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有时候在招标投标中,发现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有不合理的,那么中标后签订合同是否可以修改调整呢?
首先,这个情况得分两种: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果是非实质性内容不合理,双方可通过协商一致进行调整;如果是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合理,则不可调整。

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文本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潜在投标人可以在指定期限内对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文本明显不合理条款提出异议要求修改,这就要求投标人在拿到招标文件后第一时间对合同实质性条款做详细审查,一旦超出异议期即丧失了对招标文件提出修改的建议权。
今天来详细探讨一下这个问题。什么是实质性条款呢?
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是指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的要求投标人必须满足的条件。这些条款是招标文件的重点和关键内容,旨在保证采购标的使用效果和技术指标等得到满足。具体包括以下几项:
采购标的:指招标采购的标的物,是投标人必须针对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数量:指采购的数量或服务的次数,是投标人需要承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量。
质量:指采购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包括产品标准、技术规格、性能指标等,是投标人必须保证达到的条件。
价款或报酬:指采购的标的价格或费用,是投标人需要承诺的合同金额或计价方式。
付款方式:指合同中关于价款支付的约定,包括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支付方式等。
履约期限:指合同中规定的履行义务的时间限制,包括交货期、竣工期、提供服务的起始日期等。
违约责任:指合同中关于违约情况下的责任承担方式和赔偿范围的规定。
解决争议办法:指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的方式和途径,包括协商、仲裁或诉讼等。
招标文件中可能会明确标明这些条款的内容,要求投标人在响应时务必认真考虑和准确回答。对于不符合实质性条款要求的投标,采购方有权将其视为无效投标处理。因此,投标人需对实质性条款给予充分重视。

合同文件
合同的实质性条款是指合同中对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发生实际性影响的条款。这些条款是合同的核心内容,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公平性。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实质性条款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合同标的: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数量和质量:数量和质量是确定合同标的的具体条件,是判断合同履行的依据。
价款或报酬:价款或报酬是取得合同标的的对价,是衡量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多少的标准。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决定了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履行。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指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和方式,包括协商、仲裁或诉讼等。
这些实质性条款是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及是否有效的关键要素,也是合同履行的依据和保障。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当认真审查这些条款,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通过以上的内容,我们知道在招标投标中遇到合同条款不合理的情况,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招标时间阶段,一旦发现不合理的条款,应及时提出异议,招标方可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澄清补充,在招标投标完成后的时间阶段,实质性内容则不可调整,即必须响应,非实质性内容可协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