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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载漫漫维权路:农民遭遇司法争议,公正何时归位?

在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焦岱镇,67 岁的农民柳均和,原本过着平静的农耕生活。然而自 1996 年起,一起民事纠纷的执行事件

在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焦岱镇,67 岁的农民柳均和,原本过着平静的农耕生活。然而自 1996 年起,一起民事纠纷的执行事件,彻底改写了他的人生轨迹。近三十年来,他为讨一个公道,踏上了布满坎坷的维权之路,其间的辛酸与无奈,至今仍未迎来圆满的结局。

1996 年,柳均和与袁某发生民事纠纷,蓝田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该案件时,作出了扣押柳均和营运中农用车的决定。据柳均和所述,这辆环都牌陕 A-60815 号农用车是他贷款购置的新车,价值 53000 余元,是全家维持生计的核心工具。

令人费解的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不仅未考量纠纷相对方可能造成的车辆相关损失,还采取了远超合理范围的扣押措施 —— 当时判决的赔偿金额仅 3000 元,却扣押了价值 53000 元的车辆,超标达 20 余倍。更关键的是,该案原判决后续已被抗诉撤销,反而判定袁某需向柳均和赔付 3620 元,但车辆扣押的决定并未随之撤销。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执行标的应当与债务金额相当,如此超标扣押行为,显然与法律规定的比例原则相悖。

更让柳均和难以接受的是,车辆在扣押期间,因法院未履行妥善保管义务,最终彻底报废。1997 年 4 月 1 日,蓝田法院解除扣押并将车辆送还,但此时的车辆已面目全非,完全无法正常营运。同年 10 月 7 日,法院仅向柳均和交付了两个车牌,对于车辆报废的核心问题未作任何实质性处理。柳均和多次要求对车辆报废的原因进行专业鉴定,却始终遭到各级法院的推诿,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若未依法提出鉴定申请需承担相应后果,但本案中法院既不主动启动鉴定程序,也未允许当事人申请鉴定,明显存在程序上的不当之处。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柳均和开始了漫长的申诉之路,然而等待他的却是一次次的失望,赔付过程更像是 "挤牙膏" 般断断续续:

1998 年,蓝田法院以通知书形式,对柳均和提出的确认执行不当的申请予以驳回;

1999 年,蓝田法院作出决定,仅赔偿柳均和 3833.44 元,其余赔偿请求均被拒绝;同年,西安中院撤销了该决定,判定蓝田法院赔偿柳均和停运损失、零部件丢失折价等共计 17877.76 元;

2004 年,西安中院按上级法院要求重新审理,判决蓝田法院赔偿柳均和车价款 28697.24 元;

2008 年,蓝田法院向柳均和支付了车辆报户相关费用 6702 元,却未出具正式的决定书。

尽管先后获得过部分赔偿,但这些款项与柳均和因车辆报废遭受的巨大经济损失相比,相差甚远,更未涵盖他多年来的维权成本与精神困扰。柳均和提出的相关合理诉求,被认定为间接损失不在国家赔偿范围内,法院告知其法律救济程序已终结,已获得全部应赔金额 53277 元,但他认为自身 2000 余万元的实际损失未得到合理弥补,诉求缺乏有效回应。

维权途中,柳均和还遭遇了多重阻碍。向最高层级法院申诉时,陷入了 "层层推诿" 的困境:最高层级法院要求其向高级法院索取相关裁定,高级法院又将责任指向中级或基层法院,而基层法院则以自身为相关方为由拒绝出具,这种相互推诿的情况,不仅让维权之路更加艰难,也损害了司法应有的公信力。更令人痛心的是,在申诉过程中,柳均和还遭到了不当对待 ——2012 年 10 月,他被以 "请吃饭" 为名限制自由 22 天,同年 11 月十八大闭幕后,又被自称法院相关人员的人造成人身伤害,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他的合法人身权利,也违背了公正维权的基本原则。

二十九年的维权历程,让柳均和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为了筹措维权所需的交通、食宿等费用,他借遍了亲朋好友,卖掉了仅有的住房和口粮,如今已负债上百万元。家庭也因此破碎,两个儿子因家境贫困,迟迟未能成家,而柳均和自己更是无家可归,只能暂居寺庙,生活毫无着落。即便如此,这位老人依然没有放弃,自 2007 年起,他持续向各级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申诉维权,用坚韧诠释着对公道的执着追求。

柳均和的遭遇,不仅是一位普通农民的个人维权困境,更折射出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迫切期待。在法治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充分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与透明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我们呼吁各级司法机关严格恪守法律规定,公平公正处理每一起案件,规范执行流程,杜绝超标扣押、程序不当、相互推诿等问题;对于执行过程中的失职行为,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同时,也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关注弱势群体的维权困境,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与支持,让维权之路不再充满荆棘,让公正与正义早日降临到每一个需要的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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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1xxx75
用户11xxx75 2
2025-12-11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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