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江苏省泰兴市,徐洛平自2005年起便陷入了一场无妄之灾,本应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系统,却将他推向了深渊。这位原泰兴市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科副科长、泰兴市天达经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因一桩莫须有的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然而,这起案件从立案到审判,再到多次申诉无果,无不充斥着程序违法、证据造假、主体不符等诸多问题,成为了一起典型的冤假错案。
权力交织的调查风暴
2005年的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时任副院长黄某寿因涉嫌受贿被立案调查,这起案件如同一块巨石投入平静的湖面,激起了层层涟漪。在这场反腐风暴中,黄某寿自1997年从泰兴法院调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至2005年7月,徐洛平与黄某寿无任何案件联系和经济往来的普通干部,却意外地被卷入了漩涡之中。
2005年7月29日,徐洛平作为证人被泰兴市人民检察院要求配合调查黄某寿案中的某一事实。然而这场看似普通的调查,却成为了徐洛平噩梦的开端。据徐洛平回忆,当天晚上,他被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带至泰州市林海宾馆,以与黄某寿相同的案由——枉法裁判、受贿,被非法采取了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这一突如其来的变故,让徐洛平措手不及,更让他难以理解的是,自己作为证人,为何会突然变成犯罪嫌疑人?
在泰州市林海宾馆的十二个昼夜里,徐洛平遭受了非人的折磨。据他描述,审讯人员采取轮番上阵的方式,对他进行昼夜不停的审讯。长时间的无法入睡、精神的高度紧张,加上审讯人员的打骂和呵斥,让徐洛平的身体和精神都达到了崩溃的边缘。在这种生不如死的环境下,徐洛平被迫作出了虚假供述,承认了自己受贿的“事实”。这些供述,成为了后来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却也是徐洛平心中永远的痛。
枉法行为揭露:程序违法与证据造假的重重迷雾
(一)立案程序严重违法:无证之捕,非法之拘
徐洛平作为证人被要求配合调查时,并未掌握其任何犯罪线索。然而,在未有任何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却非法对其采取了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并立案逮捕,将其从证人变为犯罪嫌疑人。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立案和强制措施的规定,是对法律程序的公然践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徐洛平显然不符合上述任何一条拘留条件,更不用说监视居住了。泰兴市人民检察院的这一行为,无疑是对法律的蔑视和滥用。
(二)受贿主体认定错误:张冠李戴,混淆视听
徐洛平案中,法院认定其利用担任泰兴市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科副科长及泰兴市天达经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但事实上,泰兴市人民法院干警宿舍楼等基建项目一直由时任法院行政科长张某元负责,院长黄某滨也证实徐洛平并非基建负责人。
泰兴人民法院部分干警反映的书证也明确指出:徐洛平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受贿主体资格,他只是按照张某元的批示支付基建款,并无直接支付工程款的权力。因此,将徐洛平认定为受贿主体,显然是张冠李戴,混淆视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徐洛平并不具备直接支付工程款的职务便利,因此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资格。法院的这一认定,无疑是对法律的误解和误用。
(三)证据造假与刑讯逼供:人为制造,滥用职权
徐洛平在被监视居住期间,多次遭受了刑讯逼供和诱供,他提供的四份律师会见笔录详细记录了翻供过程及刑讯逼供的事实。证人和所谓行贿人本应出庭接受询问与质询,却因恰因怯场而未能出庭,这进一步加剧了证据的疑点。
此外,行贿人张某荣和戴某华的证言也存在多处矛盾,事隔十几年竟与徐洛平的供述高度一致,甚至标点符号都相同,明显存在人为制造证据链的痕迹。被监视居住期间,审讯检方搜查到了有利于且有说服力的书证,却未对徐洛平制作询问笔录,开庭时也未出示并质询这些关键证据。这些所谓的“铁证”,实则是审讯人员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虚假供述和伪造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此外,检方审讯人员吳某武执意调查黄某滨和张某元,是整个法院移址项目的负责人,尽管有书证证明和法院基建帐册记载,但这种执意调查的态度与后续证据的形成存在诸多疑点。
所谓行贿人张某荣、戴某华与徐洛平的供述高度一致,连标点符号都一样,如此巧合的情况着实令人难以信服,徐洛平认为这是他在刑讯逼供下,产生幻觉时被点供、诱供、逼供形成的结果,而所谓的两名行贿人则是在被软禁下违心作证的。
徐洛平的供述及行贿人的证言均存在上述问题,应依法予以排除。然而,在徐洛平案中,这些非法证据却被堂而皇之地作为了定罪量刑的依据。
(四)审判过程枉法裁判:先入为主,有罪推定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徐洛平案时,未仔细阅看案卷材料,未发现其中的瑕疵和矛盾。法官朱某曾仅凭徐洛平的供述和行贿人“一对一”的证言,没有任何旁证作为佐证,便作出了有罪判决。
对泰兴市人民法院部分干警反映的书证及法院基建帐册,检方既不采信也不调查核实,这进一步凸显了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不公正与疏忽。这些书证和帐册本应成为查明真相、还原事实的重要依据,却被无情地忽视,加剧了冤案的形成。
此外,公诉人也未出示有利于徐洛平辩解的书证,未放映被审讯时的全部录像场景,行贿人也未到庭接受质询。整个审判过程充满了先入为主和有罪推定的色彩,严重违背了司法公正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徐洛平案中证据明显不足,且存在诸多矛盾点,法院应依法作出无罪判决。然而,法院却选择了有罪判决,这是对法律的蔑视和滥用。
家破人亡,呼唤正义
徐洛平案是一起跨越二十年的司法悲剧,它不仅让一个无辜的老人承受了巨大的痛苦和损失,也严重损害了司法系统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他不仅因这起冤案,不仅无辜坐牢七年,还遭受了家破人亡的打击。母亲闻讯发病离世,妻子离异,唯一儿子也走上了不归路。
我们呼吁相关部门能够重视徐洛平案,全面审查案件材料,依法纠正这起冤假错案。同时,我们也希望这起案件能够成为推动司法改革、完善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的一个契机,让司法公正的阳光照亮每一个角落。让每一个人都能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力量,让无辜者不再承受不白之冤,让正义不再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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