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新模式!新疆建设兵团第12师,司法机关处理了一起涉黄案件,引发了网友关注,多人在健身房组织卖淫最高判5年半!网友纷纷留言,原来如此!
据深圳新闻网报道,3月27日,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则案情。2020年至2021年,被告人张某在某健身房原办公区域内设立卖淫场所,招募多名女性卖淫并招揽嫖客,非法获利23万元。
其安排刘某管理场所、收取嫖资及安排卖淫人员,李某负责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用于收取嫖资,并将嫖资提现后交给张某,刘、李二人日均获酬300元;周某则提供场地并收取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构成组织卖淫罪;刘某、李某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周某提供固定场所容留卖淫,构成容留卖淫罪。
最终法院也给出了判决结果,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半并处罚金4万元,刘某、李某分别获刑2年和1年半(各处罚金1.5万元),周某获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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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到底该怎么看?
第一,张某作为老板为什么被判刑5年半?
首先,按照《刑法》第358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从构成要件的角度来讲,张某作为核心,招募、管理多名女性,控制整个卖淫流程,还非法获利23万元,这种行为在刑法上属于组织卖淫罪 。
本案中,张某组织多人卖淫、时间跨度长、获利巨大,已构成犯罪,但未达到“情节严重”(如组织未成年人、获利超100万等) 。
所以说,法院在5-10年的量刑区间内,判处5年6个月,罚4万,罪责刑相适应 。
第二,收钱、管人的帮凶,为何判2年、1年半?
按照《刑法》第358条规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10年 。
本案中,刘某负责管理、收费;李某提供收款码、提现。两人明知是卖淫活动,仍提供关键帮助,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也就是说,为什么 为何判2年、1年半:他们是从犯,每日仅获300元固定报酬,未参与核心组织与分赃,情节一般 。
因此,法院在5年以下量刑,分别判2年、1年6个月,罚1.5万,体现了对帮助犯的区别对待!
第三,只提供场地的房东,为何也判1年?
按照《刑法》第359条规定,容留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
本事件中,周某明知他人在自己场地卖淫,仍提供空间并收费,构成容留卖淫罪!
至于说为何判1年:周某仅提供场地,未参与管理、分赃,作用最小。法院从轻判处1年,罚1万,警示所有经营者:场所不能沦为犯罪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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