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有网友在“问政四川”上投诉称,位于攀枝花市盐边县新九镇的龙佰四川矿冶有限公司二选厂(简称二选厂),在厂区外公共道路上安装测速设备,员工在该路段超过公司设定限速,被公司罚款300元。
对此,涉事企业回应称,已注意到该投诉,正在处理此事。该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工作人员表示,将前往现场实地调查。对相关处理或调查结果,我们拭目以待。但据新九镇政府工作人员介绍,二选厂确实在厂区外一路段设置有测速设备,间接证实二选厂在公共道路上搞测速确有其事。
即便企业的出发点是保障安全,但此事的荒唐性毋庸置疑。众所周知,只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在公共道路上设置测速设备,并对往来车辆进行测速。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设置此类设施。换言之,测速是一种交通执法行为,企业并没有交通执法权,实际却干着交通管理部门的活儿。
这意味着二选厂的手越过了边界,擅自将公共道路纳入企业地盘,自我授权对超速员工进行罚款。即便其出发点是好的,但逾越法治“红线”是不可接受的。因为这不仅侵害了员工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交通执法权威。然而,该企业并没有顾及测速罚款的合法性,而是以任性的姿态我行我素。
这不免让人好奇,企业擅自充当“交警”,当地交管部门是否知情,是否采取措施?按说,公共道路交通安全都是交警执法范畴,交警应该对各路段情况了如指掌。然而,二选厂厂区外公共道路却变成了企业“执法”范畴,这需要当地交管部门介入调查、作出回应,尽快行使该路段的执法权。
令人费解的是,当地镇政府既然知道二选厂在厂区外一路段设有测速设备,既不见报告上级政府也不见调查处理,等于是纵容企业擅自“执法”。种种迹象表明,该企业之所以胆大妄为,与当地监管缺失脱不了干系,这给了企业随意设置测速设备、随意处罚员工的机会。有关方面要深刻反思。
上述网友称,二选厂对他罚款300元是从工资中直接扣除的。这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也违反《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据说该企业培训抽问答,也会对员工罚款。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任何企业都没有权力擅自实施罚款。对该网友反映的超速罚款、抽问罚款等问题,当地相关职能部门都应该介入调查,依法严肃处置。这既是维护企业员工合法权益,也是纠正企业的越权行为,更是重塑交通执法形象、劳动监察形象的契机,因此不能有丝毫的迟疑和包容。
作为企业不能“以罚代管”。保障员工安全的正确做法,是普及交通法律知识、提升员工安全意识,不是测速罚款。对培训抽问答中的问题,也应该是激励和教育,不是一罚了之。《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等程序。
当企业缺少法治意识,自我欲望就会膨胀,容易出现荒唐行为、霸道行为。而要提升企业法治意识,最好的办法是依法从严从重对每一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同时,要弥补日常交通执法、劳动监察等缺位,才能防止企业“越位”胡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