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个案件可能是对男性群体的再一次提醒。前面山西大同案,对于性同意有了明确界定。
我发现这里面容易模糊的点在于,一旦涉及到钱,性同意的界限容易被模糊。以为给了钱,就默认性同意,这是不对的。
男女双方是网上认识。事发地点在承德老家的车内。过程是两人在车辆后排,先有相互搂抱、亲吻等行为,后有性行为。
矛盾点是避孕问题,女方认为必须戴避孕套,并暴怒,此处显然是不同意。但是男方对女方实施了后续行为,于是女方刘丽报警。
这里面还有一个严重的情节,男方王明在女方不同意时,进行了殴打和辱骂,刘丽因此身上有多处伤痕。
王明的母亲给了刘丽 30 万元,刘丽签署了谅解书,前后五次称与王明系自愿发生性关系。后来又改口称非自愿,并且误以为“谅解”等同“自愿”。
第一点是给了钱不是性同意。在这一点上,给了钱,签署了谅解书,同样不是性同意。
这说明,强奸案的界定,只看事发时女方是不是性同意,不看事后是否给钱,以及事后是否签署了谅解书。
2025 年 12 月 25 日,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构成了强奸罪。因为签署了谅解书,法院认为获得了被害人谅解,所以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这也就是说一审判决认为给钱和签署了谅解书只能从轻处罚,不能把事发过程实际造成的强奸罪行为掩盖住。
我觉得,男方有对女方进行殴打和辱骂,是否也应该考虑到犯罪情节里面去。
回到事件的开始,主要是女方反对不安全性行为。我觉得男女交往还是不要用强。
总有一种这样的情况,好像是把女方的不同意认为是撒娇或者是欲擒故纵。
像网友在微信上聊天建立恋爱关系,这一谈恋爱的模式,我感觉挺脆弱的。无论是什么亲密关系,两个人见面越少越容易产生误会,同时彼此之间本身是有顾虑的。
也就是说网上恋爱关系,聊得再好,很有可能还是停留在网上。
要加强这一关系,需要在线下见面以后从头开始培养关系。这也是有优势的。因为已经有了线上的很多联系,所以线下的进展可以加快。线下的进展速度加快,不等于没几分钟就直捣黄龙。
所以线上聊成了情侣,但是在见面以后,还是要慢慢来,尊重对方的意见,不强行推进关系。一旦强行推进关系,局面失控,很容易犯错,用强或者性犯罪,也就在不可控中发生了。
有了山西大同案,又有了承德案,其实两个案件有相似性。这两起案件,应该是明确的,性同意必须是对方在性关系过程的全过程同意。
承德案,还有二审,案子于 2026 年 3 月 30 日未当庭宣判。
最后提醒一句,还是要守住性同意的边界。现在时不时听到有人说,我喜欢和一个有边界感的人相处,性同意应该成为亲密关系里两个人相处的边界感之一。
谈恋爱呢,不要老在线上谈。线下多相处,更有利于建立良好关系,更容易了解彼此,也更有利于人体分泌催产素。网络聊天,哪怕视频聊天也有美颜特效,还有本身人面对镜头的拘束感始终挥之不去,信任感难以稳固地建立。
这线上关系,很脆弱,很容易互骂、删除、拉黑,似乎没了面对面的情境,人与人之间就容易展露各人自己狰狞的面目。
一对一的关系,尽可能面对面近距离多相处,以缝缝补补相当脆弱的线上关系。
(陈语丝写于2026年5月18日,文中王明、刘丽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