黄佳灿、全喜万返回寻找。为自保,汤大维在路边烧烤摊拿了一把金属长勺。不料,刚返回即遭遇张金富、王兴隆二人。汤大维见对方来势汹汹,立即转身奔逃。黄佳灿、全喜万奔跑中发现汤大维失联,遂电话通知同事谭虎俊、严于强到场 “帮忙救人”。

凌晨 1 时 50 分许,黄佳灿、全喜万、谭虎俊、严于强四人在嘉陵三村与张金富、王兴隆相遇,双方再次爆发打斗。张金富被打后,竟返回餐馆取出两把菜刀,持刀疯狂追出,因未找到目标方才作罢离去。

(三)致命结局:深夜坠亡,父母心碎

2018 年 7 月 11 日早上 7 时许,群众在江北区嘉陵三村 20 栋堡坎下,发现汤大维已无生命体征。经重庆市江北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汤大维系在醉酒状态(心血乙醇含量 186.7mg/100ml)下,生前高坠致多脏器损伤死亡,死亡时间距最后一餐半小时以内。

一条鲜活的年轻生命,在深夜的黑暗与恐惧中戛然而止。远在合川的父母接到噩耗,如遭雷击,白发人送黑发人的剧痛,成为这个家庭永远无法愈合的伤口。

二、刑事追责:寻衅滋事罪成,附带民事诉讼遭驳回(一)刑事判决:张金富获刑四年六个月

2018 年 7 月 16 日,张金富被抓获归案。2019 年 6 月 3 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 0105 刑初 168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金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张金富不服上诉,后自愿撤回,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附带民事诉讼:因无直接因果关系被驳回

汤文勇、韩翠梅在刑事案件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金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法院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汤大维死亡与张金富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条件,裁定不予受理。家属不服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渝 01 刑终 409 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刑事程序无法获得赔偿,两位老人不得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独自承担举证、诉讼、公告、差旅等全部成本,踏上更为艰难的民事维权之路。

三、民事审判:历经公告缺席审理,法院明确过错与责任比例(一)诉讼艰难:多名被告失联,公告送达、缺席审理

汤文勇、韩翠梅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将张金富、张金林、王兴隆、全喜万、黄佳灿、谭虎俊、严于强、曾益波八名被告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渝 0105 民初 19477 号。

诉讼过程异常艰难:

·被告张金富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

·张金林、王兴隆、全喜万、曾益波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黄佳灿到庭辩称未饮酒、未邀约斗殴,不应担责;

·谭虎俊、严于强到庭辩称,饮酒与第一次冲突均不在场,参与第二次打斗时汤大维已死亡,无因果关系。

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对未到庭被告缺席判决,最大限度保障原告诉讼权利。

(二)法院查明:完整还原事实链条

法院结合庭审陈述、亲属关系证明、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监控录像、机关讯问 / 询问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认定以下关键事实:

1.汤大维与全喜万、黄佳灿、曾益波系同事,均为理发从业者;

2.冲突由张金富无端挑衅引发,先持啤酒瓶追打,后邀约王兴隆共同追打;

3.汤大维在被追打中失联,最终高坠死亡;

4.谭虎俊、严于强未参与饮酒,第二次打斗时汤大维已坠楼;

5.张金林全程积极调停,未参与追打;曾益波提前离开,已尽合理注意义务;

6.汤大维虽为农村户籍,但已在城镇连续居住、有稳定收入,应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三)裁判要义:过错认定与责任划分(判决核心)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等规定,作出如下权威认定:

1.张金富、王兴隆:存在间接因果关系,承担主要过错。张金富在公共场所借故生非,随意殴打、追逐他人,与王兴隆共同追打,导致汤大维深夜醉酒、慌不择路、陷入孤立无援的危险境地,最终坠亡。二人追打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法律上的间接因果关系,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2.张金林、曾益波、谭虎俊、严于强: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张金林积极劝和、未参与追打;曾益波提前离场,已尽合理注意,无法预见后续冲突;谭虎俊、严于强未参与饮酒与前期冲突,到场时汤大维已死亡,对结果无作用力。以上四人均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3.死者自身责任:自负主要责任。汤大维作为成年人,过量饮酒、脱离安全环境、主动返回冲突现场,对自身安全未尽注意义务,对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四)责任比例:法院最终确定

·张金富、王兴隆:连带承担 20% 赔偿责任;

四、损失核定:合法有据,总额 743644 元

法院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逐项核定损失,合法、合理、有据:

1.死亡赔偿金:697780 元(按城镇标准计算);

2.丧葬费:39464 元;

3.交通费:500 元;

4.办理丧葬事宜费用:交通费 3000 元、住宿费2000元、误工费900元,合计5900元;以上总计:743644元。

法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高额误工费、重复主张的殡仪馆费用等依法不予支持,体现司法客观中立。

五、判决主文: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结论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 0105 民初 19477 号民事判决明确判令:

