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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

这是一个非常基础且重要的法律概念,可以用一句通俗的话来概括:“谁提出一个说法,谁就有责任提供证据来证明这个说法。”下面从

这是一个非常基础且重要的法律概念,可以用一句通俗的话来概括:“谁提出一个说法,谁就有责任提供证据来证明这个说法。”

下面从多个角度来深入理解它:

一、核心含义

“谁主张、谁举证”的正式法律术语是“举证责任”或“证明责任”。它的完整含义包括两层:

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指当事人有义务向法院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主张的案件事实。这是最直观的理解,即“拿出证据”的行为。

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这是更深层次、更关键的一层。指在诉讼结束时,如果案件事实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即双方提供的证据都无法让法官确信事实成立或不成立),则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败诉的风险。

简单来说,不能空口无凭地向法院提出要求,必须用证据来支撑请求。如果拿不出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让法官相信你是对的,那么你就会输掉官司。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这条司法解释完美地阐释了上述“行为”和“结果”两层责任。

三、举例说明

让我们通过几个例子来形象化地理解:

案例一:借款纠纷

原告(出借人)主张:“被告去年向我借了10万元,约定今年还款,但现在没还。”

原告的举证责任: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例如:借条、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

如果原告拿不出任何证据:法院无法认定借款关系存在,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还钱)就无法得到支持,原告将败诉。

案例二: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买家)主张:“我付了货款,但被告(卖家)发的货是次品,不符合合同约定。”

原告的举证责任:

证明合同存在(出示合同)。

证明已付款(出示付款凭证)。

证明货物有质量问题(出示验货报告、照片、鉴定意见等)。

被告(卖家)主张:“我的货物质量是符合标准的。”

被告的举证责任:如果被告要反驳原告,称货物合格,他也可以提供证据,如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出厂检验报告等。

在这个例子中,原告首先要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证明货不对板。然后举证责任可能会转移到被告身上,被告需要举证来反驳原告。

四、重要例外:举证责任倒置

“谁主张、谁举证”是基本原则,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会规定由对方来承担举证责任,这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这通常发生在原告(通常是受害人)处于举证弱势地位的案件中。

常见的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包括:

环境污染侵权诉讼:由污染者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例如:工厂排放废水,附近村民起诉工厂导致农作物减产。村民只需证明工厂排放了污水和自己受了损失。而工厂则需要证明自己的排污行为与农作物减产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否则就要承担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例如:患者手术后出现严重后遗症,起诉医院。医院需要提供病历、证明自己的手术操作完全合规、且后遗症与手术无关,否则就可能要承担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诉讼(如高空、高压、易燃易爆等):由加害方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注意:举证责任倒置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随意适用。

五、为什么需要这个原则?

公平性:防止滥诉。如果不需要举证,任何人都可以毫无成本地随意起诉他人,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对他人的骚扰。

效率性:促使当事人积极收集和提供证据,便于法院高效地查明案件事实,做出公正裁判。

合理性:提出主张的人通常是最了解情况、也最接近证据来源的一方,由ta来负责举证最为合理。

总结

理解“谁主张、谁举证”可以从以下几点把握:

核心:提出主张的人负有提供证据的义务和举证不能时败诉的风险。

本质:不仅是行为要求,更是风险分配。

基础:是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适用于大多数情况。

例外:在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来保护弱势方。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但凡涉及金钱往来、合同交易等重要事项,养成“保留证据”的习惯(如签合同、留收据、保存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等)是保护自身权益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