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过一个高速出口,不过是多绕几十公里路。”这道理谁都懂,可偏偏有人不信邪。近日,又一则新闻让人惊心:某男子驾车在四川高速上错过出口后,竟“灵机一动”,在服务区完成了一次“教科书级”的错误操作——掉头,逆行,重新扎进滚滚车流。正常行驶的司机们恐怕魂都吓飞了,万幸交警及时处置,才避免了一场可能发生的惨剧。

这样惊险的戏码,几乎成了高速路上的家常便饭。随手一搜,类似案例遍地都是:2025年初,内蒙古有司机因迷路在匝道自信逆行;同年,云南昭通一女子在应急车道逆行近3公里;更不用说那些血淋淋的事故——2020年广西乐百高速,一名逆行的司机,最终将自己和他人同时送上了不归路。
交警部门的处罚不可谓不严厉:一旦查实,几乎都是顶格处理——驾驶证记12分,罚款200元。效果呢?好像一拳打在了棉花上:每次都是侥幸心理占据上风,同样的错误换个主角,换个地点,再度上演。
为什么罚不住?咱们来算笔账。记12分,意味着需要重新学习考试;罚款200元,在一线城市可能不够一顿像样的饭钱。对于违法者而言,这更像是一次“不大不小的麻烦”,而非足以刻骨铭心的惩戒。违法成本与行为潜藏的灾难性后果,完全不成比例。这如何能让那些在方向盘上一念之差的人,真正感到“肉疼”和敬畏?
于是,一个更根本的拷问浮出水面:对于高速逆行,是否应该像对待醉驾一样,考虑纳入刑法的打击范围?
要回答这个问题,关键看两点: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故意性。而在这两点上,高速逆行展现出的“恶性”,恐怕比醉驾有过之而无不及。
先说危害性。 醉驾的危险在于驾驶人反应能力、判断力下降,如同一枚“移动的不定时炸弹”。而高速逆行,则是主动制造了一场“迎面而来的屠杀”。在双向车辆都以百公里时速相对而行的环境下,一旦发生碰撞,几乎必然是毁灭性的。根据事故案例分析,高速逆行引发的往往不是简单剐蹭,而是正面猛烈对撞或连续追尾,车毁人亡的概率极高,且极易波及其他无辜车辆,造成群死群伤。其事故形态的极端性,在交管部门和学界已是共识。从破坏力的“上限”和波及范围看,说其社会危害性超过普通醉驾,并非危言耸听。
再看主观故意。 这一点区别更为明显。部分酒驾者(尤其是“隔夜酒”)可能存在“误判”,以为自己已经清醒。但高速逆行呢?从错过出口,到决定掉头,再到将车驶入对向车道——这一系列动作,驾驶人意识清醒,每个环节都明确知道自己正在违反最根本的交通规则,正在将自身和他人置于死地。这不是疏忽,不是过失,而是一种清醒的、主动的、对公共安全极度漠视的故意行为。刑法打击的重点,正是这种具有高度主观恶性的行为。
当一种行为同时具备极高的客观危害和明确的主观故意时,仅用行政处罚来规制,就显得力不从心了。醉驾入刑(危险驾驶罪)后,“开车不喝酒”成为社会铁律,震慑效果有目共睹。那么,对于危害性和故意性可能更甚的“高速逆行”,我们为何不能给予同等级别的法律关注?
因此,是时候探讨将高速逆行行为入刑的可能性了。例如,可将其纳入 “危险驾驶罪” 的范畴,作为该罪名下与“追逐竞驶”、“醉驾”并列的严重情形;对于因逆行导致重大事故的,完全可考虑以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论处。这并非要搞“严刑峻法”,而是要让法律责任的阶梯,与行为危害的阶梯相匹配。
当然,入刑需谨慎,需配套以严格的侦查取证规范。但它的象征意义和实际威慑力是巨大的:它将向社会传递一个再清晰不过的信号——在高速上逆行,不再是“罚点钱、扣点分”的交通违章,而是可能面临拘役、罚金乃至有期徒刑的刑事犯罪。这记“猛药”,或许才能真正刺破那些侥幸者的胆量,从根本上扭转“有禁无止”的尴尬局面。
当道德的呼唤和行政处罚的皮鞭都已显得疲软时,是时候请出刑法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悬于每一个可能动摇的方向盘之上。这既是对无辜生命的负责,也是对那些潜在违法者的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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