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7日晚上9点半,江苏昆山震川路路口的一段监控,后来被无数人,反复看过。
一辆宝马车强行拐进非机动车道,别住了一辆自行车。车上下来的男子,先是拳打脚踢,接着返回车里,抽出一把砍刀,追着骑车人,连连挥砍。
混乱中,刀,脱手飞出。
骑车人抢过刀,反身刺出。持刀的人,倒在了自己的刀下。
当时很多人以为,骑车人这下"摊上大事了"——毕竟,人死了。
谁也没料到,五天之后,这起命案会以"正当防卫、无罪撤案"收场;更没料到,它会成为一道分水岭,把一条沉睡了多年的法律,硬生生,唤醒。
路口那一夜
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宝马车,载着三个人,沿震川路西行。行至顺帆路路口,他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同向正常骑行的于海明,发生了碰擦、争执。
接下来发生的事,监控拍得清清楚楚。
刘海龙下车,对于海明连踢带打。于海明起初只是躲闪,几乎,没有还手。
打了一阵,刘海龙仍不解气,转身回到车里,抽出一把半米长的砍刀,冲过来,对着于海明,连续砍击。
就在这命悬一线的当口,砍刀脱手,飞了出去。
于海明抢过刀,朝刘海龙反击。刘海龙转身想跑,于海明追了几步。最终,刘海龙因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
而于海明,没有逃。他让身边的人报警,自己留在现场,被赶到的民警带走——他自己身上,也带着,被砍出的伤。
两个异乡人
这起命案的两个当事人,原本,素不相识。
死者刘海龙,36岁,甘肃镇原县人。
他的履历,几乎是一本"进出监狱"的记录:19岁那年,因盗窃被判四年六个月;出狱后到了昆山,又因打架被拘留,因敲诈勒索被判刑,因故意毁坏财物,再获三年徒刑。媒体梳理,他成年后的大半时光,是在监狱里,度过的。
颇为讽刺的是,就在案发当年的春天,他还因举报线索、协助过警方,从当地见义勇为基金会,领过一张证书。
而被追砍的于海明,41岁,陕西宁强县人,在昆山一家酒店的工程部,打工。
一个上有老、下有小,靠手艺吃饭的中年男人,那晚骑车回家,怎么也想不到,会在路口,遇上一个持刀的醉汉。
一个是好勇斗狠、前科累累的"龙哥",一个是安分守己、素不相识的路人。两条本不该相交的命,在那个夜晚,撞到了一起。
为什么,是正当防卫
人,确实是于海明杀的。可他,为什么,无罪?
2018年9月1日下午,昆山市公安局和检察院相继发布通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警方依法,撤销案件。当晚,于海明,被释放。
答案,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里。
法条白纸黑字: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就是法律赋予普通人的"特殊防卫权"。
于海明面对的,不是口角,不是推搡,而是一个持砍刀、正在当街行凶、随时可能要他命的人。当砍刀一次次挥下来,他的生命,已经被逼到了墙角。
也有人问:刘海龙都转身跑了,于海明还追上去砍,这算不算"过了火"?
司法机关的认定是——在那种刀光、生死只在一瞬的情境里,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并没有真正解除,防卫是连续的。不能要求一个刚从刀口下逃生的人,还能冷静地、精确地,拿捏好每一分寸。
法律,从不苛求,身处险境的普通人。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案子,并没有止于"放人"。
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于海明正当防卫案,赫然在列,编号,检例第四十七号。
这批案例,专门讲正当防卫,把一般防卫、特殊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一条条,摆给全社会看。
在此之前,正当防卫这条法律,长期"沉睡"。现实里,不少人挨打,不敢还手——怕还手成了"互殴",怕对方伤得重,自己反倒坐牢,怕"谁死伤、谁有理"。
昆山一案,被学界公认为扭转这种局面的"分水岭"。
2019年3月,最高检在工作报告中,写下了那句后来广为流传的话——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从那以后,越来越多面对不法侵害、勇敢反击的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2024年,张艺谋的电影《第二十条》把这条法律搬上银幕,故事的背后,正是昆山反杀案,以及一桩桩,发生在普通人身边的真实案件。
写在最后
很多人记住了"龙哥",记住了那把脱手的刀。
但这起案件真正留下的,不是一个人的死,而是一句朴素的道理,和一份,给所有普通人的底气——
当不法的拳头挥过来,当行凶的刀砍下来,法律,站在还手的人这一边。
正义不该让好人忍气吞声,更不该让坏人,有恃无恐。
一个社会对正当防卫的态度,说到底,是对正气的态度。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善良的人,才不必向凶恶低头。这,或许就是昆山那一夜,留给所有人,最珍贵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