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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庆威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哪些条款仍可参照适用?

在建设工程领域,因承包人未取得相应资质、应招标而未招标、转包违法分包等原因,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屡见不鲜。合同一旦被认

在建设工程领域,因承包人未取得相应资质、应招标而未招标、转包违法分包等原因,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屡见不鲜。合同一旦被认定为无效,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工程已经施工完毕,如何结算工程款便成为核心争议。对于此种行为,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赛庆威律师团队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核心要义与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裁判观点,特此梳理了合同无效后参照适用的关键范围,为相关各方提供明晰的法律指引。

一 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几种常见情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复杂,但以下几种是导致合同无效的典型情况。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缺乏履约质量保障的合同基础。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即通常所说的“挂靠”行为。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严重违反了法定的发包程序。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此类行为为法律所明令禁止。

二 合同无效后可参照适用的核心条款范围

即便合同整体无效,对于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形,为平衡当事人利益并高效解决争议,法律规定工程价款结算可以参照合同约定。但这并非全盘照搬,其参照范围有着明确的界限。

可参照适用的核心条款列表

工程价款计价标准与结算方法。这是参照适用的核心,包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如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工程量计算规则、计价依据(如特定定额、信息价)等,旨在确定发包人应当支付的对价。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与保修金返还。工程价款支付条款虽不直接适用,但关于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保修责任以及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约定,通常被视为结算和清理条款,可以参照适用。

支付期限及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时间节点,可用于计算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起算日。同时,合同约定的利息计付标准(如利率)也可以作为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依据。

工期延误违约责任与索赔条款。工期、质量等违约条款本身不能直接适用,但可以作为划分双方过错责任的参考,并据此计算因工期延误、停工等造成的实际损失。

不可参照适用的主要条款类型

合同本身的惩罚性违约金条款。由于合同无效,合同中关于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特定数额违约金的约定,失去了适用前提,法院不予支持。

管理费或类似非法所得。对于转包、违法分包合同中的“管理费”约定,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尤其是对于没有实际参与管理、仅出借资质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该费用可能被认定为非法所得而收缴。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参照合同约定”主要服务于工程价款的结算和清算事宜,其目的在于公平合理地处理已完工程的折价补偿问题,而非赋予无效合同以法律效力。准确把握其适用范围,对于发包方控制成本、承包方顺利结算乃至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均具有至关重要的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