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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刚:两级法院均不采信的造价鉴定意见,再审法院为何采信

我在办案过程中经常会发现这种现象:一些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在律师面前非常“自信”,认为律师是外行,自己作出的鉴

我在办案过程中经常会发现这种现象:一些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在律师面前非常“自信”,认为律师是外行,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符合专业规范,不会有错。结果,我发现这类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总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法律错误。如果这是对手申请法院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那我可要从法律角度好好“教育”这类鉴定人。如果这是我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我那时真悔恨自己竟“有幸”遭遇了马谡,可惜我不是诸葛亮。

以我和彭镇坤律师共同办理的一件为委托人追索工程欠款的诉讼案为例。我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对案涉争议工程的造价做鉴定,鉴定人是一位自诩行业经验非常丰富的造价师,他几乎不愿意就鉴定过程中出现的属于鉴定机构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与律师沟通,自认为自己很专业。结果,其作出的鉴定意见存在引发争议的法律问题,而且其在出庭接受法官、对方当事人的律师质询时,回答的问题也存在法律漏洞,自己还振振有词、自以为是。那时他自己递了把“砍刀”给法官和对方的律师,还不自知。

果不其然,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以此为由均不采信其作出的鉴定意见。我们作为委托人的代理律师,原本期待这家鉴定机构能依法作出专业的、能经得起各方考验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以助我方一臂之力。结果事与愿违,因为鉴定人的过于“自信”导致我方严重“内伤”,其后只能靠我和彭镇坤律师顶着枪林弹雨,独臂挡车,负重前行了。

在再审阶段,我们结合本案全部证据和施工现场的情况,继续向再审法院扎实、详细地论证了本案鉴定机构在现场勘验的工程量整体上具有高度可信度,鉴定意见已经达到了民事诉讼举证的高度盖然性标准,一审和二审法院只愿意选择“一叶障目”,而不愿意“登泰山而小天下”,所以才错误地不采信鉴定意见。最终,再审法院验证了我们的观点,采信了该鉴定意见。

通过上述经历,我感慨有二:

其一,我由衷地敬佩再审法院审理本案的高手法官!如果没有他们的敬业和专业,我们律师弹奏的阳春白雪也不能遇到知音,也许在某些基层法官眼里就是“歪理邪说”。

其二,我在此诚挚地提醒那些非常“自信”的司法鉴定人:你们虽然比较擅长你们所在行业的专业知识,但你们与专业律师相比,你们绝不擅长你们所在行业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因此,在司法鉴定案件中,我强烈建议你们虚心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否则你们辛苦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很可能最终会被法院“枪毙”。

也许有人会问:吴刚律师的上述实战经验是从哪里学到的?我告诉你真实的答案:这些灵活多变的实战经验不能靠死记硬背法条学到,而是从我精心创作的《建设工程司法鉴定裁判规则50讲》这本书里学到的。你信不信?

【作者: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吴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