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66万元银行贷款遇上借款人突然离世,而这位老人既无子女又无其他继承人时,这笔债务该如何处理?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特殊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

独居的宣老生前用自有住房作抵押,向银行申请了一笔66万元的循环授信贷款。天有不测风云,老人因病突然离世后,这笔尚未还清的贷款陷入了无人负责的境地。由于宣老没有立下遗嘱,也没有法定继承人,银行虽然持有房产抵押凭证,却在法律程序上陷入了"告状无门"的窘境。

面对这一特殊情况,银行采取了创新的法律途径:首先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经审理,闵行区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指定宣老生前住所地的民政局担任其遗产管理人。这一决定为破解僵局打开了突破口。
在后续的诉讼中,民政局方面明确表示,其职责是在遗产范围内配合处置资产,用房产拍卖所得清偿债务,但对超出遗产价值的部分不承担责任。这一立场得到了法院的认同。

法院最终判决,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应当在管理宣老遗产的范围内清偿剩余贷款本息。若民政局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有权申请对抵押房产进行司法拍卖,并在最高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