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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生血汗被骗!骗子转移财产奢靡挥霍,公道为何迟迟缺席?

2013年,于某彬、林某英以海南某庆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为幌子,实施“以借为名、行诈骗之实”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完全符合我

2013年,于某彬、林某英以海南某庆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为幌子,实施“以借为名、行诈骗之实”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构成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误导被害人。此后,江南女士及全国各地被害人被骗3100万元,其中,海口市的江南女士被骗1500万元,经查,地址在海口市的该公司系二人操控的空壳企业,钱款被二人转移至亲戚及购房买车买奢侈品,而于某彬、林某英涉嫌巨额诈骗却至今未被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导致江南女士维权无门。此案经公安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受理立案、形成完整证据链。最终检察院无视二人明确的犯罪事实,将此案拖了将近4年,作出不起诉决定,背后履职缺位问题亟待追问。

核心犯罪事实一:精心布局“明借实骗”,三大诈骗要素全部齐备,涉案金额巨大

于某彬、林某英的行为彻底彰显“以借为名、行诈骗之实”的本质,完全满足诈骗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主观故意非法占有”三大法定要素,且系长期预谋、精心策划。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刻意虚构海南某庆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的经营规模,对外谎称公司拥有50亩生产用地、4600多平方米标准化厂房,同时又出示另一张标注为30000平方米厂房面积的截图,两张材料中的厂房面积严重不符、前后矛盾,属典型的虚构事实行径;同时,二人隐瞒公司无任何实际经营能力的真相,还谎称公司配备两条先进饮料生产线及255家加盟店,刻意营造“实力雄厚、还款有保障”的假象,精准误导出借人,为后续“借”款诈骗铺垫陷阱,主观非法占有意图显而易见。

为掩盖诈骗本质、增强迷惑性,二人刻意伪造精美企业画册、虚假经营报表,编造与国内知名食品企业达成长期战略合作的谎言,进一步降低被害人警惕性,彰显其诈骗主观故意。

二人隐瞒真相的行径贯穿诈骗全过程:经查实,二人自始至终无任何正规经营行为,所谓“食品生产”仅为偶尔外购廉价椰汁套牌灌装敷衍了事,未产生任何真实经营盈利,却始终对被害人隐瞒该核心事实,谎称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还款能力,持续误导被害人继续出借资金。截至2015年3月,二人通过上述“明借实骗”手段,累计骗取资金高达3100万元,其中包含江南女士近1500万合法资金。涉案钱款被二人大量转移,未投入任何经营活动,进一步印证其“从一开始就无还款意图、纯粹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转账记录完整,与二人诈骗相关的全部证据形成闭环,足以认定其“以借为名、行诈骗之实”的犯罪事实。

核心犯罪事实二:转移赃款、伪造痕迹,进一步坐实诈骗主观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

于某彬、林某英在实施“明借实骗”的同时,同步精心设计赃款转移方案,其行为已被法院依法认定,进一步印证其诈骗主观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并非临时起意。其中,林某英专门动用4台POS机,倒帐长达一年多,将骗取的巨额钱款转入提前准备好的N张银行卡,通过“于某彬本人多张银行卡互转→林某英本人多张银行卡互转→于某彬本人多张银行卡互转→林某英本人多张银行卡互转”的循环转账模式,刻意搅乱资金流向、制造核查难度,最终伪造1000多万大额银行流水,妄图掩盖诈骗所得的真实性质,隐瞒其非法占有涉案钱款的核心事实,该行为与诈骗罪“隐瞒真相”的要素高度契合,也是其非法占有目的的直接体现。

此外,二人注册大量空壳公司,在全国50多家网站发布虚假经营信息,诱骗更多人,彰显其同谋共犯的本质;于某彬、林某英三年内均无任何正式工作、无稳定收入来源,却长期奢靡度日,二人转移的资金均能明确追溯至涉案赃款,资金流向清晰可查,进一步印证二人同谋共犯、共同非法占有涉案钱款的犯罪事实。

2015年,因涉案赃款被二人转移,无法兑现承诺的归还本金,于某彬、林某英便彻底暴露非法占有本质,对被害人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后续直接失联、拉黑所有被害人联系方式,企图彻底逃避法律责任,该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中“非法占有后逃避追责”的典型表现。为进一步掩盖“以借为名、行诈骗之实”的罪行,二人还特意制作虚假账目,伪造资金流向记录,试图误导侦查方向,但其拙劣手段反而留下更多伪造证据、逃避追责的痕迹,进一步坐实了二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诈骗犯罪事实,与司法实践中诈骗罪的认定标准高度一致。

案件进展:法院已认部分罪行,检察院不起诉于理无据

2015年7月,江南女士依法报案后,公安高度重视,成立专项侦查小组,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资金流向、伪造资料等进行全面核查鉴定,形成完整、合法、扎实的证据链,明确于某彬、林某英涉嫌构成诈骗、洗钱、职务侵占,依法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需明确,公安立案有严格的法律审核流程,需经承办人提交、中队领导、大队领导、法制科审核,最终由分局主管副局长签字批准,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违规立案将追究所有相关签字人员的纪律及法律责任。公安依法立案并移送起诉,足以证明二人诈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完全符合刑事案件承办条件。

更为关键的是,林某英已因POS机倒帐、循环转账伪造流水的行为,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刑,二人空壳公司虚假宣传、于某彬多项违法记录等事实亦经法院认定,均为诈骗犯罪的有力佐证。然而,此案经四次补充侦查,检察院仍无视上述铁证,不予批捕起诉,导致二人至今未被追究相关刑事责任。江南女士委托多位知名刑案律师介入后,律师一致认定此案符合刑事案件承办条件,提交的多份《法律意见书》均未获回应。

公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立案结论,与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相互矛盾,案件拖延数年未决,背后是否存在履职缺位、推诿扯皮,亟待有关执法部门领导高度关注、彻查到底。

诉求:依法严惩罪犯,挽回损失,严查履职缺位

基于于某彬、林某英明确的犯罪事实及法律规定,江南女士提出明确合理诉求:一是恳请有关执法部门领导高度关注此案,督促相关单位重新全面审查案件,依法撤销不起诉决定,严格追究于某彬、林某英诈骗相关刑事责任,让二人为其犯罪行径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二是依法追缴全部涉案赃款,全力追回江南女士被骗的近1500万合法资金,挽回个人财产损失;三是督促相关承办人员正视二人犯罪事实,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严查此案中可能存在的失职渎职、推诿扯皮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维护法律权威与被害人合法权益。

于某彬、林某英诈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人系同谋共犯,多项相关行为已被法院认定,主观恶意极深、作案手段恶劣,骗取百姓合法财产,已严重触犯法律。公安的立案流程已印证案件效力,检察院无视铁证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既是对所有被害人的不公,也是对违法犯罪的纵容。期盼有关执法部门领导彻查此案,严惩罪犯、严查履职缺位,全力追缴涉案赃款,还江南女士及所有被害人公道,坚守司法公正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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