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作为一种个人储蓄、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金,实际上就是平时收入的储备,具有明显的工资属性特征。
但在办理案件时,我们发现住房公积金同样也是很多人在财产分割时容易忽略的问题,如果没有书面的约定,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另外,婚内产生的住房公积金利息系住房公积金产生的孳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样可以分割。

但账户里的住房公积金如何分割呢?当下,在大多数地区,离婚通常无法作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事由。原因在于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条件。所以离婚时仍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公积金,一般按公积金账户内现存的公积金月作为分割基数,根据双方现存的公积金及分割比例,由一方向另一方现金折价补偿,或作为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抵扣项。也有少部分地区支持离婚时凭协议书或法院出具的离婚文书,直接划转住房公积金账户。如北京地区。所以大家可在各城市住房公积金官网上先查询一下具体要求。
注意事项:
1、你提出分割对方的住房公积金,对方反过来也会提出分割你的住房公积金;
2、如在离婚时因种种原因尚未分割住房公积金,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注意明确住房公积金尚未分割,在离婚后也可以另行主张。别说什么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话;
3、如将己方名下婚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婚后购房,建议保留好对应的凭证,以在分割房产时争取更多可得份额。毕竟当下分割房产时未必就是平均分,出资来源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4、而对于婚内一方获得的住房公积金,婚内已经提取并已用于合理消费,消耗完毕的,不予分割。如不能证明提取的公积金用于合理消费,或对提取的公积金用途不能合理解释的,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这也是很多人转移财产的惯用手法,比如对方狡辩说拿去还房贷了。但他提取了22万,但实际还贷金额却只有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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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