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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税总算落地了,晚是晚了点,但终究还是来了?

总算看到离岸税落地,前几年,我写过文章呼吁过,现在落地似乎有点晚,再晚也比不落地强,中国几十年改革开放的成果,很大一部分

总算看到离岸税落地,前几年,我写过文章呼吁过,现在落地似乎有点晚,再晚也比不落地强,中国几十年改革开放的成果,很大一部分都被运出去了,希望离岸税落地以后,一切形势好转。

这是我两天前写下的文字,也是一个长期呼吁离岸信托征税的观察者等了太久的一句话。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连发2026年第21号公告及税务总局2026年第15号公告,将离岸信托个税征收从"纸面原则"变为"落地规则"——设立要报、存续要报、清算还要报,全链条无一遗漏。中国跨境财富治理,终于在这一天补齐了最后一块短板。

这份公告到底钉死了什么

新规的核心,是把居民个人装入离岸信托的每一个环节都纳入了征税链条:设立环节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个税;存续环节无论收益是否实际分配,均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年申报,适用20%税率;终止清算环节就全部信托财产清算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20%个税。

更关键的是反避税穿透。个人通过其他个人或组织装入财产、但实际出资控制的,视为该个人装入;信托未分配收益以及囤积在境外实体中的收益,全部纳入征税范围;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或身故后信托由非居民承继的,都要在身份切换节点做税务清算。这意味着过去"人走资产留、税收全抹平"的路径被实质性堵死。

征管侧也同步硬化。15号公告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的确定规则、申报表单、资料清单、受托人的协助义务,以及逾期申报按税收征管法处理处罚。对2026年7月24日前已设立离岸信托的存量情况,设立超过3年的不再追征设立环节税款,但存续环节收益不论设立时间均需申报,且给予3个月宽限期,期内申报免收滞纳金。这是一个有温度的过渡安排,也给存量信托持有人留出了主动合规的窗口。

为什么"晚"但必须肯定

客观地讲,这套规则的确来得晚了些。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里,部分高净值人群借助离岸信托隐匿境内资产、滞留境外收益,利用低税地区信息不透明规避纳税义务,造成税负失衡。而在国际上,主要发达经济体早已建立弃籍税、遗产税及完善的跨境反避税体系。我国此前虽有居民个人全球所得纳税的原则,但离岸信托的具体征税规则长期缺位,导致这一原则在实操中难以落地。

但正如我在文章开头写的——再晚也比不落地强。

晚有晚的原因。跨境涉税信息获取难度大,是此前长期未能出台专项规则的主要障碍。而当下的时点,信息联网、CRS跨境情报交换等技术条件已完全成熟,出台专项政策补齐离岸信托税收制度短板,是顺应国际反避税大势、维护国家税收主权的必然选择。可以说,今天的条件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成熟。

离岸税落地的真正分量

这份公告的分量,绝不仅仅在于20%的税率,而在于它重新定义了财富与国界的关系。

第一,它维护了税收公平。 离岸信托底层股权、不动产等资产大多依托国内市场发展获利,其增值收益理应纳入征税范围。当一部分人通过复杂架构隐匿收益,而另一部分人老老实实缴税,这本身就是对税制公平的损害。新规让"离岸"不再等于"免税",是对守法纳税人的交代。

第二,它夯实了共同富裕的财力基础。 政策征收的税款统一归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民生保障、公共服务供给,契合"十五五"规范资本所得税收、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改革方向。

第三,它向市场传递了清晰的信号:中国不反对合法的跨境资产配置,但绝不允许借信托之名行逃税之实。 政策面向所有设立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并非针对特定人群,更不打压合法跨境资产配置需求。那些把离岸信托纯粹当作"避税堡垒"的结构,将不得不重新审视自己的合规性。

希望与展望

回到我开头那句话——中国几十年改革开放的成果,很大一部分都被运出去了。这句话听起来刺耳,却是许多观察者心中的隐忧。当财富可以轻易跨越国界而税收责任被轻易甩在身后,国家的再分配能力就会被削弱,社会的公平正义就会打折扣。

离岸税落地,不是要把高净值人群往外推,而是要让"走出去"的财富依然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一个健康的经济体,应当让创造财富的人获得回报,也应当让享用公共服务的人付出代价。这两者本就不矛盾。

当然,规则的落地只是开始。未来真正决定成效的,是执行的力度与稳定性:CRS数据能否有效穿透、各地税务机关的执法口径能否统一、对存量信托的补申报能否平稳推进、境外税款抵免机制能否顺畅运行……这些都是"硬骨头"。

但我愿意保持谨慎乐观。因为这一次,中国终于在对离岸信托说:你可以远行,但别忘了回家的路;你可以全球配置,但别忘了你是中国居民。

晚是晚了点,但终究是来了。希望这是一个新时代的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