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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加合同外工作、拒让履约遭辱骂驱赶:一桩劳动争议司法定论

引言:劳动合同约定美工岗位,公司却在多年中一再增加拍摄视频、编辑视频、甚至强加直播、打包等额外工作;拒绝临时顶替直播,前

引言:

劳动合同约定美工岗位,公司却在多年中一再增加拍摄视频、编辑视频、甚至强加直播、打包等额外工作;拒绝临时顶替直播,前法人当场呵斥“能做就做,不能做滚蛋”、“做个硬气的男子汉走人啊”、“他妈的你说走怎么不走了”...不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美工工作;

工资本是次月10日发的,拖至12月18日未发,经三级司法程序确认后仍诬陷“办公设备未归还公司”为由拖欠着不给;

2016年再次入职时口头约定的弹性工时,但公司不愿把劳动合同中的标准工时改成弹性工时。有打卡记录,前法人也当警察面承认“从未因迟到扣过工资”,2024年11月12月及未休年假的工资至今恶意拖欠。

三级裁决认定公司合法解雇、无需补偿。

三级裁决无视劳动者提交的录音和聊天记录等证据,而采信公司恶意编造的情况,是否合情、合理、合法?

公司不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违法解除?

本应10日发放的工资拖到18日还不给,是否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三级裁决确认的工资拖着不给是否构成恶意拖欠?

一、入职与冲突经过

2013年6月,陈某某入职伊赛米特(厦门)商贸有限公司,担任美工岗位。2015年6月因被改变工时制度而离职,后于2016年2月应邀再入职,双方口头约定弹性工时制。

2021年7月底开始居家办公至2024年10月底被再次变更办公地址。

2019年10月起被增加合视频拍摄、编辑视频的工作;2024年10底被增加打包、直播辅助等;2024年12月被强加做直播,否则就“走人”、“去劳动仲裁”’。

2024年12月16日,陈某某被要求临时顶替直播,表示“能否等下午”,遭前法人赵某训斥:“能做就做,不能做滚蛋”,随后被发送《自愿离职申请》要其签字,陈某某拒绝被强加直播工作并要求开具解除劳动关系相关手续未获回应。

12月16日下午16时许电商部经理龙某某来电沟通中确认11月工资还没发,龙某某要求陈某某回去上班,陈某某说要么恢复居家办公、要么公司出具开除手续,未获回应;

12月17日公司通过EMS发《严重迟到通知函》胁迫不到公司视为无故旷工的无责辞退。

12月18日,陈某某返回公司继续美工工作被赵某拒绝,并要求其手写《保证书》保证不迟到、听从安排。录音显示:陈某某坚持履行美工工作,赵某称“公司让你做什么你就做什么,你没有权利拒绝”、“做个硬气的男子汉走人啊”、“他妈的你说走怎么不走了”...警察到场后,赵某承认从未因迟到扣过工资。陈某某三次申请调取监控证明“滚蛋”言论,均未获法院支持。

二、弹性工时与工资拖欠

陈某某于2016年2月再入职后,双方口头约定弹性工时制,但公司不愿把合同中的标准工时改成弹性工时。 公司提供2020年1月、2021年2月、2024年11月的打卡记录,显示上班时间多在9:30之后。2024年10月28日公司法人赵某要求陈某某签署2024年10月24日上午9点多开会新通过的《工作规范》,陈某某称:“法人代表赵某只拿了最后一页让我签字,我前面内容未看到,制度通过时我不在场,没有进过民主程序” ,该规范规定:迟到每月超6次可辞退。公司统计46天迟到34次。陈某某反驳称以前考勤表中也经常超过9点30分、居家办公近4年的时间里也经常深夜工作,公司都从未扣款,且龙某某于2024年10月24日的来电中也说“公司对你的考勤一直都放得很松,只要你事情做完”。

劳动仲裁确认每月工资于次月10日发放。2024年11月工资本应于12月10日支付,至12月18日仍未发放。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工资10862元及年假工资3371.49元,一审、二审均维持。三次司法程序确认后,公司仍以‘未归还设备’为由拖欠。陈某某于2024年10月24日已将全部设备搬至公司,有聊天记录和视频。

三、司法裁决结果

仲裁:厦思劳人仲案字[2025]第357号(2025年4月):劳动关系于2025年1月7日解除;支付工资及年假工资;驳回经济补偿。

一审:[2025]闽0203民初16390号(2025年7月):认定12月19日至1月6日旷工;公司合法解雇;驳回经济补偿。

二审:(2025)闽02民终6131号(2025年11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当事人指控摘要

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公司法人强加直播工作,拒绝让员工继续履行早已签订合同约定的美工岗位。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工资拖欠一年半。

解除日期应为2024年12月18日:公司恶意拖延至2025年1月7日。

弹性工时系长期惯例:有打卡记录及录音为证;规章制度仅签末页。

恶意诬陷未交接设备:2024年10月24日被变更工作场地后已搬回全部设备。

五、相关法律依据

1. 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强加直播、不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解除合同。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解除合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一次付清工资。工资支付与设备归还是不同法律关系,不能互为前提。

3. 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口头变更劳动合同并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且不违法不违公序良俗的,变更有效。双方以弹性工时制实际履行近9年,有打卡记录为证,依法应视为已变更合同约定。

4. 规章制度效力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经民主程序讨论确定。法人赵某只拿最后一页让陈某某签字,开会时陈某某不在场,制度效力可提出质疑。

结语

美工岗位演变为直播强令、辱骂驱离、工资拖欠一年半。三级裁决认定合法解雇,但口头弹性工时的举证困境、规章制度的程序陷阱、胜诉后工资难执行,暴露了劳动者维权的现实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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