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物维修与赔偿制度
1.学校公物管理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总务科监督落实损物赔偿与维修制度。
2.因管理不善或其他人为因素造成公物损坏,一律照价赔偿或承担维修费用。有意破坏(或造成重大损失的)除赔偿外,学校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拒不执行赔偿责任的,从相关责任人个人费用中予以扣除。
3.因管理不善发生公物丢失,使用单位或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报学校人保科,并到总务科落实赔偿责任。使用者认为属非保管原因造成丢失损坏的,须书面写明情况,由人保科认定责任,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赔偿责任。
4.非保管原因造成公物被盗、丢失或损坏,人保科承担治安管理责任,并协助侦破机关予以查处。
5.损物赔偿、维修实行先赔偿后维修的原则,由赔偿责任人先到学校计财科交纳赔偿金,然后凭缴费单到总务科办理维修手续。
6.损物赔偿责任落实,班级学生由各系、部负责,教职工由所属科室、系部负责,总务科、学生科监督执行。
7.因公物管理使用人工作调动或班级毕业、调整,由各科室、系部凭财产物资登记表到总务科办理移交手续,接交人清点无误后,由总务科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8.各科室、系部可依据本制度制定本部门的公物使用赔偿办法,做到物物都挂账到人、责任到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