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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 | 李军、毛永超律师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胜诉,法院判决支持诉讼请求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李军、毛永超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李军、毛永超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案件关键事实存在复杂性的情况下,精准调整办案思路,最终获得法院判决支持全部核心诉讼请求的圆满结果。

案件概述

多年借贷引发纠纷,本息清偿成争议焦点

本案原告与被告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之间自2020年起建立民间借贷关系,双方多次发生资金往来并逐年结算。2024年,双方分别签署两份《借款合同》:第一份合同约定借款本金605,000元,年利率9%;第二份合同约定借款本金730,000元,但年利率处空白。合同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期还款,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委托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两笔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然而,案件表面证据存在多处疑点:第二份合同载明的本金730,000元与原告实际转账金额500,000元存在明显差异;合同年利率处空白,利息主张缺乏直接依据。这些证据层面的瑕疵,使得案件在一开始面临不小的法律障碍。

律师介入

全面梳理交易记录,厘清资金真实流向

接受委托后,李军、毛永超律师第一时间对原告与被告多年来的资金往来记录、合同文本、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进行全面梳理。律师团队发现,双方的资金往来并非一次性的简单借贷,而是涉及多笔转账、多次结算的复杂交易结构。

通过逐一核对银行流水,律师团队厘清了关键事实: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10月12日分别向被告转账200,000元、310,000元,合计510,000元;2022年9月14日,原告再次向被告转账200,000元、300,000元,合计500,000元。这些转账记录与两份《借款合同》之间存在对应关系,但合同金额与实际转账金额并不完全一致——第二份合同载明本金730,000元,而实际出借仅为500,000元。

面对合同金额与实际出资金额不一致的复杂局面,律师团队并未简单依据合同文本主张权利,而是深入还原双方交易习惯和资金流转过程,为后续诉讼打下扎实基础。

精准破局

突破合同表面记载,重构证据链条

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第二份《借款合同》载明的本金与银行转账金额不符,且年利率处空白,如何向法庭说明这一差异的合理性并确立利息计算标准,成为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问题。

李军、毛永超律师通过系统梳理历年合同、利息支付记录及当事人陈述,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律师团队敏锐地注意到,双方在2024年签订第一份《借款合同》时,将2020年9月、10月出借的510,000元本金确认为605,000元,差额部分系历年利息累计形成,年利率明确约定为9%。这一事实表明,双方存在“逐年结算、利息纳入本金、重新签约”的交易模式。

在此基础上,律师团队制定了精准的诉讼策略:针对第一笔605,000元借款——律师团队通过转账记录、合同文本及当事人陈述的相互印证,证明该笔借款的本金构成及利率约定清晰明确,被告法定代表人曾向原告偿还过利息,进一步印证了双方对利率的合意。针对第二笔500,000元借款——面对合同载明本金730,000元与实际出借500,000元不符、年利率空白的双重困境,律师团队果断调整策略:主动以实际出借金额500,000元主张本金,避免因合同金额与实际不符而陷入被动;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主张即便合同未约定利率,出借人仍有权要求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这一策略既尊重了合同的形式效力,又揭示了借贷关系的实质内容,成功引导法庭将审查重点从“合同金额”转向“实际出借金额”。

庭审交锋

逻辑严密论证有力,被告缺席不影响事实查明

庭审中,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案件依法缺席审理。李军律师代表原告出庭,围绕借款过程、合同签署、资金流转、利息计算等关键事实,逐一进行清晰陈述和证据展示,逻辑严谨、条理清晰。

面对被告缺席的不利局面,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准备和精准的法律分析,确保法庭能够全面掌握案件真实情况。法院最终采信了原告的陈述及相关证据,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

胜诉落地

法院判决支持全部诉请,利息计算标准合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转账记录、两份《借款合同》及其庭审陈述可以相互印证,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及借款的金额。对于第二份合同载明本金730,000元与实际出借500,000元不一致的问题,法院采纳了律师关于“原告自愿以实际出借金额主张本金”的观点。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60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算,自2024年9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计算,自2025年10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均由被告承担。

本案的成功代理,充分体现了李军、毛永超律师在处理复杂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专业能力。面对合同金额与出资金额不符、利率约定缺失等疑难情形,两位律师没有止步于表面证据,而是通过深入梳理多年交易记录,精准还原借贷实质,灵活调整诉讼策略,最终获得法院全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