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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 24岁男子街头殴打过路太婆致其倒地不起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张传哲【基本案情】据湖南邵阳县警方通报,6月3日,一男子在街头殴打过路老人,男子随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张传哲

【基本案情】

据湖南邵阳县警方通报,6月3日,一男子在街头殴打过路老人,男子随后被抓。4日,事发地附近一家商户介绍,有路人见老人被打倒,随即报警并叫了救护车。

现场一段监控画面显示,3日上午10点03分,一名身穿白T恤的男子先是打了一名太婆。走出几米后,男子又对另外一名身穿白衣的太婆动手,其先对着白衣太婆的背部打了一巴掌,走开数米后,男子又折返,猛击太婆后背,将太婆打倒在地。

案发后,邵阳县公安局对此事进行了通报。通报称,3日10时许,邵阳县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称,有一男子在邵阳县塘渡口镇白虎街附近殴打路人。接警后,公安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置,将嫌疑人黎某某(男,24岁,邵阳县人)抓获,案件正在侦办中。受伤老人已及时送往医院治疗,无生命危险。

【法律分析】

对于黎某某的行为,应该分情况看待:

1. 若其精神正常,其无故在公共场所殴打陌生老人,属于随意殴打老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涉嫌寻衅滋事罪;老人伤情如果达轻伤以上还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会被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如果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行为人可能会被行政拘留处罚。

2. 若事发时其精神失常,此时无法辨认或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寻衅滋事罪的加重情节: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寻衅滋事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纠集他人寻衅滋事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每增加5000元,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1、动机不同:寻衅滋事基于打人取乐发泄或者显示威风、无端寻衅之动机;故意伤害往往产生于一定的事由或者恩怨。

2、行为对象不同:寻衅滋事的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而故意伤害往往是特定事情的关系人。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第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

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