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娱乐网

超期21天未判又爆肢体冲突,江苏如皋法院监护权案再引追问

距离7月14日本栏目首次报道《危重母亲等监护判决,如皋法院超期14天未判合法吗?》已过去整整一周,如皋市人民法院对此未作

距离7月14日本栏目首次报道《危重母亲等监护判决,如皋法院超期14天未判合法吗?》已过去整整一周,如皋市人民法院对此未作出任何公开回应,案件判决依旧悬而未决。

据张女士自述,7月16日下午,其姐姐虽将母亲送至医院就医,但“依旧蛮横拒绝申请人正常探视陪护,双方碰面即发生言语辱骂,甚至发生肢体冲突暴力阻拦”,张女士腿部多处被咬伤并报警。监护权悬空之下,姐妹矛盾持续升级,而躺在病床上、处于恶性黑色素瘤晚期且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危重母亲,至今无法得到多方合力看护与规范治疗。

张女士提供被姐姐咬伤的照片

申请检察监督:无奈之下的最后防线

据张女士自述,她于7月20日向如皋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民事检察监督申请书》。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明确规定,“违反法定审理期限”属于检察机关应当监督的情形之一。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印发的民事审判程序监督典型案例亦明确要求,要切实加强对民事案件“超期审查、超期裁定和超期结案”等违法行为的法律监督。

张女士在申请书中向检察院提出三项监督请求:督促法院尽快下判、纠正此前法官劝说撤诉的程序问题、制止姐姐恶意阻拦探视和暴力阻挠行为。

程序违法之问:超审限21天,延期的“内部流程”算数吗?

据张女士自述,其于6月3日第二次重新立案,6月4日正式立案,案号为(2026)苏0682民特20号。6月29日开庭审理,“所有证据都交齐、事实全部查清,没有需要鉴定、公告这类可以合法扣审限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原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审结。指定监护人案件属于典型的特别程序案件,法定审限仅为30日。如需延长审限,必须经本院院长批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亦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的立案时间、审理期限,扣除、延长、重新计算审限的情况及事由及时向当事人公开。

然而,自6月4日立案至7月20日,本案已超法定审限21天。据张女士自述,她“多次打电话、上门找承办法官,法官不接电话、不见我;找法院审管办,只口头说延长了审限,不给我任何书面延长通知、审批手续,一直拖着不下判决”。

一个“口头说延长了”的审限,没有任何书面裁定,没有任何审批手续向当事人出示——如皋法院的“内部流程”,何时成了可以凌驾于法定程序之上的挡箭牌?司法审判的透明度与公信力,岂能消解在一句“没有必要告诉你”的傲慢回应之中?

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如皋市人民法院曾在2023年9月专门发文“强化审限监管,抓实审判效率”,明确“审限变更流程向当事人公开”。制度白纸黑字,落实却成空文——这不仅是程序违法,更是对当事人诉讼知情权的公然剥夺。

生命等不起:监护权悬空的每一天都是倒计时

这不是一桩可以“慢慢审”的普通民事案件。据张女士自述,其母亲黄某某与她一起生活了15年,一直由她照顾赡养。2023年母亲拿到200多万元拆迁款后,此前十几年很少管老人的姐姐才上门争财产。母亲住到姐姐家后“很快抑郁生病,几个月就成了植物人,现在重度贫血、肾功能衰竭、浑身感染”。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恶性黑色素瘤、膀胱造瘘、气管切开、缺血缺氧性脑病后遗症,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

据张女士自述,5月第一次起诉时,法院曾组织调解达成协议,但姐姐“转头就反悔”,法官却“劝我撤诉,导致案子作废只能重新起诉,白白耽误时间”。调解协议签署仅3天即被公然违反,违约行为未受到任何法律后果的约束。

如今,监护权悬而未决,姐姐“凭借临时看管优势持续剥夺我的探视、护理权利”。据张女士自述,姐姐本身还是“失信人员,欠钱一直不还,现在老人拆迁款200多万只剩50万,放在她手里很容易被挪用”。监护权悬空的每一天,所有重症医疗评估、抢救方案无人合法签字,医疗费用无法合规管理支出,一切医疗决策全部停滞。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已收到张女士的民事检察监督申请。检察机关能否依法履职、督促法院尽快作出监护权判决,不仅关乎一个危重老人的生命救治,更关乎法律程序正义能否在基层司法中得到切实守护。本栏目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