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安徽省监察委员会
举报人:黄自然,男,1933年生,现年94周岁,中共党员
住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556号5栋101室
联系电话:18325844123
举报对象:孟庆银(原阜阳市纪委书记)、魏允林(原阜阳市监委委员,已判刑)、王伟(原阜阳市纪委二室主任)
举报事由:上述三人在查办黄自然、黄清华、尤燕涉嫌贪污、私分国有资产相关案件过程中,故意隐匿法定无罪书证、虚构涉案事实、滥用纪检监察职权,涉嫌徇私枉法、滥用职权,请求立案审查调查,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一、案件基础客观事实,有完整书证佐证
1. 侦查机关已依法作出撤案结论,全案无犯罪成立基础
案涉花园小区开发项目,最初由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黄清华私分国有资产一案。2005年12月19日,颍州区检察院经核查全部材料、检委会集体审议、人民监督员监督流程,出具阜州检局撤〔2005〕02号《撤销案件决定书》,书面明确两项核心结论:
一是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是案涉花园小区为私人投资项目,不存在国有资产,缺失私分国有资产、贪污罪法定犯罪客体,依法撤销该案,刑事追诉程序法定终止。
同时,阜阳市行署办公室(1994)124号存档文件、阜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书面情况说明、2001年2月8日项目原始合作协议书,完整印证案涉企业属于无国有出资的“红帽子”民营企业,花园小区项目全部资金来源于私人投资方尤云,全程无国家财政、国有单位资金注入,不存在任何国有资产可供侵吞,从刑法构成要件层面,根本不具备贪污、私分国有资产犯罪成立条件。上述文书均为原始存档书证,真实、合法、有效。
2. 阜阳市纪委办案人员刻意隐匿无罪核心证据,凭空虚构犯罪事实
在颍州区检察院作出撤案决定、案件法定终结之后。
2006年3月19日,以孟庆银、魏允林、王伟为主的阜阳市纪委办案组出具阜纪函〔2006〕12号公函,致阜阳市人民检察院,虚假表述“已查明黄自然、黄清华侵吞国有资产数额巨大”,以此要求检察机关重启案件侦查、审查起诉程序。
办案三人全程刻意隐瞒、拒不移交、不在案卷中附入以下关键无罪证据:
①阜州检局撤〔2005〕02号撤案决定书;
②阜阳市行署办公室(1994)124号证明企业无国有资产的官方文件;
③企业自有情况说明;
④2001年原始投资合作协议及开发公司2003年、2004年会议纪要等。
刻意隐瞒能够直接否定全部涉案指控的法定文书,刻意编造“侵吞巨额国有资产”的虚假案件事实,以此启动后续监察、司法追诉流程,直接导致本人及家属蒙冤入狱十四年,二十余年持续申诉无果。
3. 相关人员主观恶意明确,违法后果持续至今
孟庆银作为时任阜阳市纪委主要负责人,主导案件查办方向;魏允林长期负责本案核查工作,熟悉全部案卷材料,明知存在撤案文书仍刻意隐瞒,现已因同类违纪违法犯罪被法院判处刑罚;王伟作为市纪委二室直接承办主任,全程参与证据调取、函件起草、案件上报,三人分工配合,共同实施隐匿无罪书证、虚构涉案事实的违纪违法操作。该违法履职行为直接催生后续错误刑事裁判,本人现年94岁,年事已高,二十年来持续逐级申诉,受当年纪委虚构事实、隐匿证据行为影响,沉冤至今未能纠正,人身、名誉、财产遭受不可逆重大损害。
二、对应党纪、法律依据
(一)刑事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三名被举报人作为纪检监察公职人员,故意隐瞒关键证据、虚构犯罪事实启动追诉,致使群众长期蒙冤,人身权益严重受损,符合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徇私枉法罪相关监察人员追责规则】,以及第三百零七条【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司法、监察工作人员隐匿、隐瞒能够证明当事人无罪的证据,伪造案件事实,从重处罚。三人隐匿法定撤案文书、编造侵吞国资虚假事实,属于隐匿无罪证据、虚构案件证据链条的严重违法情形。
(二)监察、党纪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隐匿、伪造、篡改证据,违规处置案件线索,滥用职权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等情形,应当开展一案双查,对相关责任人终身追责,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公职人员弄虚作假、隐瞒案件关键证据,违规干预案件办理,侵害群众合法权益,滥用执纪执法职权,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开除党籍等处分。
3. 《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明确规定:执纪办案人员必须全面收集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无违纪违法的全部证据,不得刻意隐瞒、删减无罪、无责证据,不得虚构事实、捏造线索启动调查程序。三名被举报人完全违背上述硬性办案准则。
三、实名举报诉求
1. 安徽省纪委监委依法受理本实名举报,对孟庆银、魏允林、王伟三人立案开展审查调查,全面调取阜纪函〔2006〕12号公函、当年纪委办案完整卷宗、颍州区检察院撤案决定书等全部书证,核实隐匿无罪证据、虚构涉案事实完整过程;
2. 查清三人滥用纪检监察职权、隐匿关键无罪文书、编造“侵吞国有资产”虚假案情的全部违纪违法事实,依规依纪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3. 对三人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隐匿证据等刑事犯罪线索固定取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终身追责、一案双查要求;
4. 同步梳理当年纪委违法办案对后续刑事错案造成的根源性影响,协同司法机关启动错案纠错程序,撤销错误裁判,为举报人及家属恢复名誉,依法落实国家赔偿相关事宜。
四、承诺声明
本人系1957年入党的中共老党员,本举报信全部内容均客观真实,所有事实均有书面书证原件、复印件作为证据支撑,不存在诬告、捏造情形,自愿承担一切不实举报的党纪、法律责任。恳请省纪委监委体察九旬老党员蒙冤多年的困境,秉持公平公正,依法依规核查处置本案。
举报人:黄自然
联系电话:18325844123
日期:2026年7月13日
附件清单(随举报信一并提交)
1. 阜州检局撤〔2005〕02号《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
2. 阜纪函〔2006〕12号公函复印件
3. 阜阳市行署办公室证明企业无国有资产文件复印件
4. 2001年2月8日花园小区项目原始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5. 企业资产性质情况说明书面材料
6. 原审刑事裁定书、历次申诉材料复印件




来源:公众号“黄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