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单位聚餐后发生的意外,最终走向法庭。法院的判决明确了组织者、参与者和餐饮场所各自的义务边界。
一名51岁的总工程师在单位组织的聚餐中饮酒后,于餐厅卫生间摔倒,次日因创伤性脑出血不幸离世。这起悲剧引发了关于聚餐饮酒安全责任的系列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组织聚餐的研究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事发餐厅承担10%的责任,而14名共同用餐的同事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判决结果明确了类似情况下的责任划分原则。

01事件经过:从聚餐到悲剧的发生
这起事件发生在2022年1月17日晚,某研究院组织15名员工在餐厅聚餐,51岁的暖通总工程师吴某参加。
用餐期间,吴某与另一名就餐人员共同饮用了一瓶红酒。当晚21时30分左右,同事发现吴某仰躺在包间内的卫生间地面,随即将其扶至沙发休息。
约20分钟后,吴某在同事陪同下乘坐出租车回家。家人误以为他是普通醉酒,采取了醒酒措施但未送医。次日凌晨,吴某出现呕吐和意识不清症状,送医后最终因创伤性脑出血不幸去世。

02责任划分: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对各方责任进行了细致划分。研究院作为聚餐组织者,被判承担30%的责任,赔偿29万余元。法院认为,组织者负有对聚餐人员全程安全保障义务,应对饮酒人员出现的不良反应做出积极回应和施救。
尽管同事在吴某摔倒后实施了救助行为,但未询问其摔倒原因及头部是否撞击,也未将摔倒事实告知家属,仅凭目视无外伤就判断身体无碍,存在一定过错。
涉事餐厅被判承担10%的责任,赔偿9.6万余元。法院指出,虽然餐厅服务员不可能频繁查看卫生间状况,但包间卫生间仍属其经营管理范围,而该卫生间未铺设防滑垫,也没有安全警示标志。
03共同饮酒者的责任边界:为何14名同事免责
法院判决14名共同聚餐者不承担责任,这一结果反映了法律对共同饮酒者责任边界的界定。
本案中,公安机关调查确认聚餐时无人劝酒或强迫饮酒。共同饮酒人承担责任的前提通常是存在劝酒、灌酒等积极行为,而本案缺乏这一要件。
同事在吴某摔倒后实施了合理的救助行为——将他扶到沙发休息,并护送回家。这与那些对醉酒者置之不理的案件有本质区别。
研究院作为组织者已承担相应责任,其他参与者的疏忽已由组织者担责,体现了责任划分的“一事不二罚”原则。

04类似案例对比:共同饮酒责任的司法实践
对比其他类似案例,共同饮酒责任认定存在明确标准。例如,白某聚餐后溺水身亡案中,法院认为共同饮酒者已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判决不承担责任。
在张某根参加同学聚会后驾车死亡案中,法院判决27名共同聚餐者均承担责任,因为他们在张某根严重醉酒后放任其独自离开。
南丰县法院审理的一起聚餐后交通事故死亡案中,法院仅判决酒局组织者承担2%的责任,另一名共饮者承担1%的责任,因为其余人员未劝酒且对醉酒不知情。
这些案例表明,共饮者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是否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包括提醒适量饮酒、醉酒后救助护送等。
05法律解析:聚餐饮酒中的“注意义务”
根据司法实践,共同饮酒中的“注意义务”主要分为两个阶段。
共饮时,宴请组织者负有提醒在场人适量喝酒的义务,其他共饮者不应强行劝酒、罚酒,并应特别关注是否有人出现醉酒或身体不适。
共饮后,共饮人负有对过量饮酒者的救助义务,如劝阻酒驾、联系家属、安全护送等。如果共饮人在饮酒时有强劝、逼迫等不当行为,将负有更为严苛的救助义务。
06聚餐饮酒的安全警示
这起案件为各种聚餐活动敲响了警钟。聚餐饮酒时,每个饮酒者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注意义务,合理控制饮酒量,酒后尽量避免独自行动。
聚餐组织者需承担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确保饮酒适度、对醉酒者适当安置并及时送医。餐饮经营者应确保经营场所的安全,特别是在卫生间等易滑区域采取足够的防滑措施和警示标志。
共同饮酒人之间互负安全保障义务。当发生意外时,是否尽到这些义务将成为责任划分的关键依据。
法院在判决中强调,无论是单位聚餐还是朋友小酌,共饮人之间都互负安全保障义务。这场悲剧提醒我们,一场愉快的聚会,应以所有参与者安全返家为圆满终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