1.被告张金富、王兴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汤文勇、韩翠梅各项损失 148728.80 元;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 6811.22 元、公告费 600 元,合计 7411.22 元,由原告负担 5187.85 元,张金富、王兴隆负担 1482.25 元,判决明确告知: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执行绝境:判决五年悬而未执,被执行人恶意拒执涉嫌犯罪

本案判决于 2021 年 6 月 2 日生效,家属随即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21)渝 0105 执 19703 号。至今判决生效已逾五年,强制执行立案亦超五年,22 万余元赔偿款分文未执行到位,四位被执行人长期逃避、隐匿、对抗执行,情节恶劣、性质严重:

(一)王兴隆:恶意转移财产、冒用身份、拒不报告,公然对抗执行

1.名下登记有一辆奥迪车,早已恶意转移隐匿,规避法院查封处置;

2.长期冒用他人身份证生活、出行、工作,刻意躲避法院查找与传唤;

3.对法院执行局依法发出的报告财产令拒不履行,始终不申报任何财产;

4.交警部门查询显示,王兴隆长期驾驶多辆私家豪华车辆出行,具备履行能力;

5.实际在多家工厂、私人单位稳定务工,均不用本人身份证登记入职,刻意隐瞒收入来源,恶意规避执行;

6.家属多次联系其父母,其父母全程知情儿子拒执事实,却始终不接电话、拒不配合,长期包庇纵容、拒不督促赔付,协助对抗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王兴隆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二)张金富:出狱多年有稳定收入,分文不赔、彻底失联

1.寻衅滋事罪刑期早已执行完毕,出狱后下落不明,刻意逃避执行;

2.实际拥有稳定工作与固定收入,具备完全履行判决义务的能力;

3.至今未履行任何赔偿责任,未支付一分钱赔偿款,未配合任何执行程序;

4.与王兴隆互为连带责任人,二人长期串通,共同隐匿行踪、转移财产,彻底无视司法权威。

丧子之痛叠加执行无望,汤文勇、韩翠梅两位老人常年往返合川与重庆江北,多次申请强制执行、积极提供财产线索、全力配合法院调查,却屡屡落空。老人精神濒临崩溃,身体每况愈下,生活陷入困顿,维权之路血泪斑斑。

法律已给出正义答案,但正义迟迟未能落地。生效判决不容漠视,司法权威不容挑战,恶意拒执行为必须受到法律严惩!

七、家属公开诉求:恳请全社会监督,依法严惩拒执犯罪、推动判决落地执行

汤大维父母汤文勇、韩翠梅,基于生效判决、基本人权与法律尊严,向全社会、各新闻媒体、各级司法机关,提出五项正当、合法、迫切的诉求:

1.立即全面强制执行生效判决恳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加大执行力度,采取线上线下全方位财产查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悬赏执行等一切合法措施,强制张金富、王兴隆、足额履行赔付义务,支付148728.80元赔偿款及全部迟延履行利息。

2.依法严惩恶意规避执行行为对故意隐匿财产、躲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坚决纳入失信名单,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王兴隆、张金富,坚决移送相关部门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刑事制裁震慑 “老赖”,维护法律尊严。

3.彻查被执行人财产与行踪恳请法院、机关部门联动核查王兴隆冒用身份、驾驶豪华车辆、务工收入等线索,彻查张金富出狱后工作、收入、财产状况,全面固定拒执犯罪证据,确保执行不留死角。

4.追究包庇纵容者相应责任对明知子女拒执、长期包庇纵容、拒不配合执行的被执行人父母,依法予以告诫、追责,杜绝协助逃避执行的行为。

5.维护司法权威与社会公平正义生命权是最高人格权,因寻衅滋事、暴力追打导致的悲剧,必须由过错方承担法律责任。恳请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监督,让生效判决落地兑现,让受害者家属感受到法治温度与人间善意。

八、结语:以法律之名,严惩拒执犯罪,告慰年轻亡灵

22 岁,正是人生起步、梦想开花的年纪。汤大维却因一场无端暴力,永远倒在深夜的堡坎下,留给父母无尽悲痛与绝望。

法院以严谨事实与法律逻辑,厘清是非、界定责任,作出经得起检验的公正判决。这不仅是对一条逝去生命的尊重,更是对社会秩序与公民安全的守护。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是司法公信力的最后一道防线,绝不容许被肆意践踏。

我们坚信:法律不会向不法让步,正义不会缺席,更不会永远迟到。汤大维父母的诉求,是每一个守法公民对公平正义的基本期待。

在此,我们再次呼吁:

·被执行人张金富、王兴隆、:主动履行判决,承担法律责任,赎回基本良知;

·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加大力度、穷尽措施,坚决打击拒执犯罪,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共同监督,让正义看得见、摸得着、落得地。

愿逝者安息,愿正义速达,愿法治之光温暖每一个受伤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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