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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被羁押的,能否公告送达?

作者:周军律师.对于被告正在被监禁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受

作者:周军律师.

对于被告正在被监禁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那么,当事人被羁押的,能否公告送达?

司法实践中对于民事诉讼案件的受送达人正处于羁押状态能否公告送达,仍存在争议。

一、支持可以公告送达的案例

最高院在《辽宁建和中恒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沈阳神羊游乐园有限公司、沈阳盈盈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案》中认为:

“对于本院向被上诉人神羊公司、盈盈公司送达的案件应诉通知被上诉人已无人接受送达;神羊公司的原审代理人郭春颖亦称其已无代理权限并拒绝接受送达,且称神羊公司主要负责人孙长松因有关刑事案件已被有关部门逮捕羁押,不知关押具体地点,无法联络。故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被上诉人神羊公司、盈盈公司已经采用公告送达。”

二、不支持公告送达的案例

最高院在《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销售分公司、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认为:

“关于原审程序问题。原审法院开庭后判决前,新兴厦门分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初876号民事裁定,其中载明‘李妙盛因涉嫌骗取承兑汇票案被羁押于安徽省淮南市看守所’。据此,原审法院在应当知道铸诚公司法定代表人、案涉担保人李妙盛被羁押的情况下,并未依法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材料,而是直接作出判决,并继续采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判决书,程序存在瑕疵。”

周军律师提醒,最高院对当事人被羁押的,能否公告送达意见冲突的主要区别在于法院是否知晓当事人关押的具体地点。 最高院认为,对于已知当事人被羁押的具体地点的,不得适用公告送达程序,对于不能知道被告处于羁押状态及具体羁押地点的,为避免程序拖延,则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规定。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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