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我国如此重视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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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队伍是和平时期牺牲最多、奉献最大的群体之一,长期处于超负荷、高风险、高压力的工作环境,职业病与因公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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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队伍是和平时期牺牲最多、奉献最大的群体之一,长期处于超负荷、高风险、高压力的工作环境,职业病与因公伤残风险突出。警察职业因具有高危性、特殊性,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有1.7万余名警察因公牺牲、30万余名因公负伤。在新时代背景下,结合公安工作的性质和警察职业特点,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制度具有重要现实意义。该制度通过对牺牲或作出突出贡献的警察及其家属给予政治褒奖、经济补偿和物质精神优待,既是凝聚警心、稳定队伍的暖心工程,也是激发战斗力、促进公安队伍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早期,我国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工作主要参照军人抚恤优待制度实施,1950年国务院颁布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成为早期重要依据。1957年《人民警察条例》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警察抚恤优待与军人同等待遇,标志制度正式起步。1996年公安部出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系统规范警察伤亡抚恤标准与程序,此后相关部门又针对不同警种制定配套办法,逐步完善制度体系。自十八大以来,国家顺应新形势于2014年统一制定《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整合并取代原有分散规定,进一步明确抚恤范围、标准和程序,逐步构建起较为完整的警察抚恤优待制度体系。
当前,我国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制度的优抚对象主要涵盖公安、国安、司法行政及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以及因公牺牲、伤残和病故警察的遗属,未列入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亦参照《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执行。抚恤内容正不断完善,抚恤金计算上,与本人生前工资及警衔津贴挂钩,还大幅提高牺牲警察一次性伤亡抚恤金,如革命烈士的抚恤金额度提升;抚恤金种类上,民政部与财政部为立功、获荣誉称号及有特殊贡献的牺牲警察增发一次性或特别抚恤金;伤残等级评定上,由参照旧标准六个等级,改为按《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十个等级执行,细化伤残标准,更利于落实抚恤优待工作。
我国警察抚恤优待制度由党和政府统一制定并主导实施,在体现政府统筹保障作用的同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基层支撑的运行格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围绕警察抚恤优待工作能力现代化目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社会资源整合,逐步构建多方联动机制。在资金保障方面,以国家财政投入为主,中央统筹、地方补充,并通过设立警察英烈基金会及地方基金会拓宽资金来源;在权益保护方面,通过成立警察正当执法权益保护机构,及时维护警察合法权益;在医疗保障方面,通过商业保险合作、健康体检和就医绿色通道等措施,完善警察医疗和健康保障体系。
近年来,党和政府持续完善警察抚恤优待制度,不断出台多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现行涉及警察抚恤优待的法律约占民政相关法律四分之一,位居首位,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在深化公安改革背景下,国家不断加大从优待警政策支持力度,重点强化警察伤亡抚恤和家属优待保障。一方面持续提高伤残及牺牲警察抚恤标准,已连续多年上调抚恤金,并在交通出行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另一方面加大对伤亡警察家属抚恤优待,发放一次性特别抚恤金、增发遗属生活补助费,设立特别补助金和慰问金,在警察子女教育上,符合条件的烈士、因公牺牲和伤残警察子女可享优先入学、降分录取等优待福利。
如今,我国警察抚恤优待制度虽逐步成熟,但仍存在法制化低、职业特点不明、范围过窄等问题。对此,可制定符合警察职业特点的《人民警察抚恤优待条例》,以条例规范工作,各地区可出台“地方特色”实施办法,中央制定严格标准防止不公平;扩大抚恤优待范围,将因公患病或致残未达等级的警察一并纳入,提高待遇,在职业、医疗、住房保障等方面加大力度,增强警察职业荣誉感;建立专责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公安机关内部设专责部门或专人负责,与多部门联动,加强业务培训与政策宣传,推行权利救济机制,健全监督机制,及时公示信息,确保制度落实,发挥其在公安队伍建设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