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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蜀山一《通知书》日期被指“穿越”

近日,安徽省合肥市知名打假人孙阳兵收到了一份来自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的《延长刑事复议期限通知书》,指出该文书在关键时间节

近日,安徽省合肥市知名打假人孙阳兵收到了一份来自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的《延长刑事复议期限通知书》,指出该文书在关键时间节点上出现了明显错误。

《延长刑事复议期限通知书》。图/孙阳兵

《不予立案通知书》日期被张冠李戴

据了解,孙阳兵因对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作出的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不服,向该分局提出了刑事复议申请。然而,他随后收到的这份 《延长刑事复议期限通知书》中,落款处引用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日期竟然出现了严重错误。

该份通知书显示:你对2026年6月8日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合蜀公(刑)不立字(2026)50027号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控告人)不服,提出的刑事复议申请,本机关已经于2026年5月9日依法受理。

事实却是,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的实际出具日期为2026年4月30日,而6月8日是该分局出具《延长刑事复议期限通知书》的日期。孙阳兵指出,这两者明显是“张冠李戴”。

合蜀公(刑)不立字(2026)50027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图/孙阳兵

当事人质疑:法律文书极不严谨

孙阳兵表示,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法律执行的重要机关,其出具的法律文书每一个字、每一个日期都必须经过反复核对、严谨确认。他指出:“作为一份严肃的法律公文,竟然连最基本的日期都能弄错,这种低级错误令人非常震惊!可想而知他们的工作效率有多差!一份连日期都能搞错的法律文书,实在令人难以对其公正性抱有期待。我估计30天延期到期后,很大概率还是会再次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可不敢再指望他们能够依法公正立案。”

案件始末:因“伪证”嫌疑报案,蜀山公安不予立案

据悉,孙阳兵此前因一桩案件中的关键疑点向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进行了控告。

报案缘由:孙阳兵因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一桩刑事案件中出现多名证人存在“伪证”的重大嫌疑,于2026年4月7日正式向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提出控告,请求警方介入调查。

初次决定:在经过近一个月的审查后,2026年4月30日,该分局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文号:合蜀公(刑)不立字〔2026〕50027号),理由为“没有犯罪事实”。

复议过程:由于对“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孙阳兵于5月8日依法向该分局提出复议,请求撤销该通知并对“伪证案”立案侦查。然而,在法定答复时间(30天内)到来之际,该分局不仅未能给出最终意见,反而向其送达了这份存在日期错误的《延长刑事复议期限通知书》。

法律界人士指出,法律文书的准确性是司法机关公信力的基石。一份法律文书若在基础信息上出现差错,不仅有损执法机关的专业严谨形象,更容易引发当事人对案件办理质量的合理怀疑。(陈绪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